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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我不支持反同運動(下)

在前文筆者論到國家體系在維繫社會道德時的限制。正因如此,我們不應該以國家的法律對同性戀者作差別的對待。反同人士要維繫其持守的道德理念,最好還是透過公民社會中的道德討論。
可是,即或我們不以法律制裁同性戀者,有人或會認為這並不代表社會應該立法以保障同性戀不受歧視。不過,筆者仍然認為我們不應不分青紅皂白的反對一切反歧視同性戀的法案。筆者仍然會堅持同性戀是不道德,但這並不代表本人可以歧視同性戀者。

同志是社群的一分子

論者認為,為同性戀者的個人權益說項,是個人主義泛濫的象徵。可是這種評論絕不公允。縱然筆者並不認同部分同性戀者極端個人主義的立場,亦不認同同性戀者
的道德理念,可是筆者並不能否認他們是本人所屬的社群之一分子。倘若我們真的要抗拒極端個人主義、假如我們真的相信社群的價值,我們就只能保護、而非剝奪
同性戀者的個人權利。

在約翰福音的第八章中,耶穌論及行淫的婦人時如是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筆者以前的
教會的主任牧師是維護家庭價值的中堅分子。有一次他講道時提及這段經文,指出耶穌縱然寬恕了婦人的罪,卻仍然評論該婦人是犯了罪。這位牧者籍此鼓勵基督徒
要勇於指摘同性戀者的罪惡,不要以寬容之名去姑息。這位牧者是位可敬的紳士,其講道內容嚴格來說並沒有大錯誤。可惜其著重點卻差之毫釐,謬之千里。這段經
文的重點是在於寬恕與寬容,而不是對罪惡的扺抗。耶穌當然不會以有罪為無罪,可是祂指出我們要以寬容對待犯了罪的人。我們寬容,並不是因為我們同意他人。
實情是我們與其他人於上帝的眼中都是罪人,所以我們不得不寬容不道德的他人。

對於同性戀是否合乎道德,我們可以有自己的立場。我們應當慎
思明辨,亦應當向眾人陳明我們的理念。可是,我們必須尊重同性戀者是與你與我一樣的凡人,亦必須接受他們是我們社群的一分子。這樣,他們個人的基本權益,
也就是我們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倘若我們不是自私,就理當支持。一個人之所之應當受人尊重,並享有基本的人生權利,其基礎並不在於其道德是否過高尚。他之
所以應當享有這些權利,乃是因為人本應生而平等。而人之所以平等,乃是因為每一個人於本質上都是同等的罪人,故此誰也沒有欺壓他人的天然權利。即使是基督
徒,亦不能作為特權的基礎。基督徒必須有堅定的道德立場,卻不能因著這立場的緣故而拒絕寬容。

誠然,同性戀在不少基督徒的道德價值中是錯
誤的。筆者也是如此相信。可是既然我們與同性戀者同為卑微的罪人,那麼我們除了按良心說誠實話外,再也沒有可以在同性戀者面前自誇的。就讓我們寬恕七十個
七次。倘若同性戀者打我們的左臉,就讓他們連右臉一起打。倘若他們要我們走一里路,我們就走足二里。

論到反同性戀歧視法案,筆者的看法是:倘若同性戀者真的受到歧視,而他們的苦況又需要國家介入,那我們並沒有反對到底的道理。雖然,我們不能否認在走了這一步後,部分同性戀者會得隴望蜀,可是即或如此,我們還要堅持尊重同性戀者。

請對弱勢者敏感一點

筆者的上一篇文章,曾提及國家並不應介入所有的道德議題。在某些議題上,國家的介入只會造成國家失效。可是筆者並無意採納新右派的進路,主張國家無為而
的「小政府、大市場」的方針。國家不應該凡事插手,應該盡量以民間的力量解決問題。可是,在市場失效、公民社會無能為力的時候,國家有義務挺身而出,以法
律去解決其他方法解決不到的問題。

根據前文的推論,我們可以說縱然我們可以認為同性戀不道德,我們亦需要維護他們的權利。那我們現在便有一個問題:究竟我們是否需要動用國家的力量去達成這一個目標?


