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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我們是「可以」大L晒的


剛看過Youtube裡警方就撤銷鍾亦天發布淫褻物品的記者會,訊息只得一個:「警察沒有錯,我們是可以大L晒的。」(第一部份第二部份

法律精神

在處理「齊齊來貼Hyperlink」的不雅評級時,曾與影視處的職員有一段對話,當時職員說,他們不會主動去審查互聯網,只會在接到投訴後再處理,而在過程中,若涉及調查(如追查IP),他們會請警方幫忙,因為影視處沒有人手去進行調查。至於傳統媒體,影視處設有巡察員,並會處理市民投訴。巡察員不會執法,他們會搜集樣本送審,亦會向商戶發勸喻(如去年書展就丘比特之吻所作的勸喻)。

有關警察與海關的權力,包括法例第390章34節中「根據手令而作的搜查及檢取」和36節的海關、警務人員的檢取權。這條例使海關和警察可以在物品未分類前,能合法掃蕩非法影碟(簡稱掃四仔)。而警務署就是引用第36節來證明自己沒有錯,他們有權這樣做。

任何法例都有立法的精神,「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不是用來禁制言論和資訊,而是根據社會道德的水平,進行分類,使物品可以在不同受眾社群內流通(有些觀點認為要在這個分門別類原則下非刑事化)。故此,條例大部份的條目均針對淫審處的職責、組成、評級的程序、標準等等,而影視處職員在處理投訴和巡察時,偶爾會發勸喻,即使他們認為物件踩界,亦會交淫審處定斷。影視處會視乎事情的嚴重程度,決定應該在分類前或分類後請警方協助調查。海關和警察,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配菜,他們之所以擁有「檢取權」是為了協助調查,又或在一些突發的大型掃蕩行動裡,可以在物品未分類前執法。

主次程序

從條例的精神看,不存在兩個「並行的程序」,而是一個「主次」的關係。當然,條例明文寫著警察有執法權,但警方引用這個「可以」,明顯是本末倒置。

若警察「真的有權」去引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到處檢控,為什麼影視處要有巡察員?為什麼要設立投訴機制?大家去報警就可以了!若警察「真的有權」以「管制條例」來「殺一儆百」、製造恐懼,那麼管制條例「分門別類」的精神,不就蕩然無存?

我們可以大L晒!

可是,警察堅持:「我們是可以大L晒的」。

這令我想到幾個月前警察處理利東行示威者的態度,十幾個被捕示威者,有男有女,於警局中被迫脫光衣服搜查,有的女示威者在脫光後更被胸襲!

在許琪安、曾蔭培、李明逵的年代,警隊對政治和民間社會的異見份子,都是客客氣氣的,因為他們不是殺人放火之徒,只是以行動表達意見。可是,在鄧竟成領導下的警隊,卻以羞辱示威者為樂,而警方在立法局又是一句:「我們合乎程序,可以這樣做」。(我們可以大L晒!)

大家還記得天星的阿草嗎?那個留守到最後的長髮青年?由去年八月到去年年底,警察不斷要他回警署報到,又不起訴,就是每個月要他回警署續保,後來他忍不住,叫警察要嘛扣留他、起訴他,他不願再續保了,警察怕事件鬧大,讓他不用續保,但上月警察又到他家裡造訪,跟他母親說要他回警署協助調查!

當然,警察有權這樣做,因為他們「可以」大L晒。

警察之所以「可以」,是因為市民的授權、信任,若他們以為這個「可以」是用來合理化侵犯市民的權利、製造集體恐懼、叫窮人含 L 的話,他們只會是極權社會/權力集團的工具!

回應

艷照門笑話數則

1 政府花巨款宣揚好客之道但成效不彰,私房照卻能短時間內讓全港市民大量結交 “朋友” ,為表揚冠希的貢獻,特區將他封為 “朋友大使”。
2 冠希在艷照門後退出娛樂圈,改為開班講授 “溝女速成法” 。初班 $18,000,中班 $38,000,深造班 $88,000,火速爆滿。除了國內大量青少年到來報名,更有日本旅行社推出 “告別電車男香港五天團” 而捲起訪港熱。曾蔭權在電視滿臉笑容:各位香港市民,香港已成功晉身為亞洲創意產業中心。
3 近日香港男士人心惶惶,警察在街上察看單身男子,面容猥鎖者控以 “懷疑企圖非禮罪” ,雞巴隆起者控以 “懷疑企圖強姦罪” 。香港男士們在網上發起了聯署,表達對警務署長給市民身心關注深表感激,並對署長及其家人致以最深切問候。

