鎖定 30 網民
警方揪出淫照黑手
昨日凌晨 1:30am 出現疑似張柏芝的淫照。
藝人淫照風暴爆發後,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已初步鎖定 30 多個涉嫌發佈淫照網民的 IP 位址,並要求網絡供應商交出用戶資料,稍後可能採取拘捕行動。
高登討論區一名男負責人昨晚承認,已接獲警方通知要交出個別會員資料,但拒絕透露涉及人數。由於各網站嚴打上載淫照,昨日只有兩幀疑似張柏芝的照片出現。
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李家超說:「是否起訴要視乎調查結果及證據。」而警方正鑑證七張淫照,仍無法確定有關相片是「移花接木」的假相。
有探員表示:「呢批相表面上睇唔到有人工修葺情況,有相解像度好低,唔排除係手機拍攝。」
消息人士透露,陳向來喜歡與女性友人拍攝親密照片,讓好友欣賞,他估計最少有 14 名女藝人曾與陳合照。而警方至今未曾聯絡被捲入事件的鍾欣桐、陳冠希及張柏芝等人。
發放淫相影響他人當然錯,可是如果警方無法捉到真兇,卻只拿小市民小網民來祭旗,則錯上加錯。
事情發展至今,先不談發放不雅物品,首先討論相片真假的不同可能性:
1. 相片是假造的--由於案情嚴重,警方或可以「刑事誹謗」檢控貼相人士,然而是否假造,警方單憑「表面有沒有人工修葺」,就可以判定了嗎?最簡單直接的方法,豈不是找有關人士落口供,就一清二楚嗎?如果有關人士沒有落案投訴相片假造,那麼警方在為誰服務?不問過相關人士,單憑照片有沒有修改,就可以起訴網民,不是吧?「改相」的是誰,如何修改?有誰知道?用數碼相機影相,特別是單鏡反光機型號的,有誰會「原裝」保留,而完全沒有「執相」?有「執相」的痕跡,就代表是「惡意誹謗」嗎?
根據香港法律第二十一章的《誹謗條例》第 5條:「發布明知虛假的永久形式誹謗」,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
因涉及女性不守貞節,改相因作誹謗的 Libel,即使沒有實際損失,亦可以成立;理論上法庭可以要求對被告進行刑事誹謗的起訴。然而刑事誹謗往往必須先得大法官批准,才可正式進行起訴。因此實際上刑事起訴的可能其實很低。要作出這樣的訴訟,不問過當事人,如何知道最基本的真相?
如果最後查出是相片當事人自拍後再自改,那誰誹謗誰?沒有口供如何起訴刑事誹謗?
2. 相片是真的--那麼就再有幾個可能性
a. 相片的來源非法--如果有人報警,報告相片的來源是「非法」的,或有證據顯示,有人曾經偷竊、搶劫、勒索、恐嚇甚至「不誠實使用電腦」等,那麼警方去追溯發放相片者的源頭,也未可厚非。然而,如果有人聲稱來源非法,而實際上明知是合法,又或者根本沒有偽造相片,卻對警方堅稱相片偽造,那麼相關人等,則可能觸犯「報假案」,或以「迪迪尼案」的標準,最起碼也犯了「浪費警力罪」了。
b. 相片來源無法證明非法--如果沒有證據顯示,相片是非法的,由於香港沒有肖像權,而當事人又無法證明自己擁有這些物品的版權的話(最起碼,也要去落口供嘛,對不?你朋友不能代你發誓,聲明你擁有這些物件的話?萬一錯了,誰負報假案的責任?),那麼警方查甚麼?不計不雅物品,擁有、發放相片根本沒有其他罪行。
至於「企圖」罪,根據咁多年由英國發展出來的案例,所有「企圖」Attempted Act ,當事人一定要 more than mere preparatory--即要比「準備犯案」更嚴重的情形,才可以入罪。R v Campbell (1991)
Campbell 的案例:有位人兄打算打劫銀行,佢在銀行門口「探路」,身上藏有打劫的字條和假手槍,結果未犯案前就俾拉了--被控以企圖行劫罪;上訴庭法官 Watkins LJ 認為,上述的情形不足以構成「企圖行劫」,因為在行劫之前,還有很多很多步驟才算數。
在這件案上,有沒有人勒索、恐嚇?如果沒有進一步證據,只是 post 相或擁有相的話,那企圖甚麼?
