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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莊耀洸:中文大學監守自盜?——論校方違反中文大學條例之嫌

按:本文為中大校友莊耀洸所撰,從法律技術上講解《香港中文大學條例》。大家努力學習。

上月底我參加了香港中文大學雙語政策的校友諮詢會,席間,有校友表示不惜以司法覆核來阻止中大的英語化。事緣中大提出的雙語政策,實際運作上導致愈來愈多課程由中文轉為英文授課,有校友指中大違反《香港中文大學條例》,因其弁(音便)言(前言)(e)段列明:

「現宣佈香港中文大學〔其主要授課語言為中文〕須繼續──

(i) 協助於知識的保存、傳播、交流及增長;
(ii) 提供人文學科、科學學科及其他學科的正規課程,其水準當與地位最崇高的大學須有及應有的水準相同;
(iii) 促進香港的民智與文化的發展,藉以協力提高其經濟與社會福利:

中大不承認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

中大的解釋見諸「雙語政策委員會報告書諮詢稿」第2.2段:「委員會認為,四十多年來,中大一直堅持中英兩文三語的教育方針」;第3.3段:「委員會認為弁言中有關授課語言的說明必須根據一定的歷史來理解。弁言所指是在中大創校之前,香港只有以英語授課的大學,而香港中文大學的成立,就為當時的中學生提供另一項升學選擇,報考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的公立大學。事實上,中大成立以來,一直兼用英語教學。」因此報告書摘要連弁言也沒有提及。

換言之,中大認為弁言有關授課語言部分,只是歷史背景,寫法是描述性,而非規範性,金耀基教授在十月底的校友諮詢會上說,中大條例的「弁言是有一種描寫性,大學主要是用中文的,它不是說你(中大)應該用中文」,加上中大自1963年成立以來,「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從來不是中大的語言政策,創校以來有關語言政策的多份報告書,均顯示中英雙語並重才是中大真正的語言政策,即中文不必然是主要授課語言。

再者,法例的前言不具法律效力,反對者不可據之提出司法覆核。有一法律觀點認為,倘法例條文並無含混之處,根本不可援引前言以協助解釋條文,更何況中大條例並無任何一條提及授課語言,前言當然更無用武之地。

中文授課為創校目的

相反的意見認為,中文為主要授課不單是歷史,可以作古,而是條例的目標、功能和原因,有指導性、前瞻性的意義。理據如下:一、1960年富爾敦報告書(港督據之成立中大)強調中文為教學語言的新大學,應為香港的獨特地位服務,並以結合中西文化傳統與現代學術為發展目標。二、1963年的富爾敦報告書指港府在1959年6月宣布成立一所新大學,其主要授課語言為中文。此報告書第一句便說新大學的授課語言會是中文。確認以中文促進中國傳統學問和發展現代研究是值得的,及為中文中學的學生提供升大學的途徑。三、1963年9月15日,立法局通過中大條例,在首讀時,輔政司也提到新大學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可見中文對中大極其重要,不是描述過去,而是指大學將來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也不單是為中中學生尋出路,同樣鼓勵以中文做學問。

再者,在立法局的會議紀錄中,官員特地列明條例草案的「目標和原因」,首句便是1963年富爾敦報告書建議成立一所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言的聯邦制大學。此條例草案的藍本是載於富爾敦報告書的條例草擬本。該草擬本的第六條申明大學的目標和功能,後來該段文字成為弁言(e)段上述三段文字。因此,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不單是歷史背景,更是成立中大的原因和指導中大發展的目標。

英文版有關授課語言部分明顯是規範性的: "the principal language of instruction ''shall be" Chinese, shall continue to……" 再者,前言的寫法是將授課語言與其他目標扯上關係,包括知識的保存、傳播、交流及增長;以及促進香港的民智與文化的發展。作為大學,以中文開啟民智,總比英文的效果大得多;作為強調中國傳統文化的大學,以中文傳播交流知識,當然事半功倍,且責無旁貸。

普通法借助前言解釋法例

至於創校以來的真正語言政策,那對於解釋法例毫無幫助,道理很簡單,中大可能多年來錯誤理解前言的含意。中大成立以來的多個報告書屬於解釋法例的附帶資料(extrinsic materials),通常而言,法庭只考慮制訂前的附帶資料(如1963年富爾敦報告書),因為法例一經制訂,解釋法例便由法院負責,對於制訂後的附帶資料,法院會小心處理。(入境處長訴莊豐源 (2001)4 HKCFAR 234H-I)

法例雖無條文訂明授課語言,但有條文規管授課事宜,校董會和教務會履行其職責時,是否受弁言規範便是最主要的法律觀點的爭議所在。

附屬法例《香港中文大學規程》11第8條:「在符合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以及在不減損大學校董會權力的一般性原則下,現特別訂明——….(2)大學校董會的職責為——…(g)檢討…課程的授課及教學事宜。」

中大規程14第4條:「在符合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教務會具有以下權力及職責——…(c)指導和規管認可課程的授課及教學事宜…」上述「符合條例」的「條例」應包括弁言,因弁言是法例的組成部分。(見澳洲法官梅師賢判辭 Wacando v Commonwealth (1981)148 CLR1, 23)值得一提的是,弁言的最後一句是一個冒號「:」,緊接是法例的第1條,此寫法印証了弁言是法例一部分的觀點。

