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照片淫?還是笑聲淫?
星期一,報章舖天蓋地的談藝人淫照((國內稱之為私房照),正如阿野所說,淫的不是那些照片,而是畫外音,以道德的位置去淫笑,談論世風日下。
對這些淫照,真的沒有興趣,只是到警方開始逮捕行動,我才開始搜索國外的論壇,找到當中沒有打格的兩張(男女口交的兩張)。我電腦的快取記憶,大概已自動儲存了那兩張沒有打格的淫照。
其實,兩張相並不太淫褻,可以用作性教育,讓那些缺乏性歡愉/或有性障礙的朋友,學會如何讓對方放鬆享受性愛。很多國外網站,都會有這類 homemade video作為分享之用。而呢個故事教訓我們,要好好保障自己的私隱,that's all。
這兩張相主要的問題是主角被標籤為陳冠希、鍾欣桐和陳文媛,其流通會影響他們的聲譽和私隱;而進行這標籤的,主要是報紙等主流傳媒,它們借用國內華南虎事件的考證,大談相片真偽,使這三個人受到更大的傷害。其實,他們大可以侵犯私隱,申請禁制令,並著警方幫忙執行,呼籲公眾不要再傳,再調查相片的來源。
權力的祭品
可是,警察並沒有用這個程序,而是以祭旗的方法,逮捕一個又窮又無業的青年,以殺雞儆猴。
根據警察的邏輯:因為我曾看過兩張照片,我的電腦儲了兩張淫照(Cache記憶)、我沒有正式工作、又沒有很多存款、之前又有發放不雅物品的前科(儘管未進入覆審排期),可以推斷很可能再犯。假若警察上門逮捕我,我大概也會在屯門裁判署過庭,又會遇上憨居居的裁判官,將我收監!
天啊,我們進入了警察說了算的警察社會!阿門!
警察掠奪互聯網淫審權力
為什麼一件物品還未被分類就被指淫褻不雅?為什麼發放一張還未知是不雅還是淫褻的照片,要以強姦犯的方法收監處理?幾個月前的hyperlink案例,只罰了數千,而幾年前女藝人被強暴的雜誌封面照,結果也是罰錢,為什麼要把這個不是相片源頭的網民收監(還押八星期!)?究竟為什麼會造成這局面?
我記起幾個月前在 Barcamp與莫乃光的討論。當時我們談到互聯網的規管問題,我的憂慮是現在沒有一套規管互聯網的法律範典,使警察糊亂引用社團和淫審等條例恐嚇網民。但Charles則認為沒有明文的互聯網規管範典會使業界有更大的空間去發展,而當年,互聯網業界就向政府爭取不直接引用現有的淫審制度去處理互聯網的問題,而是強調業界自律(code of conduct)。當時,政府認為互聯網無國界,難以管制,即使是兒童色情的發佈,亦難以處理。結果,政府答應不會主動去查禁互聯網的物品,只會接投訴,叫業界自律。一般來說,互聯網供應商都會按影視處的要求,過濾或移除淫褻內容。
違反共識程序
本來互聯網業界與政府共識的程序是:1.影視處收投訴──2.通知ISP移除,若ISP拒絶──3.呈交淫審評級──4.覆審──5.律政署決定是否檢控──6.警察調查IP──7.法院
可是,從這個案例看,前面五個程序都被跳過了!影視處與淫審處在制度約制下,缺乏統一標準的審查,仍被批評得體無完膚,可是我們現在面對的是一個完全沒有制度約制的警權!
為法治哀悼
除了違反與業界的共識,警察更越俎代庖,取代立法與司法機關去立法和為法律釋義!
如前所述,目前,如何處理互聯網的不雅淫褻發放,就只有一個守則,如要求獲取該物品前一頁有警告字眼,但如何放、所佔的面積多大等,均沒有法定規定。何謂發放?超連結hyperlink是否發佈等,亦沒有法律上的解釋,要等待司法機關的詮釋。正如羅沛然所說,根據古惑天皇BT案的發佈定義,要有上載的行為才算,至於 hyperlink的性質,尚待法院的解釋。
Big brother is watching you!
可是,警方卻公開地為電郵、電話等個體傳送技術,定義為「公開發佈」,說相關傳送均可能被檢控。記起兩年前,國內一對夫妻因為以手機傳送對方裸照而被公安逮捕,當時引來國內網民聲討公安侵犯私隱!但我們的警察卻跟從國內公安的做法,要以淫審權力進入公民的私人領域、監控我們的私人通訊!
對網上網下媒體的淫笑畫外音,當然要譴責;被傷害的人見到上載者,打鑊金佢完全不失為過。可是,若因為這引發公憤的事,而引狼入室,讓警察濫權,我們等於叫立法會和法院收皮!又或索性把警察的電眼裝都每家每戶中「保護」我們好了!
回應
剛收到網友傳來整 set 照片
警察可以上門了?
大陸也開始阻止照片的流通了
在大陸的GOOGLE SEARCH 三位明星的名字
在某些的欄目出現以下的字句:
据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部分搜索结果未予显示。
香港的GOOGLE則沒有出現這些字句
其實這個所謂"据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
指的是香港, 或是大陸?