好了,談完相片的真假,則回到《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問題了;首先不是所有相片都露點,露點的假定一定不雅,但不露點的是否不雅呢?是否要先由淫褻物品審裁處先評定一下?才能由警方執法?
淫褻物品審裁處可曾對這些相片評過級?可否告訴我們,那些屬不雅,還是全部都不雅--為甚麼?有些穿衣服的,一定不雅嗎?打格仔的呢?如果樣子意淫即不雅,是否轉載「部份圖片」的報紙,都全部不雅,全部要拉要鎖?
好了,就當相片不雅了,如何才屬「發放」呢?首先上年的「色情連結案」,該案的「中年漢」,是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的。首先裁判法院的案件,不成案例--看看民間電台案就知道了,其次該案的被告是認罪的,不認罪的話會如何判?我們不知道。
其次,有關色情連結的問題,是一個複雜的技術問題,有以下幾種不同的情況,結果可能大為不同
情況:
1. 在香港的討論區內,或在香港的伺服器上載相片
2. 在外國的網站貼相
3. 在香港的討論區內,直接轉載及顯示,位於外國 server 的相片
4. 在香港的討論區內,只間接送上一個外國 server 的 hyperlink,及清楚打出內容是甚麼。
5. 在香港的討論區內,只間接送上一個外國 server 的 hyperlink,卻沒有說明內容是甚麼。
結果:
1. 被判不雅的機會極高
2. 單純在外國/或香港以外的司法地區貼圖,本身和香港的關連很弱;如果外國的法例容許露點相,那麼在香港的 IP 上載一張露點圖去外國,那是否屬於外國的司法管轄範圍?互聯網的「聯合國」性質,當事人是否形同進入了外國的司法管轄區域,不受香港的司法監管?
即使目前的法例有灰色地帶,以民間電台案、醫生廣告案看,目前香港的法院,是否會傾向以人權法、基本法所保障的權利,去確保市民擁有這些自由的權利?
3. 以 Uxxxxx 情色連結案的案情看,被判不雅機會頗高;然而以律政司在「民間電台案」的態度看,這些案件是否要在更高級的法院宣判,才可以「定案」呢?
4. 和 2 一樣,如屬於外國合法的範圍,香港管甚麼?
單純 hyperlink,在法理上的定義如何?
舉例說,路邊有張咸相;你在旁高呼:柱上有o野睇!吸引大批人士進入觀看;可能你很無聊,亦可能你很下流,但你犯了甚麼法呢?
就正如賭船一樣,如果開出公海之後,有人「不雅」,那麼你在旁吶喊大叫:「入來有o野睇!」是否又犯罪?那相片已屬「境外」啊?以境外的標準看,那種行為不屬於「不雅」,那麼你犯法了嗎?
5. 比起 4 更難定罪了吧?我貼出一條 link, 要知道 URL 可以常常改變的,我怎知道這一秒鐘貼出來的是 A, 幾分鐘後會不會變成了 B?不少黑客入侵網站,或改變內容常有所聞,例如有一天我發放 CNN 的網頁,居然被人改為了咸相,我是否發放不雅物品呢?例如外國新聞網站的一張圖片,在境外很平常,在香港卻很不雅,那麼你進入該網站看了圖片,就要把我定罪了嗎?如何確定我發放的 mens rea?
對,390 章 (1) 的條文寫明: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均屬犯罪;但 (2) (d) (如屬根據第(1)(b)款提出的控罪)被告人證明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他─
(i) 未有合理機會檢查控罪所指的物品;及
(ii) 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物品並不淫褻;及
(e) (如屬根據第(1)(c)款提出的控罪)被告人證明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他有合理理由相信控罪所指的物品並不淫褻。
即屬免責辯護。
再者,這條條文可以無須證明 mens rea,單憑 omission 定罪的話,是否有可能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所保障的市民基本權利?會否如民間電台案擊倒《電訊條例》般,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整條擊倒?特別是關乎市民在「境外」的行為方面,如果以上年的案件這樣引用法例,有沒有過界?