在上述的莊豐源案,終審法院奠定了普通法解釋法例的進路,當中包括「條款所用的字句是不會被獨立考慮,而是因應條款的上文下理及目的。」(見頁243C-G)「為了協助釋義,法庭考慮《基本法》中,包括爭議的條款以外的條款及序言。」(見頁243G)應用於本案,當法庭解釋爭議條文,即中大規程11第8(2)(g)條及中大規程14第4(c)條,法庭應考慮條文的上文下理及目的,包括考慮其他條文及弁言,而不應獨立地考慮爭議的條文。

鑑於釋義應考慮條文的上文下理和目的,而中大條例的目的之一正是弁言所載的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因而據之以協助解釋授課事宜是恰當的。在城規會訴保護海港協會案,終審法院便是採取了立法目的取向(purposive approach)來釋義,以保護海港法例的前言來解釋法例第3條,結果裁定填海須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overriding public need)。此案反映了現時司法解釋的趨勢是考慮條例弁言來推敲立法原意,即使有關條文看來清晰易明亦然。

中文授課不能成國際一流大學?

要避免法律爭拗,最穩妥的做法是修改弁言,筆者雖然反對改例,若然改例是詳細諮詢討論後的結果,則改例總比名不符實好。讓我們再回顧歷史來重新思考授課語言問題,1957年,新亞、崇基和聯合書院成立「香港中文專上學校協會」,為建校鋪路,但唐君毅說當時反對成立第二所大學有許多奇怪的理由,例如中文不能教授科學等等。(新亞學生報1973年9 月)至1958年8月,政府決定建議在香港建立另一所大學,作為中、英語雙軌教育制度下中文學校體制的最高學府。他們認為「就香港情況,這幾所私立專上學院爭取成為中文為媒介的另一所大學誠無不當,亦非不受歡迎。」(吳倫霓霞《香港中文大學的成立》)

可以設想,在殖民地時代的香港,爭取新大學以中文成為主要授課語言,是多麼艱辛,難怪唐君毅先生說中大的成立,是英國教育史上破天荒與史無前例的事。諷刺的是,竟然在回歸後,中大成立四十多年來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的實況,可能一去不復返,近年中大愈來愈多課程由中文轉為英文教授,中文即將在新語言政策下,很快便失去主要授課語言的地位。

孫述宇教授說中大之創立,是要以中文來傳授與學習,否則擴充港大便可,根本不必創辦中大,東京大學用日文,巴黎大學用法文,柏林大學用德文,每一家有名望的大學都用自己學生的母語,甚至研究外國文學時亦然。中大是否認為,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的大學,終究不能成為國際頂級大學?這是對中大沒信心,還是對中文沒信心?

II 向委員會的提問

以上為本人就中大語言政策的意見, 謹此提出下列問題, 希望委員會注意和回應:

1.何謂中大的兩文三語政策?  有沒有指標及機制以落實兩文三語政策? 如政策實施後,有七成課程用英文教,那麼中大會不會抵觸了兩文三語政策?
2.就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方面,中大如何落實? 有沒有指標及機制以落實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 如政策實施後,有七成用英文教,那麼中大會不會跟法例的前言抵觸?
3.現時香港中文大學的授課語言中,中文所佔的比例多少?  以後可否每年公開有關數字?
4.在過去一年有多少課程原由中文教而轉了英文教? 可否以後每年公開有關數字?
5.有多少課程去年以英文教,今年轉了中文授課,并且由同一教師授課,但學生表示教學效果差了? 因課程檢討問卷可反映這資料,校方可否做此研究? 甚至撥款就過去五年的變化做研究?
6.倘語文政策實施的結果是中文水平的下降, 以至於以中文做學問, 如寫以中文寫論文的能力轉弱, 中大的語文政策如何避免此情況出現的情況?
7.如果某學系定了某一科用英文教,一些優秀教授可能因而不教,如何避免這樣的情況出現?可否探討這對教師的教學自主的影響?
8.如何避免語文政策導致中大相對於本地其他大學在中文方面的優勢減弱?  
9.讓外來生有足夠的科目可以選擇,何謂足夠? 有沒有一個標準? 如有, 標準為何?
10.新的兩文三語政策對中大財政有何影響?  如何透過政策和撥款以提升本地生兩文三語文水平、外來生中文水平、國內生粤語水平、教學效能及以中文做學問?
11.校方會否考慮修改中文大學條例的弁言以免引起訴訟?  若是的話, 會否就此再作廣泛諮詢?
12.校方可否就中大國際化做研究, 厘清有關理念後作廣泛諮詢?  并在此基礎上檢討語文政策?
13.鑑於收取更多的外來生, 并不表示加強了文化交流, 目下校園很普遍的情況是, 國內生的友群主要是國內生, 交換生的友群主要是交換生, 校方可否研究現時校園種族融和的情況?  可否研究語言政策與校內族郡和諧、校園多元文化及文化交流的關係?
14.校方可否研究國際上一些以母語為主要授課語言的大學的經驗?  可否邀請有關專家提供意見?
15.如何處理諮詢期間所收集的意見?  如何衡量這些意見并據之以制訂政策?  有關計劃和時間表為何?

III 就處理諮詢的建議

1.仿政府做法, 編訂意見書匯編, 公開以便查閱。
2.就此制訂諮詢結果報告, 包括詳列各種主要不同意見, 并予以回應, 然後制訂更具體的不同方案, 詳列其利弊, 以便作進一步更深入的研究和諮詢。

中大校友、兼任講師 莊耀洸律師
200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