者承認這個問題的確很有爭議性,在此筆者亦無意提供任何結論。誠然,倘若我們能在公民社會的道德討論中,說服社會大眾寬容同性戀者,這實在是最理想不過。
一個全然理性的市場,亦應該不會特別針對同性戀者。可是公民社會及市場又是否足以保護同性戀者?這卻很視乎社會對同性戀者的態度。倘若一個社會極度恐同,
那麼市場自然傾向對同性戀者不利,因為市場的參與者大都有杯葛同性戀者的傾向。而這個社會的公民社會,亦很難就同性戀問題作理性的討論。在這個情況,筆者
認為國家是應該介入的。可是,究竟香港的情況是否需要政府介入,相信還需要更多實證去說明。

不過觀乎反同人士對國家介入同性戀議題的看
法,筆者卻有一種揮之不去的憂慮:他們似乎對弱勢者的處境不夠敏感。比如說他們認為反歧視法案剝削僱主及業主的良心自由。可是他們又有否想到就業與居住都
是基本的權利?當然,在某些特定的職業、比如神職人員,又或是某些特別的物業、比如教會宿舍或業主所居物業的房間,僱主或業主會有很強力的理由拒絕同性戀
者。可是,其他的情況又是否如此?反同人士似乎只注重私有產權擁有者的權益,卻忘記了私有產業亦是公共空間的組成部分。私有產權並不是拒絕對弱勢者的個人
權利之充足理由!

有論者認為倘若我們要立法反歧視同性戀者,那麼我們又是否要立法反對歧視肥胖或口吃人士?筆者認為,這種想法已經隱含了
對「小政府」的肯定。筆者只想反問一句:難道我們就不應為反肥胖歧視立法嗎?觀乎社會上一些鼓吹瘦身的廣告及電視節目,對肥胖人士极盡挖苦之能事。而社會
人士普遍以鄙視的眼光看待肥人,動不動就以「豬扒」、「甲組腳」等詞語羞辱肥人。筆者本身亦是肥胖人士(不少反同人士也是!),對此或多或少亦有一番體
會。在報章中,我們亦看到有不少人為求擺脫肥胖而犧牲健康、甚至危及生命。難道我們不應立法反對歧視肥胖人士嗎?
倘若我們相信同性戀是罪,他們並不會因為身為弱勢人士而嬴到道德上的優勢。可是,即或我們真的不能認同同性戀者的行為,我們又可否以人性的角度看待他們呢?筆者明白不少反同人士對於被指為不寬容而感到委屈。可是我們既是和平之子,為何不能以百份之二百的寬容回應指摘呢?

總結
由始至終,筆者的道德立場仍舊是保守的。對於反同人士的付出與委身,筆者只是感到敬佩。不少反同人士在筆者的心目中,都是正直不阿、溫文有禮的大好人。筆者無意敵擋他們,亦無意顛覆基督徒的道德堅持。

可是,目前關於反同運動的論述己偏離正軌。在近日的討論中,筆者看到了不少各走偏鋒的言論,而不少評論已變得情緒化。筆者在此只能愛之深、責之切,深切盼望反同人士能走在理性討論的路上。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11.5.2005)

平情論性:http://homoissue.blogspot.com/

影像串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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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在接納中用智慧和理性去反對

我其實很認同現時的就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問題,雙方的言論都越見偏激,而且大家對於對方的觀點似乎都傾向採取一種「辯論比賽」式的回應方法,一味集中火力炮轟別人好像說不通的地方,然後重申己方的觀點,並沒有交流,更沒有體諒(或許有,但在一篇篇滿是火藥味的文章中,那些「體諒」、「理解」便不便顯得虛偽了)。作為一個信徒,我得承認,當我嘗試考慮有同性性傾向的讀者的感受時,也能明白這些文章多教人難堪和氣憤。

