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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我們是「可以」大L晒的


剛看過Youtube裡警方就撤銷鍾亦天發布淫褻物品的記者會,訊息只得一個:「警察沒有錯,我們是可以大L晒的。」(第一部份第二部份

法律精神

在處理「齊齊來貼Hyperlink」的不雅評級時,曾與影視處的職員有一段對話,當時職員說,他們不會主動去審查互聯網,只會在接到投訴後再處理,而在過程中,若涉及調查(如追查IP),他們會請警方幫忙,因為影視處沒有人手去進行調查。至於傳統媒體,影視處設有巡察員,並會處理市民投訴。巡察員不會執法,他們會搜集樣本送審,亦會向商戶發勸喻(如去年書展就丘比特之吻所作的勸喻)。

有關警察與海關的權力,包括法例第390章34節中「根據手令而作的搜查及檢取」和36節的海關、警務人員的檢取權。這條例使海關和警察可以在物品未分類前,能合法掃蕩非法影碟(簡稱掃四仔)。而警務署就是引用第36節來證明自己沒有錯,他們有權這樣做。

任何法例都有立法的精神,「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不是用來禁制言論和資訊,而是根據社會道德的水平,進行分類,使物品可以在不同受眾社群內流通(有些觀點認為要在這個分門別類原則下非刑事化)。故此,條例大部份的條目均針對淫審處的職責、組成、評級的程序、標準等等,而影視處職員在處理投訴和巡察時,偶爾會發勸喻,即使他們認為物件踩界,亦會交淫審處定斷。影視處會視乎事情的嚴重程度,決定應該在分類前或分類後請警方協助調查。海關和警察,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配菜,他們之所以擁有「檢取權」是為了協助調查,又或在一些突發的大型掃蕩行動裡,可以在物品未分類前執法。

主次程序

從條例的精神看,不存在兩個「並行的程序」,而是一個「主次」的關係。當然,條例明文寫著警察有執法權,但警方引用這個「可以」,明顯是本末倒置。

若警察「真的有權」去引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到處檢控,為什麼影視處要有巡察員?為什麼要設立投訴機制?大家去報警就可以了!若警察「真的有權」以「管制條例」來「殺一儆百」、製造恐懼,那麼管制條例「分門別類」的精神,不就蕩然無存?

我們可以大L晒!

可是,警察堅持:「我們是可以大L晒的」。

這令我想到幾個月前警察處理利東行示威者的態度,十幾個被捕示威者,有男有女,於警局中被迫脫光衣服搜查,有的女示威者在脫光後更被胸襲!

在許琪安、曾蔭培、李明逵的年代,警隊對政治和民間社會的異見份子,都是客客氣氣的,因為他們不是殺人放火之徒,只是以行動表達意見。可是,在鄧竟成領導下的警隊,卻以羞辱示威者為樂,而警方在立法局又是一句:「我們合乎程序,可以這樣做」。(我們可以大L晒!)

大家還記得天星的阿草嗎?那個留守到最後的長髮青年?由去年八月到去年年底,警察不斷要他回警署報到,又不起訴,就是每個月要他回警署續保,後來他忍不住,叫警察要嘛扣留他、起訴他,他不願再續保了,警察怕事件鬧大,讓他不用續保,但上月警察又到他家裡造訪,跟他母親說要他回警署協助調查!

當然,警察有權這樣做,因為他們「可以」大L晒。

警察之所以「可以」,是因為市民的授權、信任,若他們以為這個「可以」是用來合理化侵犯市民的權利、製造集體恐懼、叫窮人含 L 的話,他們只會是極權社會/權力集團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