看到這裏,相信閣下對自己的權利會更清楚;警方在是次事件執法的難度很高,要不無從入手追查,要不濫用權力欺凌網民;最希望的,當然是公平公正合理的執法,沒有雙重標準,亦沒有因權力、地位、的身份的偏袒。
回應
好野
分析好紮實...知道自己的權利都很重要....多謝筆者...
發神經
被捕人不能保釋, 未審就要坐一個月監. 佢只係承認發佈咗一張相!
殺一儆百?!?!?!?!?!?
" 對 於 警 方 未 揪 出 「 元 凶 」 前 首 先 拘 捕 轉 載 淫 照 的 網 民 , 消 息 人 士 解 釋 , 由 於 淫 照 風暴 越 演 越 烈 , 惟 有 先 打 擊 「 轉 載 」 淫 照 的 網 民 , 希 望 收 殺 一 儆 百 之 效 。 "
(蘋果日報 2008-2-1 )
轉貼的確是助紂為虐, 但我好討厭那些所謂"殺一儆百"的行動!!!
.................................................
"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現時警方以發布淫褻物品罪名拘捕發相人,相片是真相又或者是合成相片,其實對能否入罪的影響不大;......
......雖然現時警方將最近流傳明星裸照的案件列作發布淫褻物品案處理,但之後亦要把相片交由淫審處評定級別,屆時淫審處或需考慮其他因素,才能將照片評級為「不雅」或「淫褻」物品...... "
(明報 2008年2月1日)
還有, 我想問, 該等圖片都未被正式評級!!!! 咁快就拉得人?!?!?!? 不是警方看一眼就能"評定"吧?!?!? (當然... 好像說"露茜"及某種狀態下的B仔, "唔駛審"都一定係三級淫褻 )
我覺得太過份了
現在警方的做法,只想找個人來做勢,又說男子失業、又說他欠下50萬咭數、又說懷疑佢會拿這些相做什麼什麼,太過份了。
真係愈搞愈糊塗
聽完電台廣播後, 愈搞愈糊塗, 目前香港的討論區, 在加上"確定年齡十八歲以上"的頁面後, 就可見到各種色情照片. 按港台的報道, 法官看過其中一張照片後表示, 控放的證據強而有力, 發放淫褻物品屬嚴重罪行, 即使在互聯網發布, 傷害性都很大, 即使是一張相, 判監是無可避免. '
實在搞不清楚, 被告因為在網上發放一張相片, 未定罪就還押八星期. 法官睇到張相時, 到底是因為張相本身好"淫"而覺得嚴重, 還是因為相中人是大眾都認識的公眾人物, 因此認為對相中人的傷害好嚴重. 如果法官想的是前者, 我感到不可思議, 因為這些相片或影片, 不論是否經當事人同意, 一直都氾濫於互聯網, 法官難道不察覺這明顯是警察選擇性執法? 如果法官想的是後者, 則如林忌所言, 已超出了控罪的內容.
另外, 各位淫審專家可否告訴大家, 是否有兩套審查淫褻物品的制度分別存在, 並且互不隸屬. 即除了影視處和淫審處的系統外, 警察也是另一個系統, 而警察的判斷, 淫審處沒有權過問? 是不是這樣?
我呢幾日都冇跟呢件事. 最後我想問, 之前在坊間流傳的相是否十二張或以上? 因為現在報道說他並不是相片的源頭, 只是轉發者, 即是說他手上的照片理應已經在互聯網流通過. 如果是這樣, 那有此十二張相的人肯定成千上萬, 各大報館都包括在內, 說被告可以用這些相片作其他用途, 實在言過其實, 只是純粹為了殺一儆百.
不能讓「嚴打」成為慣例!
這次執法部門的高姿態舉動,令我想起「嚴打」,好像因為事涉公眾人物,因為媒體大肆報導,所以,便可動用行政及執法權力作出異於尋常的「打擊」。如果還相信法律制度,那麼,絕不應讓行政部門及執法部門(甚至是司法部門)習慣用「嚴打」方法。
過去報章及雜誌犯了發佈不雅之罪,也沒有出版人被判監,也沒有在等候審訊期間被拘留,為何這位小市民只上載一張照片便要被拘留?!就因為他冒犯了娛樂王國定下的「天下之大不諱」?