殺雞儆猴
根據上次uwants 事件,沒記錯應該是要「加上警告」才不犯法?今次那疑犯有沒有貼警告就不得而知了。
無論如何,今次是殺雞儆猴而已。不過,區區一個轉貼者就要開記者會,又不准保釋,太跨張了。
各大討論區都有警告字眼
我印象中, 各大討論區都有警告字眼, 未滿18歲一律禁入成人區的; 這好像已經算是發放"不雅"物品前的標準語了. 拜託拜託, 每日討論區發"不雅"與"淫穢"照片者數以百千計, 為什麼不是全部拉呢?
要拉就應該全部都拉!!
按警方低B白痴的道理,
全香港只要曾經電郵照片又欠銀行50萬或以上的人,保守估計都應該有幾萬至幾十萬人
而且全部都係「另有用途」,為何不將一干人等全部上鎖!?
不知所謂~
今次事件已去到不能出聲的地步.
1. 淫照令當事人, 藝人, 無面, 損害形象, 形象是他們的本錢, 他們為了這些原因,高調urge警察捉人.
2. 社會風氣, 好與不好, 奇實與藝人與電影公司等有關, 這班人生產文化, 若說要定好社會風氣, 你叫他們倒閉啦~
3.警察, 他可以這樣去捉人嗎, 互聯網不是自由的地方嗎, 他們連這裏也要管. 怪不得有人說我們send email通訊是不安全啦..
4. 有些人不滿這班藝人寸寸共共, 所以才用主流的東西去抺黑這班只顧面子的藝人, 反映他們正在反抗某些藝人造就的社會風氣.
片言隻語所併湊而成的文章
網上找到
片言隻語所併湊而成的文章
可看一看
http://shad0w_dancer.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9...
有關不准保釋
聽cable新聞話係控方律師向法官申請的
再捉四人, 只是藏有
警 方 再 拘 捕 4 人 , 懷 疑 涉 及 近 日 網 上 流 傳 疑 似 藝 人 不 雅 照 片 的 案 件 。 警 務 處 長 鄧 竟 成 呼 籲 市 民 , 不 要 接 觸 這 些 照 片 , 以 免 觸 犯 法 例 。
鄧 竟 成 說 , 被 捕 的 3 男 1 女 , 由 29 至 31 歲 , 他 們 藏有 這 些 照 片 , 雖 然 未 上 載 到 互 聯 網 , 但 涉 嫌 作 發 布 用 途 , 警 方 是 接 獲 舉 報 , 今 日 凌晨 在 港 島 區 拘 捕 他 們 。
警 方 相 信 , 這 4 人 互 相 認 識 , 但 與 昨 日 提 堂 的一 名 男 子 並 不 相 識 。 鄧 竟 成 說 , 警 方 針 對 的 , 是 照 片 的 淫 褻 成 份 , 與 照 片 是 否 合 成無 關 , 暫 時 接 獲 兩 名 市 民 報 案 。
副 處 長 曾 偉 雄 說 , 目 前 的 重 點 是 尋 找 照 片 的 來 源 , 以 及 追 尋 發 布 的 人 。
"淫"
為何口交會很淫?
我也是一個很窮又無業的青年. 打飛機打到自暴自棄的地步
我是墮落種, 心靈永遠無法壯大.
我是太老了.
警權
原本祼照事件只是藝人遇上很普通的一件不幸事件。警方高調拉無辜市民﹐將這件事從道德風氣的問題﹐提升了警察濫權和言論自由的問題。
我下載了那幾張相回家﹐還未決定用來做什麼。可能用外國proxy來轉貼﹐可能轉寄給有興趣看的人。政府越打壓我們的言論自由﹐我們就越要反抗。陳冠希和阿嬌不好彩了。
未上載都拉埋?
"警 方 針 對 的 是 照 片 的 淫 褻 成 份 "
已經唔係諗照片內容淫唔淫褻既問題,
照片已經被認定有淫褻既原罪(咁仲要淫審處尼做咩呢?)
依家已經又拉又鎖, 張相如果唔係真咁點算先
另外點解存有已經係犯法?
deleted
deleted
英文版
請轉寄與國外朋友, 讓他們知道這是一個怎樣的國際城市.
http://www.interlocals.net/?q=node/902
儲存不犯法 憑咩拉人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在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二讀《兒童色情物品防止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兒童色情物品防止條例草案》。
草案旨在禁止生產、管有和分發兒童色情物品等罪行,而售賣兒童色情物品廣告及僱用兒童製作色情物品亦受禁制,目的是加強對兒童的保護。
目前,本港並沒有特定法例針對兒童色情物品。雖然成人和兒童色情物品均受《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規管,但該條例只訂明三種罪行,分別為發布淫褻物品、管有以及輸入該等物品以供發布。該條例並沒有訂明管有或生產淫褻物品即屬犯罪。
-----------------------------------------------
要證明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注意:不是「可供」,是「以供」),至少要睇得出佢好好想UPLOAD,不過呢個冇證冇冇據,一定要等佢UPLOAD左知吧?
