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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律和道德upgrade

"公眾人物的一切私人事宜, 都可以被傳媒和互聯網任意報導的."

你同意這句話嗎 ?

對不起,我不同意.  雖然, 我也只是個八掛的小市民, 但我的公義心, 正義和良知, 給我在八掛領域的求知慾掌摑了兩下. 我面頰的痛, 使我醒悟過來. 它使我明白, 個人的快樂建築在他人身上, 是自私的行為.

想信這個自省的過程, 大部份香港人也曾發生過. 只因他們都有正義感, 就如白小姐,汪小姐的言詞般發人心醒. 

只需想像一下, 這些相是你妹妹男友傳開去的, 你還是拍手叫精彩嗎 ? 還會笑說女藝人活該嗎 ?

這巳是道德層面的問題了. 香港人道徳標準未逹共識, 是故才有相片精彩和相片噁心的爭拗. 熱切期待傳媒, 除了在政治方面勤做好學生之外, 也能在道德方面自我監察.  事實上, 傳媒和互聯網應在同一道德領域限制中.

現行法例的不足, 此案顯而易見.  香港的私隠法保障不了此案苦主, 因它只保障個人資料拿取的權利.  苦主也不可以普通法告有關人等洩露私隠, 因為她是公眾人物, 傳媒有權以公眾利益為理据報導之. 直至苦主申請禁制令, 才有封殺報導, 收回雜誌, 要求道歉的可能 (劉姓藝人事件).   但香港的成文法沒有她能取用的. 

若告誹謗, 對方只要能證明是事實, 她巳敗訴.  此案件, 若女藝人告傳媒以相片誹謗, 陳生巳間接確認相片內容為事實, 所以她不會成功.   

現案警方控告的, 是以刑事法起訴. 起訴失敗,乃因"法力"不足. 所以, 香港快訂立合適的傳媒和互聯網法規. 並修訂公安條例, 以保障公共領域的秩序.

香港的公安條例17,17A, 17B賦予警務署長權力, 打擊於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的行為.  此包括"不論該集結是否非法集會".   這方便應增加警務署權力, 使網上擾亂秩序的行為也被包括在內.    

使法律能追上科技發展, 和訂立適當限制傳媒的成文法是必須的.  否則, 便會出現法律保障不了此案苦主的情況.  

互聯網科技,法律和道德要快upgrade和互相配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