錯上加錯,急於領功,打手自居

鄧竟成引起風波的談話摘要
(明報) 02月17日
...
主持﹕今早拘捕的3男1女究竟是犯了何罪?
鄧﹕我們懷疑他們藏有有關這案件的相片,並準備發布。

主持﹕如果只藏有不發布,那就不算犯法嗎?
鄧﹕我知道有很多市民都擔心,若果不經意收藏一張在電腦內,會構成罪行嗎?其實純粹藏有都可能會有罪,這是一個數量的問題,你若藏有大量相片,我們會懷疑你是否準備發布,或售賣那些相片圖利。(純粹藏有有罪是先假定有罪,懷疑即可逮捕)
...
主持﹕那對市民很不公平,市民在網絡供應商的平台得到這些相片,而下載之後收藏又可能會被人拉,但網絡供應商卻沒有任何責任。
鄧﹕其實收藏後發布,以及大量收藏,並打算發布或作售賣用途才算是犯法。

主持﹕大量的定義是什麼?
鄧﹕究竟大量是10張、20張、200張或是2000張,我覺得不是指這個數量,還要看這個數量是否一個合理的數量,還要看環境的證供。

主持﹕那麼懲罰是什麼呢?
鄧︰都幾重。

主持︰即是可能會坐牢。
主持﹕用e-mail傳閱會犯法嗎?
鄧﹕每一個情況都要好細心去睇,科技罪案組的專家會好仔細調查。(留待下屬錯上加錯)

警隊內部亦對高層處理事件手法有所不滿,有資深督察級警員透露,近日手足之間茶餘飯後均有討論上級處理裸照風波的手法,認為這屬警隊「唔光彩」之事。他說,不少警員私下批評助理警務處長黃福全首次召開記者會時,向公眾解釋網上傳送裸照時語氣「輕佻、浮躁、作狀」:「法庭還未界定什麼是『朋友』,他就急著走出來說,好醜。」該名督察又指,警員私下討論均認為,上級的處理手法「急於求成」,過分看重輿論,而未有認真看待執法及發布信息程序:「可能有人急於領功,結果反而搞出個『大頭佛』。」

黃偉豪﹕警方變成港特區管治的最大敵人
02月14日
...
近日由警方帶頭引發的一連串事件,包括經常為難遊行人士,加上影響中產職業司機的雷射槍測錯車速事件,以至更具爭議、影響全港上網人士的藝人淫照事件,當中的選擇性執法,任意自行解釋法律條文,均使市民人人自危,大大擴闊了不滿特區政府的社會層面,這是泛民完全無法透過自己力量所得到的動員效果。

最大的問題是警隊往往以政府的打手自居,為上級打壓反對聲音絕不手軟,但卻只是一介武夫,缺乏管治智慧和政治敏感度,思想過時,結果雖然社會並無任何勢力可以和配備精良、人手3萬的警隊匹敵,警隊自己卻成為了特區管治的負資產。

要知道自殖民地神話留下來的管治之道,是軟性的權威主義(soft authoritarianism),它推擴自我約束的能力,注重疏導和吸納,而非鎮壓和排斥。不知警隊的高層何時才明白,要維持社會的秩序,靠的不是他們手中的一支槍,如果是的話,警方和賊及強盜毫無分別,真正要依靠的是市民對他們權力的尊重和認同。

<綜合>

真奇怪

之前以新文方式上載數回都彈回頭,以回應方式就一 click搞掂。不知甚麼問題!

差佬高层是有计划地玩嘢

阿草单嘢明示了差佬高层是有计划地玩嘢的,甚至是產生了some related new policy.
大家要䏲緊d鄧竟成!!

