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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科學化」- 談「修補治療」

去年十二月,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及多個宗教團體舉辦「重建整全心性輔導訓練工作坊」,工作坊的主要對象是「專業輔導員、教牧同工及教會領袖、老師、社工、同性戀者的家屬及朋友」。講者包括精神科醫生及自稱美國註冊的心理醫生,他們以輔導專家的權威身份,提倡改變性傾向的「修補治療」(reparative therapy or conversion therapy)。然而他們並未向參加者指出,這種「治療」並不為美國主要的心理衞生專業組織所接納。

早於一九七三年,美國精神病學會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已把同性戀從 「精神疾病診斷和統計手冊」內的精神疾病分類中刪除。但美國部份保守組織近年在媒體上大肆宣傳「修補治療」,意圖影響公眾意見,並把歧視同性戀者「科學化」。

他們提倡「修補治療」的最終目的,並不是為同性戀者提供輔導服務,而是要證明性傾向是可以改變的,從而肯定異性戀的男女性和性別模式(註 1);並以「性傾向並非天生」的理據,反對一切保障同性戀者及雙性戀者權益的法例。然而同性戀是否天生的問題與保障公民權利並無關係,因為人權法例亦有保障一些公民的自由選擇,宗教自由便是一個好例子。

「修補治療」漠視社會歧視為同性戀者帶來的困擾,反而將這些困擾歸咎於其性傾向,讓當事人把社會歧視內化而對自己的性傾向感到差愧。這種「治療」的成功準則不是增加當事人對異性的愛慾,而是減少或消除其同性戀行為,於是這種「治療」可能只是消除當事人對其他人產生愛慾的能力。其中一種 「療法」是向當事人展示同性裸體的照片,並同時對當事人進行電擊或利用藥物令其嘔吐,另外亦會採取宗教祈禱或對談的方式。(註 2)

沿用「修補治療」的「邏輯」,我們會把林黛玉抑鬱的成因歸咎於其異性戀性傾向,然後讓她對著賈寶玉的丹青嘔吐及接受電擊治療,再以對談方式向她灌輸異性戀的壞處,希望她將愛慾轉移,在大觀園內眾多好姑娘的身上尋找愛情的新歸宿。相信這種「治療」亦可適用於羅密歐與朱麗葉……

美國多個主要的心理衞生專業組織對「修補治療」均提出了嚴厲的批評。一 九九八年十二月,美國精神病學會理事會一致通過反對「修補治療」的立場,其聲明稱:「『修補治療』的潛在危險巨大,包括抑鬱、焦慮和自毀行為,因為帶有反同性戀偏見的治療專家可能強化病人(泛指所有臨床就診者)曾經經歷過的自我憎恨。許多經歷過『修補治療』的病人述說,他/她們被不正確地告知,同性戀者是孤單和不幸的人們,他/她們永遠不會被獲得或感到滿足;他/她們沒有被告知,作為男女同性戀者可以實現幸福和滿足的人際關係的可能性,而且也沒有和他/她們討論處理社會歧視的其他方法。」(註 3)

一九九九年,美國心理學會、美國精神病學會、美國兒科研究院、美國諮詢學會、全國學校心理學家協會和全國社會工作者協會,加起來共可代表 477,000名醫療及心理衞生專家,出版了《關於性傾向和青少年的事實真相》小冊子(Just the Facts About Sexual Orientation & Youth)(註 4)。這些組織一致認為同性戀並非精神病,因此不需要「治療」,並警告「修補治療」對當事人可能造成傷害。

心理學家謝德勒 (Shidlo) 和斯科羅德 (Schroeder) 研究了 202名曾接受「修補治療」的男性及女性同性戀者,其中只有六人 (3%) 聲稱成功改變了性傾向,其餘 178人(88%)表示他們的性傾向並無改變,更有 18人 (8.9%) 稱失去性能力或處於性混亂狀態。斯科羅德指出那些「治療」失敗的當事人會産生巨大的羞愧感,並容易有抑鬱及自毁傾向。(註 5)

明光社聲稱,部份同性戀者自覺本身沒有問題,不需要尋求協助是他們的自由,但不能阻止受困擾的其他同性戀者求助。但當明光社等組織向公眾或同性戀者推廣這種「治療」時,他們有沒有指出美國主要心理衞生專業組織對此的非議,以及其潛在的危險?接受「治療」的當事人又是否明暸自己只是相關研究中的「白老鼠」呢?

如果要令人相信「修補治療」並非歧視與偏見下的產物,我建議這些「性傾向輔導專家」不妨也為部份異性戀者提供「治療」,為那些因異性戀的生活模式而備受困擾的異性戀者提供一個性傾向的「選擇」,這是他們應有的「平等」權利。

註:

1. 全國同性戀研究及治療協會(NARTH)是這方面最活躍的組織之一,該組織自稱為一個非牟利的教育組織,致力肯定一個男女互相補足的性和性別模式(affirming a complementary, male-female model of gender and sexuality)。可參閱其網頁:www.narth.com

2. 對「修補治療」的批評,可參考: http://www.iglss.org/media/files/Angles_41.pdf, http://psychology.ucdavis.edu/rainbow/html/facts_changing.html, http://www.thetaskforce.org/downloads/calccomp.pdf

3. 可參考美國精神病學會的網頁及其於二零零零年更廣的修訂: http://www.psych.org/pnews/00-04-21/reparative4b.html

4. 網上版本: http://www.apa.org/pi/lgbc/publications/justthefacts.html

5. Schroeder, M., & Shidlo, A. (2001). Ethical issues in sexual orientation conversion therapies: An empirical study of consumers. Journal of Gay and Lesbian Psychotherapy, 5(3-4), 131-166; Shidlo, A., & Schroeder, M. (2002). Changing sexual orientation: A consumers' report. Professional Psychology: Research and Practice, 33(3), 249-259.

刋於今期的《拼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