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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分判制優劣再探 (兼回應阿丙﹞

建造業分判制優劣再探 (兼回應阿丙﹞

背景資料:
正本清源 取締層層食價的分判制度
阿丙:對扎鐵工潮及外判制的一點看法

丙兄:您的看法,促使筆者重新思考分判制的優劣,謝謝。

學師 (徒) 制有好處,但它的弊病是:對年齡稍大、女性、甚至不同族裔人士,它基本上是封閉的。而且,有例子顯示,有學徒遇到不負責任的師父,淪為廉價勞工。當然,若能跟上一名好師父學藝,會學到較為全面的實踐知識,工人亦較易建立對職業﹝而不是對企業﹞的身份認同,這些好處是不能否認的。

正如您所說,分判制使工人感到較自由靈活、「無咁困身」,但代價是較為不穩定、無保障和不安全。

在地盤裡,工種一直繁多和專門化,但專門化並不全等同泰勒化,關鍵是減少了哪類型的實踐知識﹝的使用機會﹞。據筆者的了解,過去有少數承建商以日薪或月薪聘用平水工、機械技工、重型車輛司機、水喉工、電工、石屎工、「科文」等工人,在施工質素和安全管理上是較佳的。當然不排除他們可能被老板指派負責較少樣化的工作,但這是否等同「褔特式分工」,這點筆者不能肯定的回答,需要求證。

但是,和直接僱用比較起來,近年近乎氾濫的 made in China 工廠預製件,大幅減少本地地盤對大工的需求,豈不是對建造工作的去技術化遺害遠大?

反過來說,若由承建商直接僱用工人,亦有可能使工人有更多發揮技能的機會,原因大概有三點:

  1. 承建商成本增加,透過加強培訓,以增加的生產力彌補,他們亦較有能力承擔這些支出;
  2. 工人感到對工地有直接參與,有更大的投入感和責任感;
  3. 工人不再分層,更易被組織起來,集體改善工作環境,例如要求更多自主空間。

後兩點的意義是不可忽略的。

當然,筆者相信「承建商大量直接聘用工人」的可能性是很低的﹝照目前建造業的趨勢看,估計直接工人十年後也不會超過工人的四份一﹞,因為承建商以至地產商是價低者得外判制的最大受益者。若能立法把分判層數減至最多兩層,及由承建商直接出糧過戶給工人﹝不一定需要直接僱用﹞,那已經很好!

至於成立扎鐵工人合作社,筆者是舉腳贊成的。任何進步的工人運動,都應把建立平等無剝削的工作伙伴關係放在首位。不過,成立合作社能否打破扎鐵業的寡頭壟斷,這點筆者是有保留的,亦不應視此為主要目的。原因是要成功競投工程合約,必須參與那場價低者得賽事,和曾X發鬥賤。此外,目前誰進入地盤也要有承建商發出的入閘證,所以就算由分判商僱用,也不能完全解決黑名單的問題。

其實,要應付目前種種黑暗的局面,包括扎鐵商、承建商和地產商的勾結、壟斷和秋後算帳,除了筆者在文章中提及的勞工政策/立法途徑外 (還要加上反壟斷法﹞,最重要還是靠成立強大的工會,以集體力量抗衡欺壓;單靠工人「東家唔打打西家」式的跳槽,反抗意味有限,亦不是任何條件的工人也可做到的。

因此,就算今次工潮不成功,也希望職工盟/街工的弟兄姊妹﹝特別是建築地盤職工總會﹞不要氣餒,藉著是次與工人建立的關係,組織紮鐵工籌備成立獨立工會,日後再來更猛烈的行動!

﹝照片為筆者於826大遊行時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