無法證實,無法追查,並無過錯(完全正確)

被扣人士脫衣搜身李少光指符合人權
2008年02月21日

人權 警方已完成向被扣留人士進行「脫衣搜身」的首階段檢討,下月4日將向立法會報告。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昨在立法會說,要求被捕人脫衣搜身符合《基本法》及《人權法》的保障。

投訴警察課在過去5年,共接獲41宗涉及被扣留人士遭警員要求脫下貼身衣服搜查的投訴,已處理32宗;其中有13宗由投訴人自行撤回,17宗「無法證實」或「無法追查」,1宗「並無過錯」及1宗循簡易程序解決。

李指脫衣搜身是為免被捕人士藏有物件,《警察通例》訂明,必須經由一名警長或以上職級人員指示方可進行,並須記錄,及要求脫下貼身衣物搜查,只可在警署或水警輪的隱蔽地方等地完成。警員又不得對不同性別的被扣留人士搜查。他指出,若證實有警員違規將會紀律處分;被搜人士不滿可以向投訴警察課及警監會提出。 (都市)

警察的邏輯——記保安事務委員會討論警察搜查
--阿野
http://www.inmediahk.net/public/article?item_id=275900&group_id=11

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大會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 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並宣佈

序言

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己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佈為普遍人民的最高願望,
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己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
鑒於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係的發展,
鑒於各聯合國國家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鑒於各會員國並已誓願同聯合國合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鑒於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對于這個誓願的充分實現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現在,大會,發佈這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以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並通過國家的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主體思想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平等原則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補、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
第二十八條
人人有權有要求一種社會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第二十九條

一、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三、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第三十條
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http://wildmic.npust.edu.tw/sasala/human%20rights.htm

處分出錯,拒認錯,警方出錯,處分不透露,覆核罪名成立

議員促處分出錯警員
(明報) 01月15日

理大機械工程學系一級科學主任盧覺強指出,為免雷射槍再出現人為錯誤,建議引入附帶影快相功能的新款雷射槍,以減少爭拗。警方回應指對於任何可以加強警方法工作的器材,均會採取開放的態度。

但警方會繼續使用現有雷射槍偵測超速事件,並強調雷射槍的準確性及可靠性是不容置疑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律師則要求當局詳細交代修改控罪真相,若證明有警員犯錯,則應考慮紀律處分。

律政司日前突然大幅修改對商人林建岳超速案的控罪,由原本檢控超速每小時64公里改為超速僅29公里,換取對方認罪,引起輿論嘩然及質疑雷射槍不準。律政司初時只解釋更改控罪是基於公眾利益,至昨日終肯披露更多詳情。

律政司昨發聲明稱,事件與雷射槍準確度無關,問題在於「(雷射槍)操作」以及「林氏被指超速的確實位置」兩者身上。律政司指鑑於出現上述問題,使控方證據強度減弱,在這情況下修改控罪最合乎公義。

接近警方消息昨則承認,確有警員疑未有依足程序操作雷射槍,導致控方證據出現漏洞;據了解,錯誤很可能是警員使用雷射槍前未有依足既定程序進行測試調校(calibration),致無法確保後來測出的速度是準確的。

警稱雷射槍指引不一 拒認錯
01月18日

富商林建岳超速案再起風波,律政司早前曾公開表示有警員在操作雷射槍程序上「有問題」,才導致控方被迫修改控罪,但警方昨拒認錯兼維護該執勤警員,指該警員操控程序是依照製造商的應用指南行事。不過,警方首度承認,現時某一警方交通單位的內部訓練指南,其內容與雷射槍製造商應用指南有分別,消息稱警方會尋求專家意見深入研究及解決問題,避免再因指引不一而遭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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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昨拒認錯外,又堅持其他超速案的違例定額罰款通知書仍有效,但警方指若接獲超速違例定額罰款通知書的人欲提出申訴,可致電28606349與警方聯絡。

林建岳超速案改控罪 黃仁龍稱因警犯兩錯
01月31日

律政司長黃仁龍昨在立法會中堅持,商人林建岳超速案中,控方突然修改控罪調低檢控的超速里數,與林建岳的身分無關,而是由於案中持雷射槍執法的警員兩度犯錯。最大錯誤是警員弄錯了涉案車輛超速時位置,導致檢控證據變得薄弱,無法支持原先的控罪。

黃仁龍的言論,變相推翻了警方早前堅稱涉案警員操作雷射槍無犯錯的說法。警方昨未肯正面就此回應,只是指當收到法庭詳細審訊紀錄後,會研究該宗超速案在審訊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問題。

