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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諮詢,保障網絡言論自由

--對政府「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諮詢文件之回應
 

一.前言
 
香港獨立媒體網乃本地的網上民間新聞網,一直透過民間採訪和時事評論推動參與式民主與公共空間。「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諮詢文件中很多建議,對網絡媒體影響深遠,但當中只顧保護某些版權持有人的利益,沒有顧及對網絡文化和知識生產的打擊。
 
故此,我們要求政府收回現有諮詢文件,重新草議,使諮詢文件能充份反映各個領域、階層和消費者的意見才再推出。我們要求,新的諮詢文件亦要引進數碼時代的彈性版權和公平使用原則,以維護網上的言論自由、資訊流通和知識生產生活。
 
二.概念與原則
 
1.言論與資訊自由與數碼科技環境
 
言論與資訊自由是香港自由社會的基礎,而數碼科技的發展,尤其是 web 2.0 的發展,有助資訊的分享、交流、互通、互動,透過結連,形成公民社會網絡社群,鼓勵市民介入社會事務。若對數碼環境與言論和資訊的自由的關係沒有充份的理解和分析,版權法最終只會打擊整個互聯網產業和文化、窒息香港言論自由的空間。
 
2.彈性版權
 
諮詢文件的版權觀念是以企業利益為主導的「產權」(property)觀來理解,這本身是一個謬誤,版權(copyright)的原意本為方便作品被複製的權利(right to copy),而不只是禁制別人複制,所以版權是可以很彈性的。若過份禁止複製,那麼,所有互聯網的搜查工具均無法發展起來.故此,整個互聯網的文化和實踐是朝向一個彈性的版權實踐,如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創意授權 (creative commons)、copyleft等,均被廣為使用。若政府僅以「產權」(property)觀來處理數碼環境,只會打擊香港整體的科技發展,使香港與國際潮流越走越遠.
 
3.公平使用
 
網絡上經常會以轉載的方式引用一些新聞時事消息,以作為公民社會和公民教育的討論資源。這些轉載均為非牟利,亦不會對版權持有人帶來實質的損害,而公民的討論能孕育有社會意識的主體,對社會整體有很大的貢獻。事實上,網絡科技,如 streaming,RSS 等 web2.0 的特色,均鼓勵分享與轉載,政府應加入並制定更彈性的公民使用原則。
 

4.法律針對的對象
 
法律針對的對象應為具商業規模和有組織、牟利的侵權活動,而不應針對個人的非商業使用,可是,這次立法文件,幾乎絶大部份的建議,包括上下載刑事化、定額賠償、讓版權持有人獲取個人IP資料等,均針對個人行為。政府應透過推廣公平使用和彈性授權的方法,引導一般市民去使用互聯網,不應以龐大的政府和刑法機器去嚇倒平民百姓.
 

三.回應諮詢文件
 
第一章:未獲授權而上載和下載版權作品的法律責任
 
回應:反對擴大上下載的刑事範圍,有關刑事法應針對有組織犯罪,而非小市民。
 
這部份涉及上下載刑事化的問題。就現有的法律,若版權持有人認為自己的權益被受侵害,目前香港已有民事法律的渠道讓他們向侵權者進行追討,完全不需要以刑事化的方法處理;若把刑事化延至所有的上下載活動,香港政府將訂下一條「所有人均會觸犯的法例」,不單會為政府的財政帶來巨大的負擔,更為會為社會帶來恐慌與不安。
 
第二章:為透過各種傳送科技向公眾發放的版權作品提供保護
 
回應:反對給予版權擁有人透過任何一種傳送科技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的權利。
 
解釋:這一節中所謂給予版權擁有人透過任何一種傳送科技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的權利,是透過法律,禁止消費者透過傳送技術與朋友分享,亦相等於把商業性數碼管理的技術(Digital Right Management / DRM)以法律的形式執行。
 
較早前蘋果的主席 Steve Job 已指出,DRM 的做法,不單費時失事,亦因剝奪了消費者的使用權,被受國際民間社會的質疑和挑戰。本月初,全世界最大的唱片公司之一 EMI 亦銳意改變其經營模式,把所有的版權歌曲,以 DRM-free 的形式推出,方便消費者以不同的方法傳送。
 
香港政府目前的建議和做法,是反其道而行,透過立法剝奪消費者權益。
 
此外,「給予版權擁有人透過任何一種傳送科技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的權利」的建議,包括所有未來出現的傳播科技,無疑是為未來立法,嚴重限制了未來科技創新與使用。
 

第三部份: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在打擊網上盜版問題上扮演的角色
 
回應:反對強制互聯網服務供應商介入查禁,移除網站或其內容應由相關政府執行和司法部門洽當的調查和審議,才能進行,並要有公開透明的上訴機制。
 
解釋:這部份所提到的「引入一個有效的機制,移除互聯網上的侵權材料或阻截接連到這些材料的路徑」是一個類似國內網絡查禁(Great Fire Wall)的機制,這機制一旦啟動,對香港互聯網的言論自由有很大的打擊,亦會窒礙了資訊流通.
 
目前,每當有欺詐網站,經警方調查後亦會被移除,我們大可沿用現有行的方法,以免遭到濫用,日後轉化為言論查禁的工具.
 
第四部份:協助版權擁有人對網上的侵犯版權行為提出民事訴訟
 
回應:反對互聯網供應商為版權持有人提供客戶的網上活動紀錄;客戶網上活動資料乃個人私隱,不應隨便交予商業機構。
 

解釋:這部份其實是要求互聯網供應商為版權持有人提高客戶的網上活動紀錄,這變相是要求互聯網供應商為版權持有人提供監視用戶的紀錄,而被監視者毫不知情,且於未來足夠證據問罪下被調查監視.這種做法,不單令互聯網供應商的工作和支出增加(到最後卻轉嫁到被監視的用戶身上),更違反了保障私隱的原則.
 
國內經常傳出新聞工作者和網誌作家因為互聯網供應商透露其用戶紀錄,而遭到政治迫害,若這個所謂的「較為便捷而費用不高的程序」一旦啟動,難保會延至其他的領域,打擊網上以至整體社會的言論自由。
 
第五部份:侵犯版權的法定損害賠償
 
回應:反對制訂法定損害賠償。
 
解釋:任何犯罪都要有受害者的,若版權持有人不用證明其損失便能獲取賠償,就會出現了很多沒有受害者的罪案。而引用新聞資訊作為討論區的新聞論壇,歌迷球迷影迷網站,將會受到嚴重打擊。
 
在國外也有法定損害賠償,而主要針對一些商業或牟利性的侵權活動,訂立最低罰則。
 

第六部份:為暫時複製版權作品提供版權豁免
 
回應:港府應積極引入公平使用與彈性版權的原則。
 
解釋:網絡發展一日千理,除了短暫存取(Cache)外,在互聯網上,也越來越多分享資訊的工具,網民可以透過P2P聊天工具分享資訊,這些分享空間可以形成一個龐大的個人連結網絡,資訊可以在極快速的方法於人與人之間流通,私人與公共的空間有新的定義,若我們仍以舊有的版權觀念去理解互聯網科技所創造的空間,只會是在發展的潮流下開倒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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