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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判的原罪

兩個菜檔,產品一樣,但價錢不同。我們自然會購買較便宜的。

兩間公司,服務一樣,但收費不同。我們自然會幫趁較便宜的。

兩位工人,質素一樣,但薪金不同。我們自然會僱用較便宜的。

有甚麼問題?

轉過方式:

我們本來已採納一個菜檔,一間公司,一位工人。

忽然有新菜檔,產品一樣,但價錢較低。我們應否轉換菜檔?

忽然有新公司,服務一樣,但收費較低。我們應否轉換公司?

忽然有新工人,質素一樣,但薪金較低。我們應否轉換工人?

若只談經濟,一切好辦(註1)。但,我們對原有的菜檔,公司,工人,有否道義上的責任?

不過甚麼是道義?

有說,美國商人把工序外判給中國,而不留給美國人,是不道德的;而然,把工序外判給數千個中國的貧窮工人,而不是數百個美國工人,不是更加的功德無量嗎?

同理,把香港的職位,給予同是中國人的大陸同胞,為甚麼是沒道義的呢?

說到底,就是『親疏有别』,把自家(包括舊伙伴)的工作外判給他人,就是外判的原罪!

註1:所謂經濟,並不是只看賬面,還要考慮其他可能情況。例如:一、外判後水準下降,短期賬面之得不及長期口啤之失;二、部分工作外判,弄至人心惶惶,反而影嚮生產力。做管理,可不是容易的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