警方至今已收到逾130宗要求覆核超速的個案,警方指會以貫徹一致、不偏不倚原則,按既定機制盡快完成覆檢。運輸及房屋局長鄭汝樺昨則指警方現已統一雷射槍的操作指引,並成立小組檢討加強雷射槍的操作。

多名立法會議員昨在立法會上,繼續質疑律政司修改商人林建岳超速案的控罪做法不恰當。身兼大律師的公民黨湯家驊批評,若雷射槍準繩度沒被質疑,最好的方法應該是把案件交由法庭去裁決,而不是由律政司主動修改控罪,他擔心是否因為被告的身分敏感,律政司才修改控罪。
...
黃氏指警員證供最大的問題,是他弄錯了涉案車輛在超速時的位置,此外雖然警員使用雷射槍前已進行了適當的測試如定距零速測試,但警員被盤問時卻承認基於自己的大意,在證人口供中錯誤地把有關的測試距離寫成是50米而非60米。

對於辯方曾堅持是控方主動提出減輕控罪,黃仁龍昨反駁指,把控罪中行車速度減至時速79公里的建議,是由辯方提出後獲主控官接納,刑事檢控專員其後已覆核並認為檢控官做法正確。

律政司:林建岳超速案警方出錯
(星島)02月16日

商人林建岳超速駕駛案中,修改控罪做法引起公眾疑慮。律政司指,涉案個別警員在操作雷射槍時出現人為錯誤,令證據質素差劣,因此接納辯方提出的認罪提議,改為較輕的控罪檢控。警方已擬備全新的雷射槍操作程序守則,下月正式通用。
...
雷射槍準確性無問題

警方承認,處理林建岳案的執法警員人為失誤,警方會吸取教訓,重新訓示執法人員需格外小心。警方強調,雷射槍的準確性並無問題,但對於五個警區的雷射槍測試要求不同,警方已擬備統一操作守則初稿,交代理商及專家審核,預計在三月一日正式通用。涉案警員有否被處分則未有透露。

在林建岳案後,警方收到三百三十四宗書面要求覆檢超速檢控,涉及該案同日及同地的其他超速案件共九宗,警方已去信司機詢問需否覆核,僅一名司機回應有需要,覆核處理中。

警至今收334覆核申請
(明報)
警方至今收到334宗覆核的申請。李定國表示,律政司正覆核過去5個月涉及使用雷射槍而又被要求覆核的案件,其中27宗已審結,當中26宗個案被判罪名成立,罪名不成立的一宗個案,則是因為呈堂證據車輛登記號碼出錯,被告無罪釋放。

另外,在林建岳案當日的同一地點,另有9人被控超速,律政司已去信詢問他們會否提出覆核,並已收到其中一人的覆核申請。

執法者的謊言和蛮横

改超速控罪 澄清非辯方要求 林建岳踢爆警謊言
(蘋果)2008-01-27

富豪林建岳超速案揭警方執法混亂,又暴露警方涉嫌講大話。警方前日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解釋林建岳案,辯稱當日是應林建岳代表律師要求修改較輕微超速控罪,但林建岳代表律師昨日反駁稱,其實是控方提出,他批評警方說謊,若警方不主動澄清,林建岳會保留法律權利。有立法會議員斥責警方此舉是卸責,誤導立法會及公眾,強烈要求交代真相。

警方前日提交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的文件,不點名指大幅修改「林建岳案」超速里數原因,是由於控方證人所提出的證供未能達致審訊前的期望,辯方律師遂向主控官提出,要求修改控罪至司機行車時速為79公里(減低35公里),主控官經諮詢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及警方後,決定接納辯方建議的較輕控罪。警方強調,決定是根據刑事檢控政策指引而作出。

林建岳曾提及不逾80公里

不過,林建岳代表律師之一的吳宇威律師昨日向傳媒澄清,指文件內容與事實不符。他表示,當日即本月10日,代表林建岳的辯方大律師胡漢清在法庭上盤問負責該案的警務人員時,發現該名警務人員並無遵照指引測試雷射槍,以及當日執法地點有錯誤等多項與現有證供有出入的疑點。

胡漢清遂於休庭期間,向負責該案的主控官高級政府律師林少明提出「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吳解釋,若控方接納,法官會因控方不提證供,而宣佈撤銷當事人的控罪。