然而,表達的方式是一個問題,就性傾向歧視立法這個議題去表達出反對的聲音卻又是另一個問題了。我相信反對立法的人並沒有半點要去歧視有同性性傾向人士的意思,但若果「歧視」等同於「反對」或「道德上不接受」則難免有損信仰和言論自由了,這點即使是脫去了道德上的考慮仍然是成立的。那現在到底要怎樣為這個「歧視」下定義呢?記得當年明光社曾因派發一些指出同性戀問題的單張而惹來當時的平機會主席梁紅王玉女士的攻擊,認為這是歧視同性戀者的表現;今日政府宣佈要就是問題立法,難免會引來這麼大的反對聲音,擔心這會淪為打壓反對同性戀的聲音的一種手段。再者,即使我們反對歧視同性戀者,也並不等同於要反性傾向歧視立法。事實上,也有一些法律界的人士就此問題的法理依據提出過質疑,我在此也不想多加詳述。此外,如果社會人士對於同性戀者的歧視源於恐懼,而恐懼源於不理解,政府要做的應是加強教育的工作,而不是立法,因為這沒法消取人們心中的恐懼。其實不是所有反對立法的理據都是煽情和反智的,在這個看似只涉及價值和信仰衝突的問題上,我們也不是沒有從一些實際的,如法理和教育的角度出發去看這一個問題,如果因為一些不太理智的言論便把一切的論據判斷為反智、無理的,這樣也不公平。

對於筆者談及聖經中耶穌對待行淫時被捉拿的女人,我也認為「寬恕」是我們要去學習,並要不住省察自己,免至跌倒的,而今次反對就性傾向歧視立法的陣營在言論上不免有過火,絆倒人之處,但換一個角度去看這一段經文,耶穌帶給這一個女人在心靈上的醫治是寬恕憐憫與指正她的錯誤兼備的。我不想把這一段經文應用在眼前的局面,因為這不是一個接納同性戀者與否的問題(如果要為他們立法才是接納,那反過來說,很多弱勢社群如新來港人士皆在被社會排斥之列呀—他們受到的歧視大概不比同性戀者為少吧);但我也希望指出,指出他們不對也是幫助他們的一種方式。這中固然需要多一點的技巧和智慧,但我深信盲目地表現出接納和諒解並非處理這個問題的最佳之道。

回tzs

很高興見到你很努力地關心及嘗試理性地溝通,我希望作出一些回應:

1.「若果「歧視」等同於「反對」或「道德上不接受」則難免有損信仰和言論自由了,這點即使是脫去了道德上的考慮仍然是成立的。」我不知道你從那兒得到這個看法(「歧視」等同於「反對」或「道德上不接受」),不過甚麼是歧視的確是一個值得攪清楚的問題。首先,歧視作為道德問題與歧視作為法律上的歧視性的行為雖然有關係,但不能混為一談。歧視作為法律上的歧視性的行為的理解,可以上平機會或民政事務局的網頁即可有楚的定義和解說,但很不幸地,這定義很少為反對立法的人重視,相反地只是一而再的提出自己對歧視的定義,變成了各說各的。然而若根據上述政府所作的定義,「歧視」絕不會等同於「反對」或「道德上不接受」。
2.教育。昨天播道會在明報用四份一版的聲明廣告指責民政事務局資助「她們的女情印記」,就明顯地反映出怎樣教育和教育甚麼的分歧。(它們心目中的教育連中學的性教育水平也沒有,但它們卻是辦學團體!)若你認為教育是較可行的方法,那你可否說說你心目中的教育又是甚麼呢?過去十年政府資助推行的教育你又如何評價呢?是否推行類似政府資助的「教育」不奏效時,你會支持立法呢?還是任何情況下都不贊成立法呢?
3.「我也希望指出,指出他們不對也是幫助他們的一種方式。」你的意思是,用聖經的理由或是非聖經的理由來指出同性戀(還是同性性行為?)是不對的呢?若是前者,我認為沒問題;若是後者(如明報29/04的四大版廣告),則我很有保留,因為這類理由幾乎是千篇一律照抄性文化學會的,然而這類理由不但用以掩飾自己的宗教立場,所以根本從來不打算與人討論的,在表達手法上更是意圖引起恐慌的。當然二者不必然要分開,但要知道自己的根本反對緣由所在,才可以知道要溝通的是甚麼地方。我絕對尊重聖經和信徒有自己的信仰立場,但只是爭取民粹式支持為了而加上所謂的對會、教育、家庭等影響的理由作幌子(看昨天由香港華人基督會出的反對立法聲明,又只是再次copy and paste一次性文化學會的觀點,同時間又掩飾掉自己的真正的關心──信仰立場),根本就沒有溝通的誠意和意圖;一而再的聲明,也更只是顯示出自己非理性的自以為義(其實這次播道會的聲明,已有構成誹謗之嫌了)。

p.s.: 約八章的故事,原不屬於約翰福音的,是後來抄寫聖經的人加上去的,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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