殺一儆百
所謂殺一儆百,就是選擇性施暴!殺的不是你、不是我,所以無須探究罰則是否恰當,而罰的不是你我,也無須懷疑施法是否合理--受罰的一定是十惡不赦的壞人。這跟國内流行說的“立法嚴、執法寬”異曲同工,是很可怕的施政手段。“殺一儆百”出自官方口吻,其管治理念之狹隘,令人嗟嘆。
點止30個
無可能,一定遠高於此數
唔準保釋根本係防止佢再犯
但係上載左1張相就拉既檢控手法
警方到底係點舉証呢,
判斷張相有無問題既標準係咩(正如阿迪所說),
鄧竟成無交代過==
警方既做法都好得人驚,上載過1次就要拉,
拉唔哂就分分鐘攪到司法危機, d 友仔4日內上載n次每次n張
點告呢?Msn傳播又點攪呢?
依家既做法根本係亂拉亂告,以為殺一儆百就可以維持權威,
唉......
張相一年多前已經存在
有幾張相一年前已經發佈過,那些相片一直以”似某某女藝人"作標題,直至事件被傳媒報導,才有人用那一張相片用作對比男藝人的家居設計。
石化腦筋
立法和司法的人, 腦筋是有點石化. 不過這是世界性現象, 只是程度不同而己....
如果……
如果只是為了保護某些人的私隱或名譽,而要一個只是擔任轉載者的人在未判刑下而失去自由八個星期,不能在家過年。原本是受害人的人,他們的心又有何感覺?
警察的虛張聲勢
警方對這次娛樂圈的網絡恐怖襲擊的策略和對付"古惑天王"一案同出一幟
重判一人,殺雞儆猴:
儆是告誡、警告的意思,舊時的殺人布告上常見“殺一儆百”、“以儆效尤”的話。
一張相
Post了一張相便被控,那位人兄好可憐。陳冠希公開道歉,更增添了公眾的好奇心。到底那些相是真是假?只有陳冠希與受害女星先知。
我是鍾亦天的親人
對於貴網站其中一位編輯-林謁雲聲稱(6/2蘋果日報載)曾於昨天(5/2)探訪我親人並於報章上發布一事有以下問題詢問:
1. 昨天(5/2)早上時分我與及另一位親友已探訪阿天, 請問林謁雲如何在探訪名額已滿的昨天(5/2)再探訪他呢?
2. 我們與阿天見面時所交談的內容完全與林謁雲所發布的消息相反, 究竟是什麼原因讓林謁雲作出如此發布呢?
請所有人發布消息時, 要肯定消息是真確才可發布~!!!!!
關於探訪
我是跟勞永樂一起去探他的, 是特別安排. 蘋果日報所報的, 其實勞永樂探訪完後也向記者說了, 只是蘋果日報引述了我.
除了勞與我外, 他亦跟一個律師見了一個小時, 之前一天又見了涂謹申, 都給了他很多法律意見. 但他要考慮的東西很多: 家人, 警察, 自己和他的案件與整個事件的意義.
老實說, 他需要很好的律師去保護自己, 而涂謹申等, 應該可以在這方面幫助他.
問
鍾亦天的親人,請問哪裏有失實的地方呢?
謝
可能是對著不同人不同的態度吧
蘋果的報導有四點:
1. 考慮保釋上訴;
2. 驚警察砌佢以合理化 "案件嚴重" 和八個星期;
3. 擔心成為追訪對像, 影響家人;
4. 無節日氣氛.
在對話時, 我和勞永樂當然會根據我們的看法來分析情況. 而我們的論點是:
1. 有兩種保釋方法, 八日過堂上訴和高院上訴, 後者可以趕得切新年出來.
2. 保釋上訴若成功, 可質疑警方的做法.
3. 網友正在幫忙籌款並譴責警方做法.
4. 要找好律師保護自己.
5. 若有決定隨時通知福利官接觸律師.
面對著家人的擔心, 對話的內容大概會有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