林少明於當日稍後時間回覆表示,控方不能答應有關要求,但主動提出修改較輕的控罪。吳稱,由於林建岳於較早前向法庭提出,當日車速不超過80公里,但始終仍然超出該段公路車速上限,所以辯方答應控方有關修改控罪提議。

吳宇威斥責警方,「依家份文件咁講,會俾外界以為當局因林建岳先生係富豪身份,先應承林生要求,事實係因為單案證據而作出咁修改,咁對林生同其他市民都唔公平。」若警方不澄清,林建岳會保留法律權利。

警方發言人表示,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將於明日討論雷射槍事件,警方屆時會交代有關問題。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批評,警方此舉是卸責,逃避輿論壓力,嚴重誤導立法會及公眾,促請警方盡快交代清楚事件真相。

警與立會會議不歡而散

另外,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主席鄭家富原定昨早於立法會約見兩名警方代表,討論警方使用雷射槍偵察超速的問題,鄭家富安排傳媒在場採訪拍攝,但警方代表認為有關會面是閉門進行,並非公開會面,鄭聞言後表示不滿,即場離開,會面中斷。

立法會《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執法工作

立法會四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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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的答覆:

問題:

  據報,就最近的疑似藝人互聯網上照片事件,警務處處長上月表示,管有淫褻或不雅照片亦可能犯法;警務處助理處長則指出,朋友之間傳遞淫褻照片不屬違法,但該等法律解釋受到法律界質疑。另一方面,任何人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7A條所述的情況下管有不雅物品以供發布,即屬犯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沒有研究上述法律解釋的準確性;如果有,研究結果是甚麼;及

(二)過去三年,根據上述條例提出起訴及定罪的個案各有多少;當中涉及以電腦管有淫褻或不雅物品以供互聯網發布的起訴及定罪個案各有多少,以及警務處對該等案件的檢控政策及調查方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條例》)第21(1)(b)條,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不論涉案人是否知道物品是淫褻物品,均屬犯罪。根據《條例》第27A條,管有不雅物品以供發布,而有關物品違反《條例》相關規定的限制或條件,不論涉案人是否知道物品是不雅物品,均屬犯罪。根據《條例》第2(4)(a)條,任何人將物品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均屬將物品發布。

  至於管有淫褻或不雅物品是否違反《條例》,主要取決於當事人是否管有有關物品以供發布予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一般而言,管有物品是否以供發布,以及「朋友」是否可被界定為非「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必須取決於個別個案中的一切相關事實。法庭會根據法律及相關事實,作出裁決。

  鑑於科技發展,尤其是互聯網應用的特性和普及程度,以及公眾對《條例》運作的關注,我們現正全面檢討《條例》的條文。政府計劃在今年下半年就如何修訂《條例》,以配合香港社會發展,包括如何釐訂評審物品內容的準則以及評審制度等,徵詢公眾意見。

(二)《條例》分別由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警務處和香港海關各按其職執行。過去3年,執法部門共就1,876宗個案提出起訴,有1,829宗被定罪;當中,涉及起訴1,198宗管有淫褻或不雅物品以供發布的個案,定罪的有1,178宗。

  由於互聯網上的資訊非常多而且瞬息萬變,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及警務處現時採取投訴主導的方式,處理網上的淫褻和不雅內容。執法部門在接獲有關互聯網內容的投訴後會作出調查。一般而言,假如內容有不雅之嫌,影視處會和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合作,要求服務供應商或網主盡快加上有關警告字句或清除有關網址或物品。但如果案情嚴重,例如內容可能屬於淫褻,警方會採取適當的跟進及執法行動。過去三年,執法部門曾根據《條例》起訴五宗在互聯網發布淫褻或不雅物品的個案,全部均被定罪。

  所有涉及干犯《條例》的案件,不論是否源自互聯網,各執法單位包括警務處均會謹慎處理,秉公執法。警方在掌握或接獲舉報或投訴後,會先進行初步評估,並按需要蒐集更多資料,以決定是否及應如何跟進。警方會根據在跟進調查後所得的證據,有需要時會諮詢律政司法律意見,決定是否作出檢控行動。警方作出的所有檢控均建基於有足夠證據支持有關控罪,並會確保所提出的檢控符合法例要求及程序,並以「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原則執行。

2008年3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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