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登於: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幹事會知識產權關注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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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政府推出網上侵權刑事化諮詢文件,由於立法的影響十分廣泛,全港市民議論紛紛,幾乎所有網上討論區都正在談論這次諮詢。本小組將會與大家一同細閱這份諮詢文件,提出值得留意的地方。完整文件《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可以在工商及科技局工商科網頁取得。
第一章 - 未獲授權而上載和下載版權作品的法律責任
現在,很多人談論有關點對點下載 (P2P) 的部份,要留意諮詢包括的範圍並不單止是 P2P。對於擴大刑責範圍,政府提出以下三種可考慮方案(同時歡迎市民提出其他方案,或完全反對擴大刑責):
1) 任何人如未獲版權擁有人授權而從互聯網下載一篇文章或一張照片/ 圖像也可招致刑事檢控,或
2) 由於下載版權作品的點對點使用者,會同時讓其他點對點使用者存取他剛下載的
檔案部分,以及他在指明資料夾內儲存的檔案,因此該等使用者亦會引致刑事罰則,或
3) 只把造成直接商業利益或程度嚴重的未獲授權下載活動和分享檔案活動定為刑事罪行
很明顯,第一個方案的管制最為嚴厲,程度大得任何一個使用互聯絡的市民都很有機會犯刑事法例。正如英國的智庫IPPR 說過,「it doesn’t make sense to have a law that everyone breaks」。
至於第二個方案,即是針對 P2P 使用者來擴大刑責,由以往只針對起始上載者改為針對所有參與者。在全面將侵權 P2P 列入刑事的同時,其影響範圍引起不少網民注意。在民事訴訟下,對下香港沒有代理的作品 (如日歐美的電視劇集或沒有官方中譯的文字創作),鮮有原版權持有人來港訴訟。但轉為刑事化後,這些檔案的傳播會否受影響,則有待確實。
第三個方案看似溫和,但需要留意「程度嚴重的未獲授權下載活動」亦列為刑事。如何才算是「程度嚴重」呢?下載十張圖片?二十篇文章?互聯絡使用者每天都在下載圖片及文字,每天下載過百圖片及文章是非常普遍的事情,當中很多會難以確定版權持有人是否允許下載,如何介定「程度嚴重」的標準令人擔心。
第二章 - 為透過各種傳送科技向公眾發放的版權作品提供保護
這一章,政府諮詢的是「應否在香港的版權法例引進條文,給予版權擁有人透過任何一種傳送科技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的權利;若要引進,請大家就侵犯這項權利的行為應否招致刑事罰則提供意見。」
這部份,政府旨在想一次過解決所有媒體的版權問題,方法是給與版權持有人擁有所有媒體傳播作品的權利,包括所有未流行、甚至未面世的傳媒方法,連藍芽檔案傳送、MMS 手機訊息傳送、USB 線傳送等亦受影響。明顯地,這個提議已經完全超出互聯絡侵權的範圍,而且不同媒體有不同特性及需要考慮的情況。這個問題涉及非常多的媒體,連手機、MP3 機、各種電腦連線、各種影音錄製系統以至將來所有新傳媒播媒體都受影響,將此列入是次諮詢中視為一部份恐怕難以取得各界共識。
還有,政府提及將任何一種媒介的傳播權給予版權持有人,這其實即是 DRM (Digital Right Management) 提供的部份功能,例如限制使用者不能將 CD 轉為 MP3,不允許自行燒錄影碟,電子書 (ebook) 不可再傳送等。雖然政府說旨在限制「向公眾傳送」,但現有相關的技術會直接嚴重干涉使用者的權利,令市民購買唱片、影碟或電腦檔案後無法在自己擁有的傳體之間傳送,政府必需仔細考慮。
第三章 - 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在打擊網上盜版問題上扮演的角色