另一樣就係硬本(HARD COPY)。如果你屋企有4本同樣既色情漫畫,點計都好有合理懷疑係發布之用。
管有三類淫褻物品是犯法的
條例的用字是 "管有以供發佈". 要有發佈的企圖, 但企圖明顯是靠切...
長毛明天有行動, 早上11時
灣仔軍器廠街, 大家見面可再談.
長毛吹雞短訊全文:抗議警方濫捕網民
長毛:抗議警方濫捕4名網民,請大家明天2月3日上午11時正至灣仔軍器廠街的警察總部門口請願,抗議警方混淆視聽、轉移視線,製造網上恐怖氣氛。
[轉帖]給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先生的公開信
[轉帖]給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先生的公開信
鄧先生,您好!
1.喜聞藝人裸照事件, 閣下已經檢控一人及拘捕多人,貴部門破案確實神速,香港擁有一支如斯高效警隊,實在值得我們欣慰,但是,在 高興的同時,我們倒有一個疑問,記得2005年6月發生的淫警麥嘉安事件嗎,他把23張攝於北角警署,身穿 警服的淫照發布到互聯網上,還把忌廉蛋糕塗在自己的龜頭上,一邊自慰一邊對著鏡頭淫笑,事件震驚全港,其影 響力比藝人裸照事件有過之而無不及,為什麼兩年多過去了,不見 貴部門落案檢控麥先生,為什麼厚此薄彼,難道你們辦案的效率可以選擇性調控高低,對於自己友發布淫照視而不 見,反而捉一位只是轉貼的市民祭旗,未審先囚八週,同是發布淫褻及不雅物品,為什麼重手對付一位欠債的裝修 工人,而警員麥先生則可以逍遙法外。
2.根據東方日報07年7月6日報導,以李漢全警署警長為首的新界北警區警員自設的網站[天河山莊],竟然利用BT技術,非法發布卅九套日本漫畫予其他網友,警務人員「知法犯法」侵犯版權,違反《版權條例》 ,參與刑事侵權活動,但時至今日,仍未見 貴部門採取行動,有縱容包庇之嫌,莫非真是警員可以凌駕法律之上。
3.蘋果日報07年6月25日報導,自稱任職警員的網民lilylaihan在網誌公開《警務手冊》共七章 的內部資料。觸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的罪行。然而,警方遲遲沒有採取拘控行動。
4.上面提到的網站[天河山莊],也上載了未經公開的《警務手冊》、《程序手冊》、警員升沙展的試題,以及多份內部機密通令和文件,干犯了 「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懷疑警方包庇自己友而沒有採取拘控行動。
5.兩段交通部呈堂材料的雷射槍捉快車執法片段被上載到Youtube網站,該資料列為機密,相信只有警員 方能接觸,警方至今仍未揪出幕後黑手。03/09/2007 (東方日報)
6.根據太陽報07年9月5日報導,守衛森嚴的灣仔警察總部,外人難以接近,竟然發生懷疑機密片段外洩事件 ,有人將警務人員在警察總部12/F室內練靶場進行射擊練習的過程,上載至YouTube網站,拍攝者明顯是自己友。
7.東方日報07年9月24日報導,有人竟然攜帶攝影機進入九龍城警署羈留室內拍攝短片上載至YouTub e網站,羈留室高度保安,相信只有警員自行拍攝或是獲得警員的默許,方能如此神通廣大,醜聞事件雖然曝光, 但未見有人被捕。
8.自稱PTU警員的網友[一個好人],竟然在網上吹噓自己在PTU槍房內當值如何寫意,每天上班只是吃杯麵和看電影,還上載八張機密槍房照片, 除了浪費納稅人公帑還威脅到本港保安,案件發生至今只是不了了之,沒有人員被處分。(東方日報 07年8月9/10日)
9.閣下高姿態召開記者會之同時,希望閣下能主動澄清以上各點,使市民信服閣下公正執法,樹立警務處執法不 偏不倚的正面形象。
網友:不明人上
2008年2月2日
以上文件已經電郵及傳真遞交香港警務處,歡迎轉貼。
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先生電郵:
cp@police.gov.hk
警務處警察公共關係科:
pprb@police.gov.hk
傳真:2200 4309
警察有無搞錯!!!!
--------
請各位努力! 心血不會白費!
各位:
早前我發了EMAIL給全體立法會議員,剛收到一位立法會議員的回覆。事件已經逐漸引起社會關注,請繼續努力,我們的手雖小,卻可以盡力撥開遮蓋青天的黑手。
說不定是自導自演
為何今次警察不從陳冠希入手調查?
陳拍攝及擁有大量照片,一定是用作留念嗎?若他拍照的目的是為了炫耀,則難保他不會是相片發放源頭。
若然的話,則這便是陳跟從女星的私人瓜轕,跟一眾市民何干 (除了八卦談資)?
那警方現時做的便完全是濫權和擾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