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警察說了算?為網民喊寃、為法治哀悼

照片淫?還是笑聲淫?

星期一,報章舖天蓋地的談藝人淫照((國內稱之為私房照),正如阿野所說,淫的不是那些照片,而是畫外音,以道德的位置去淫笑,談論世風日下。

對這些淫照,真的沒有興趣,只是到警方開始逮捕行動,我才開始搜索國外的論壇,找到當中沒有打格的兩張(男女口交的兩張)。我電腦的快取記憶,大概已自動儲存了那兩張沒有打格的淫照。

其實,兩張相並不太淫褻,可以用作性教育,讓那些缺乏性歡愉/或有性障礙的朋友,學會如何讓對方放鬆享受性愛。很多國外網站,都會有這類 homemade video作為分享之用。而呢個故事教訓我們,要好好保障自己的私隱,that's all。

這兩張相主要的問題是主角被標籤為陳冠希、鍾欣桐和陳文媛,其流通會影響他們的聲譽和私隱;而進行這標籤的,主要是報紙等主流傳媒,它們借用國內華南虎事件的考證,大談相片真偽,使這三個人受到更大的傷害。其實,他們大可以侵犯私隱,申請禁制令,並著警方幫忙執行,呼籲公眾不要再傳,再調查相片的來源。

權力的祭品

可是,警察並沒有用這個程序,而是以祭旗的方法,逮捕一個又窮又無業的青年,以殺雞儆猴。

根據警察的邏輯:因為我曾看過兩張照片,我的電腦儲了兩張淫照(Cache記憶)、我沒有正式工作、又沒有很多存款、之前又有發放不雅物品的前科(儘管未進入覆審排期),可以推斷很可能再犯。假若警察上門逮捕我,我大概也會在屯門裁判署過庭,又會遇上憨居居的裁判官,將我收監!

天啊,我們進入了警察說了算的警察社會!阿門!

警察掠奪互聯網淫審權力

為什麼一件物品還未被分類就被指淫褻不雅?為什麼發放一張還未知是不雅還是淫褻的照片,要以強姦犯的方法收監處理?幾個月前的hyperlink案例,只罰了數千,而幾年前女藝人被強暴的雜誌封面照,結果也是罰錢,為什麼要把這個不是相片源頭的網民收監(還押八星期!)?究竟為什麼會造成這局面?

我記起幾個月前在 Barcamp與莫乃光的討論。當時我們談到互聯網的規管問題,我的憂慮是現在沒有一套規管互聯網的法律範典,使警察糊亂引用社團和淫審等條例恐嚇網民。但Charles則認為沒有明文的互聯網規管範典會使業界有更大的空間去發展,而當年,互聯網業界就向政府爭取不直接引用現有的淫審制度去處理互聯網的問題,而是強調業界自律(code of conduct)。當時,政府認為互聯網無國界,難以管制,即使是兒童色情的發佈,亦難以處理。結果,政府答應不會主動去查禁互聯網的物品,只會接投訴,叫業界自律。一般來說,互聯網供應商都會按影視處的要求,過濾或移除淫褻內容。

違反共識程序

本來互聯網業界與政府共識的程序是:1.影視處收投訴──2.通知ISP移除,若ISP拒絶──3.呈交淫審評級──4.覆審──5.律政署決定是否檢控──6.警察調查IP──7.法院

可是,從這個案例看,前面五個程序都被跳過了!影視處與淫審處在制度約制下,缺乏統一標準的審查,仍被批評得體無完膚,可是我們現在面對的是一個完全沒有制度約制的警權!

為法治哀悼

除了違反與業界的共識,警察更越俎代庖,取代立法與司法機關去立法和為法律釋義!

如前所述,目前,如何處理互聯網的不雅淫褻發放,就只有一個守則,如要求獲取該物品前一頁有警告字眼,但如何放、所佔的面積多大等,均沒有法定規定。何謂發放?超連結hyperlink是否發佈等,亦沒有法律上的解釋,要等待司法機關的詮釋。正如羅沛然所說,根據古惑天皇BT案的發佈定義,要有上載的行為才算,至於 hyperlink的性質,尚待法院的解釋。

Big brother is watching you!

可是,警方卻公開地為電郵、電話等個體傳送技術,定義為「公開發佈」,說相關傳送均可能被檢控。記起兩年前,國內一對夫妻因為以手機傳送對方裸照而被公安逮捕,當時引來國內網民聲討公安侵犯私隱!但我們的警察卻跟從國內公安的做法,要以淫審權力進入公民的私人領域、監控我們的私人通訊!

對網上網下媒體的淫笑畫外音,當然要譴責;被傷害的人見到上載者,打鑊金佢完全不失為過。可是,若因為這引發公憤的事,而引狼入室,讓警察濫權,我們等於叫立法會和法院收皮!又或索性把警察的電眼裝都每家每戶中「保護」我們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