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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了氣的淫審的鎚仔

早前七一遊行,我特意買了三枝吹氣的大鎚仔在獨立媒體(香港)的攤位裡,諷刺淫審處。當天,有好些朋友笑說那些鎚仔很像陽具,才發覺真像,頓然變得很有 erotic effects。

豆泥的司法部門

七月五日、六日,連接兩天到淫審處交覆審表格和聽審,對淫審處才有進一步認識。其實,淫審的鎚子很細,架構比起古裝片的九品芝麻官更小。審裁處的辦公室就那麼幾個職員,一個櫃台,一切文書往來就由姓何職員來處理,法官來來去去就是區士顯,每天不停地看二類三類的物品,以作評級(實在是厭惡性工作)。

之前已說過,覆審表格沒有電子下載的檔案,日期還是一九xx年,感覺很懷舊;下兩層的繳費部門,則有十幾個職員,visa, express, eps, 繳費方法應有盡有。兩層樓,隔著一個世紀。

Eg9515認為七月六日庭上有一種官威排場,我則覺得區法官很無奈。一開始,大律師沈士文提出了程序的問題,指出淫審處於初審的時候,並沒有提出學生報那幾篇送審的文章,哪裡出現問題。

根據香港法例390章14條3節,淫審處於初審期間毋須為暫定評級提出理由,卻要指出該物品屬淫褻或不雅的部份。可是,淫審處給辯方的回覆時,指「all articles contain the text explicitly depicted various kinds of sexual acts and other sexual activities which created erotic effects. As a whole, all the articles portrays and depicts sexuality and the effects are indecent.」亦即是說,在評審時,委員並沒有圈點出那一部份(如那些段落章節)是不雅,而是把六個案子一併處理,說它們產生情色效應erotic effects所以不雅。究竟甚麼是情色效應呢?搞不通。

最過份的是,淫審竟然沒有初審的會議紀錄,所以辯方無從追問究竟那裡出現問題,亦難以找專家證人以作辯護。面對著資深大律師,區法官接二連三地問:「咁你想點呀?」「沈大律師,我想知道我可以怎樣處理?」本來沈律師只想點出程序問題,叫區士顯考慮推翻初審,若維持原來決定,他們亦願意繼續下去。後來,反而是代表影視署的律師指問題涉及司法覆核,覺得不應在淫審處處理,結果辯方才決定先進行司法覆核看是否推翻初審。

行政主導的淫審

前天,在一個論壇上碰上個淫審處的委員袁小敏,她的解釋亦確認了我的觀察。所有呈交上淫審處的案件,都先經影視處處理。他們負責處理投訴、跟進投訴、以內部指引初步判別物件是否不雅、淫褻,必要時可以尋求律政署的法律意見,所以大部份拿到淫審處的物件,都過了行政檢查一關,被評級的機會很大。亦因為這個原因,面對聖經的三千宗投訴,影視署可以企出來說是惡作劇,但在處理學生報(兩三宗)和香港獨立媒體網(一宗),它卻會把物件送到淫審處;而香港獨立媒體網一案,據影視處職員說,他們更詢問了律政署的意見。

影視處是一個行政機構,內部有一些機械性的指引(如裸露部份等),當然亦有豁免權(如處理聖經的投訴),若他們違反指引或不合理地/選擇性地行使豁免權,即為行政過失;相反,淫審處作為一個司法機構,應執行詮釋的權力,亦即把物件放回具體的處境裡判別,所謂具體的處境包括: 1.社會的容忍限度/底線,這種限度不是說喜歡或同意與否,而是容忍一些與自己差異、甚至自己不同意的事物,如不同宗教信仰、性傾向、次文化的表達,愈多元和愈國際化的城市,其容忍的限度愈大;2.該物件的整體性,包括目的、意義、性質,與社會及其他文本、對話構成的關係;3.是否造成對人的實質性傷害與剝削;4.其他價值的考慮,包括尊重小眾、人權、藝術、宗教、表達自由等。

放棄詮釋權的司法

從淫審處處理中大的事件中,很明顯,在整個司法過程中,並沒有就以上的一些具體處境進行討論(至少他們交不出來),而是拿著行政機構的指引,又或難以界定的情色效果(erotic effects)來作決定。記著,發佈不雅物品是刑事罪,最高罰款四十萬和入獄十二個月,而涉事者亦會留有案底。我們是否可以因為自己不喜歡、不同意、接受不了而去把他人定罪,並放棄理性討論、社會包容、尊重小眾等原則與價值?

記得天星闖進地盆時,何來女士把地盆的帆布割開,讓公眾看過究竟,在場其中一個警察即時說:「掂,可以告刑毁了!」執法與行政部門均有自己一套管治的邏輯,往往沒有考慮事件和行為對社會的整體意義和其他價值(如是否與人權法等抵觸),司法機構可以補足。

行政、司法和立法,三權分立的意義是互相制衡,但在行政主導的框架下,淫審的司法似乎放棄了自己獨立自主的詮釋位置;淫審的鎚子不單不那麼大,而且洩了氣。

圖片來自 Rebec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