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聖經反對同性戀?(補充資料)–保羅與新約

保羅所批判的主旨是「不感謝真神、不榮耀真神」,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是指孌童或廟妓淫亂而非同性愛。

注:以下對聖經經文的詮釋部份摘錄自<<周華山,同志神學>>

1.        十九世紀之前,把人種分類的基礎為宗教、種族及血緣而非「同--雙性愛」等現代語言。古時基本上絕大部份人均為異性愛者(頂多有極少部份人為雙性愛者),異性愛為主導性愛模式。古人根本不明白只對同性有性慾望、兩情相悅的同性相愛為何物,更不會()以性把人分類。同性愛這個概念及其指涉的對象及相關事物均不存在於古時,古希臘人及以色列人所理解的「所謂」同性愛只是「拜偶像的異教徒異性愛者的戀童行為或在異教廟院中與廟妓所作的男同性交的淫亂行為」。 

2.        在古希臘的同性愛()典範為成年異性愛男人與少年交合,前者多為已婚的異性愛成年男人,而後者則不應對前者產生愛意及慾望並於成年後終止該段關係,只要合符以上這些條件,雅典法律並無禁止或譴責這種「戀童」行為。 

3.        保羅七次運用physin(本性/自然)一字,他論述的自然觀其實是指「社會文化」,這可從他在其它經文如何使用該字而得到引證。比如說,保羅在林前11章14節說「你們的本性(physin)不也指示你們,男人若有長頭發,便是他的羞辱嗎?但女人有長頭發,乃是她的榮耀......」這裹保羅就是用同一個字來指本性,即自然。明顯的,所指的自然不是自然現像而是社會風俗。保羅把當代的社會習俗當作人的本性。比如說﹐保羅認為女性不適合在公開場合禱告﹑宣講上帝的話﹐因為這違反人的本性(參看哥林多前書十一章3~16節),在提摩太前書二章12節﹐保羅甚至說他不准女人教導人或管轄男人﹐女人要沈默﹐因為這也是女人的本分。類似這樣的教導很多﹐所以保羅在他的書信裡面談到人的本性時﹐其實是指社會習俗。今天我們都知道這其實是保羅男性中心的觀點﹐是受當時社會習俗的影響﹐跟人的本性無關。 

4.        保羅批評的是個別拜偶像的異教徒放棄自己異性愛本性而沉溺於同性快感中,保羅所談的同性愛是違反本性的性顛倒(perversion)而非順應本性的性轉化(inversion),這明顯顯示保羅根本不知性轉化為何物,同性愛者根本就不是違反本性而是順應本性而行。 

5.        在保羅的世界裹,他所認知的同性愛只是希羅社會裹的外邦已婚異性愛成年男人的戀童行為或拜偶像的異教徒異性愛者與廟妓的淫亂行為,這與今天我們所說的同性相愛是兩碼子的事。 

6.        古以色列雖不理解何為同性愛,希伯來及希臘語文亦沒有字詞形容「同性愛」,但許多希臘詞彙均可以表達同性性行為,如paiderastespallakos kinaidosarrenomannes paidophthoros等。若保羅真的希望指涉同性性行為,幹麼不用較清晰和直接的詞彙? 

7.        保羅在加拉太書5:19-21列出十五項叫人不能進天國的罪行,卻隻字不提同性性行為。哥林多前書5:10提到四種罪惡,5:11在這四種罪惡上再加上「辱罵別人」及「酒醉」,卻依然不提同性性行為。到6:9才見「親男色的」的(錯誤的)描述(見第9),但所針對的顯然是三次均有提及的淫亂、貪婪、盜竊及拜偶像。提摩太前書6:4-5,後書3:2-5、提多書3:2-3列舉多種罪惡,也從沒有涉及同性性行為。若保羅真的著重及希望譴責同性性行為,為何不用清晰的詞彙及把它列入各種罪惡的行列之內? 

8.        保羅的作品為書信,具有獨特文化社會與神學背景,亦有對應特定文化與信仰背景的閱讀對象,哥林多前書對性的大量論述,是針對哥林多城市本身臭名遠播的「性混亂」而立論的(6:12-13)。若只是照字面把經文內容割裂抽離來理解,則永遠也無法了解作者的原意。 

9.        哥林多前書69中那個字的希臘原文是malakoi,意思是「柔軟的」(soft)、「軟弱的」(vulnerable),但後來卻被人譯為娘娘腔的 (effeminate)Malakoi 這個字 --- 柔軟 --- 與馬太福音118與路加福音725中的「細軟」相符;也與馬太福音423935中的「疾病」相符。因此哥林多前書69malakoi可能是指那些軟弱的、不可靠的、無勇氣的、不堅定的人。把malakoi翻譯成娘娘腔的 (effeminate),甚至翻譯成「親男色的」,都是不正確的。 

參考連結及網誌: 

聖經反對同性戀?(補充資料)–保羅與新約

聖經反對同性戀?

網上聖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