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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聯禁制言論爭議﹕《民權初步》再上路

近期,「立法原意」的事宜吵得熱哄哄。在討論學聯的禁制言論自由的討論上,又多翻談及代表濫用會章的問題。那麼,小妹這回便膽粗粗,試試和大家探討下會章的原意吧。

一位十多年前曾任大學代表會主席的前輩告訴我,他入學時看到中大學生會會章寫到﹕「如對會章有任何爭議,以《民權初步》為法則。」他心生好奇﹕究竟《民權初步》是什麼東東呢?原來現時我們一眾的議事規則,就是來自孫中山先生執筆的《民權初步》,這部撰於民國六年的巨著,當中的意思到了今天也值得我們細味。

孫中山先生在書中指出,要實踐民權,改革社會,結集群眾力量必不可少,但由於中國人對集會的原則和經驗少之又少,故他參考西方議學典籍,寫成《民》書,鼓勵人們組織起來參與討論,集思廣益,把思想付諸行動,推動社會改革。

以下,我會嘗試引述《民權初步》的部份章節,為學聯禁制言論討論中涉及的問題提供進一步資料。

第四章﹕會員之權利義務

二十五節 會長之義務

「會長為全體之公僕,非為一部分或一人而服務,是故彼雖為一會之長,而非一會之主人翁也。」

「會長之義務,當嚴正無偏,務使大多數之意趣,得以施行,而同時又能尊重少數人之權利,俾事件得迅速公當之處分,而討論得自由不偏之待遇。賢能之會長,當具三種特質﹕一、果毅之力;二、誠懇之意;三、體順之情。」

第八章﹕停止討論之動議

孫寫到,要停止討論,是停止一個項目的討論,而非停止某一個/一班人的討論,而停止討論必須經過動議辯論,不可以說停便停。詳情可參考第五十九至六十四節。以下是有關停止討論的問題﹕

五十七節 停止討論動議之用法

「停止討論之動議,是否屬正式程序之一部分,尚無定論。又除各盡所言之外,討論宜否停止,亦久成一未決問題。」

「在小會場中,此動議以少用為宜,倘有常用之,而致生討論之障礙者,或防止少數人之發揮意見者,宜定條例以限制之。」

對於有過多人發言,或集中有一兩名人士發言,《民》中有關「秩序」的章節也提及處理方法,就是主席可在有關動議討論了一段時間後,要求每位人士只發言一段時間(如五分鐘)、發言次數和回數,但大前題是每一位與會者也擁有發言機會,直到大家沒有說話再發表。

當然,孫先生指出,有關的議事規則是可因應不同組織的實際情況作出增刪,但他在結論中提到非常重要的一點﹕

「更有一事,當為社會之忠告者﹕則切不可因一時情面,或他種理由,而設一先例,以致將來有礙一會之自由行動者;而於選舉職員,更宜留意,庶免蹈此弊。如有不覺中陷於此等之惡習,則速改為;蓋先例非一成不變者也,其效力衹行於未得良法之前而已,如一旦得更良之法,則當以代之也。」

在《民》書中,孫對會員作出了很簡單的界定,凡有交會費的便是會員,每位會員擁有平等的權利,包括在任何會議中的發言權。在《民》的附錄﹕章程並規則之模規中,亦有提及有關來賓和欲與會議者的事宜﹕「第二條(節錄)﹕欲與會議者,可納臨時費便得入場。第三條﹕來賓凡會員可領朋友同來會議,但須納臨時費若干,而每會員每次會議袛得許領二人。演說員每人給免票六條,不收臨時費。」這個只是sample,人數和是否收費當然可以再傾,但這裡的精神是確保人們參與會議的機會。

小妹對此書的研究或許並不全面,希望五湖四海的朋友多多賜教。

參考書籍﹕

孫文,《民權初步》,臺北市 :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第七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