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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期的版權?

英國唱片業界有人建議,版權期限應由五十年延長至九十五年;Lawrence Lessig撰文批評此等做法;《金融時報》前編輯Andrew Gowers今天公佈一份由財政大臣白高敦(Gordon Brown)委託撰寫的報告,審視英國知識產權架構,其中一部份將會提及這一點。

Lessing在《金融時報》中指出,只要你把條款的前贍性(prospective)與回溯性(retrospective)區分開來,你便知道建議是好還是壞。

往前看,版權多延長四十五年,究竟對現在以至將來創作有多少激勵?Lessig引述幾名著名經濟學家的估計,大約只有3.5%;往後看,情況更簡單,激勵只能是向著未來,不能回溯的,版權期延長了,不能使老牌歌星Cliff Richard在1956年多創作一點,延長了期限,公眾只會為創作多付雙倍的錢,這只會對本來已很成功的藝術工作者更得益,但對公眾沒有好處。

而且,延長版權期限,對創作人激勵有限,但成本卻很高,大部份有五十年歷史的唱片已沒有商業價值(真正家傳戶曉的老歌有多少?),許多唱片是「孤兒」,有些連版權持有人是誰也不清楚,繼續延長期限,只會令它們繼續成為孤兒,本來,往後的四十五年及更久,圖書館及檔案室可以令它們向公眾開放;延長期限,Cliff Richard可以多收版稅,但更多寂寂無聞的創作人繼續讓人遺忘。

Lessig相信,完全因為版權持有人是英國政客的朋友,所以,這樣荒謬的法例修改也很有可能通過;Lessig並不樂觀,但他建議,如果政府真的要延長期限,也應減少傷害,例如,想延長的版權持有人應向政府申請,這樣的話,可以把那些沒有版權持有人,或沒有商業價值的可以剔除,它們便可進入公共領域,自由流通。

Lessig指出,三百多年前,英國首創版權期限,現在,英國政府不應讓版權變成變相無限期延續。

圖片來自Enrico Fuen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