這部份文件說是諮詢有關互聯網服務供應商 (ISP) 的法律責任,但其實影響很廣。政府建議訂立通報制度,讓版權持有人發現侵權後可以更直接地向 ISP 通報,加快移除版權物。同時,用戶可以表示反對,要求 ISP 重新上載檔案。由於這種制度會直接影響互聯網上的資訊流通,其審批條款的訂立要非常小心,否則會變成網上言論封鎖,與國內的 GFW 無異。同時,負責管理此制度的組織必需確保公平對待版權持有人及使用者,任何一方提出通報或反對都應以相約的時間完成處理,不能傾向幫助其中一方。
同時,政府建議如果版權持有人發現侵權並向 ISP 索取用戶資料,ISP 就必需提供資料,否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雖然過去一年來各大 ISP 都已願意提供客戶資料,但看來版權持有人仍不放心,想由法律途徑強制 ISP 提供資料。他們加強力度的同時,市民的私穩保障也就同時削弱了。政府如要訂立此法,先決條件是必需要有妥善的機制,保證守法的市民的私穩能得到保障、不會錯誤向版權持有人提供市民的個人私穩資料。
第四章 - 協助版權擁有人對網上的侵犯版權行為提出民事訴訟
本部份,政府提出以下諮詢:
1. 應否設立機制讓版權持有人毋需經過法院向 ISP 索取客戶資料
2. 應否立法強制 ISP 紀錄客戶所有網絡活動
3. 如不修改法律,可否以指引及措施讓版權持有人較便捷地向 ISP 索取客戶資料
首先,對於第二點,就如文件中曾提到,政府要求互聯網統一紀錄客戶所有網絡活動,資訊量非常龐大,所需成本不低。這紀錄是為了協助版權持有人而強制實行,如果將這成本轉嫁到客戶或 ISP 身上,則非常不公平。但版權持有人又是否願意承擔這筆費用呢?如將龐大的費用算在侵權人的罰款,侵權人可能根本無法支付,又是否實際呢?文件中亦提到,業界現各有其網絡活動資料紀錄制式,政府應多考慮及研究如何善用現有資源,避免令 ISP、市民或版權持有人需要承擔額外開支。
至於第一點,則是非常危險的建議,無視現行的法律制度,讓版權持有人避過法院就可取得市民資料。此提案是再進一步強化第三章的提案,市民私隱將失去法院的保護,即是將市民的私穩權削弱至危除的境地。第三點美其名是「基於現行法律」,實際上即是想「走法律罅」,以另一方法尋找讓版權持有人更易取得侵權者資料。其實,文件中提及美國的 John Doe 訴訟,讓版權持有人在未確定侵權人姓名時提出訴訟,政府應多考慮此方案,並加以改良及應用於香港。例如,政府可研究訴訟先以匿名進行,在確定侵權者有罪或必需要取得其身份時才披露,以保障市民權益。
此部份的諮詢完全著重幫助版權持有人進行訴訟,政府有沒有考慮過同時幫助市民抗辯及平反呢?政府單市面幫助版權持有人;未免對市民太不公平了。
第五章 - 侵犯版權的法定損害賠償
本部份是諮詢市民對於法律上訂明侵權的賠償金額。這種做法在一些國家正在實施,好處是可以減少對裁決的爭議。就如文件中提到,此提案最困難是在於尋找恰當的賠償幅度。如何能夠平衡版權持有人及市民的權益呢?如何能避免出現不合理金額的情況呢?文件中提到,可考慮先等待更多案例供參考,再作決定。其實政府除了參考本港案例外,亦可參考外國的賠償金額,以及怎樣處理特殊及例外情況。政府說要令香港成為反侵權先鋒,但也請別令香港與世界脫軌。
第六章 - 為暫時複製版權作品提供版權豁免
此部份,是諮詢市民對於是否為互聯網服務供應商 (ISP) 的快取記憶 (Cache) 設立版權豁免條款。Cache 是互聯網資料的臨時記憶,例如電腦瀏覽網頁時會臨時記錄網頁內容。不單止是個人電腦,ISP 亦有其快取記憶,以加快客戶存取網頁的速度。現時,ISP 在其伺服器上以儲存版權資料的備份,是沒有豁免的,換言之即是可當作侵權處理。
快取記憶的豁免問題,在很多國家都未有定案。快取記憶可分為「主動」與「被動」兩類,前者是主動前往網頁去儲存備份,後者是當有使用者存取某網頁時才順道儲存備份。被動式快取記憶的豁免比較受廣泛接受,在不少國家已允許,但是主動式的則還有不少爭議。其實關於這方面,由於所影響的公眾很少,同時鮮聞相關的訴訟,香港政府宜先參考外國的立法情況,再作決定。
照片為編輯所加,來自roland
回應
合理/公平使用
政府應同時就互聯網上的合理/公平使用,作公眾諮詢.
一味諗要告人唔係辦法喎
咁即係第二時只要唔係個人的原創作品而上下載就算得上犯法?
咁但當中會涉及咁多錢,即係窮人就可能冇得告啦,
因為都冇錢向網絡商得到侵權人資料,
亦可能係冇錢攪版權費,
咁最大可能都不過係想為大公司服務……
但問題仲有就係互聯網、仲有藍芽、mms那些,
人家造出來就是方便傳送,
而上下載係一個十分廣泛使用緊的傳送方式,
其實成個立法沒有對業界建議過可以點樣去協助要上下載的人得到傳送權,
只係一味唔俾同埋告人同埋諗要人賠幾多,唔係辦法,亦唔合理。
畸解佢又唔會諗住叫下持權人做 d 野??
再講d再古怪的case,
如果有人唔知send左 d 咩可能侵權的 email俾我,
咁我又 download左睇過先知可能係侵權物品,
咁究竟佢會係是但捉到邊個就告邊 part?
定係佢唔會攪人地 email呢?email都要下載架喎。
因為佢而家個例set得咁闊,即係佢到時咩都做得出。
而且而家攪緊刑事,即係唔止個持權人告得你,
而係政府都可以提出訴訟,
咁又即係佢都可以在你一上下載時監控你,
再見到有野唔對路對告得………
〔被動式快取記憶〕一詞的誤導性
我必須指出,〔被動式快取記憶〕與一般P2P下載並無分別,使用者必須主動使用才可有〔被動式快取記憶〕,這個〔被動〕是誤導大眾的。令P2P變成所謂被動也不難,因為把程式寫式遇上什麼內容便自動下載,便是所謂被動,而且你一天未完全下載,一天都不知其內容有可能侵權。
要把下載侵權物刑事化,就必須把觀看網頁內受版權保護的內容刑事化,不要把兩者切割處理。
Re: 〔被動式快取記憶〕一詞的誤導性
相信你是就文中有關第六章的部份回應。節錄文原文:
此部份,是諮詢市民對於是否為互聯網服務供應商 (ISP) 的快取記憶 (Cache) 設立版權豁免條款‧‧‧快取記憶可分為「主動」與「被動」兩類,前者是主動前往網頁去儲存備份,後者是當有使用者存取某網頁時才順道儲存備份‧‧‧
此部份是針對互聯網用戶因應技術上須要而提供的快取功能。依據內文及資詢文件,文中所指的被動式快取其實是指proxy server。有很多ISP及大型機構都會因為bandwidth 或安全上的考慮而設置proxy。而現時法律並無豁免此等服務暫時儲存受版權保障的內容,言則設置proxy可能已經觸犯現行法例。若果無合法途徑所用proxy,很多ISP 將無法提供正常服務。資詢文件第六章就討論為類似快取服務作出豁免。
區分「主動」與「被動」式快取是基於技術層面的分別。而且,「主動」比「被動」式快取是存在更大爭議的。「主動」是指 Google Cache 一類程式,它會自動下載互聯網的資訊並儲存供人下載。由於現時並無可靠方法自動分辨資訊的合法性,故 Google Cache 不時被發現含有侵權內容。技術上,Google (和所有search engines)都有需要用程式下載互聯網資訊和儲存以提供搜尋功能。
因此,對暫時儲存互聯網資訊的快取記憶作出豁免是合理而且必要的。
Good account on the technical legal asepcts
When I first heard about this latest move of the government, I immediately thought of two things:
1. Whoever proposed the use of law on the "new" media with this extent is definitely not capable of seeing the trend in future, and for worse, not being able to political implications of this proposal in future.
2. Maybe it's time for our government officials to learn about Lawrence Lessig, Creative Commons, Brazil and Gil Gilberto -- other than just the iPod's they got for their kids this Christm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