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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告訴我:判決公正嗎?

請你告訴我:判決公正嗎?
文/曾金燕 

4月3日法院開庭,判胡佳(身份證用名:胡嘉)“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沒收胡佳的筆記本電腦、無限(線)上網卡、無限(線)路由器、ZTE中興調制解調器、上網卡、寫有“蔡楚”郵箱的A4紙和小靈通。

宣判結束,幾經掙扎抗議,我最後獲得了自己走路的權利。國保警察把我放在八寶山地鐵站出口的街道旁,一群認識及不認識的朋友跑來見面。許多人問我“判決公正嗎”?

我想問天下人:如果是你的家人,在被長期軟禁在家的情況下,因為寫了五篇文章、接受了兩個采訪,就被法院判刑三年六個月外加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公不公?

我想問胡錦濤主席和主持司法工作的各位領導:在憲法首先保障的公民言論自由條款下,一個長期被非法拘禁的公民,因為寫了五篇文章、接受了兩個采訪,就被法院判刑三年六個月外加剝奪政治權利一年,體現了“法治精神”嗎?體現了“司法公正”嗎?

法院認定的“罪行”、“人證”和“物證”

我反復仔細閱讀法院的判決書。(裡面有幾個錯別字,如“其間”應該為“期間”,“無限”應該為“無線”等。)法院認為“被告人胡嘉以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采用書寫文章在互聯網上和在接受境外媒體采訪時發表煽動性言論的方式進行造謠、誹謗,煽動他人推翻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依法應予懲處”。胡佳被指控犯罪的文章是:

    * 《趕上民主列車時 東亞睡獅猛醒日》,內容是2001年胡佳發給朋友的私人信件,標題不知是誰加上去的,法院沒有采用這篇文章。警方質問胡佳及收信人王力雄時,他們都由於所隔時間太長,記不清楚了。

    * 其他被法院認定並用於定罪的五篇文章是:《林牧老先生於今日下午14:00前後過世》、《郭飛雄和江偉與〈沈陽政壇地震〉》、《一國無需兩制》、《中共十七大之前 中國政法系統大範圍制造恐怖氣氛》和《國慶及十七大來臨 警方連續侵犯公民權利》。

    * 被法院認定並用於定罪的兩篇采訪是《胡佳談高智晟律師被綁架前後的情況》及《向專制的體制發起和平的挑戰》,據稱胡佳接受了錄音采訪,內容為對方所編輯,題目為對方所加。

言論自由受我國憲法及國際法保護。胡佳的言論不但沒有對社會造成危害,反而幫助緩解了部分人群與政府的矛盾。如:有訪民曾表達如果沒有胡佳幫助傳遞他們的蒙冤案情文件,他們只好自殺或爆炸同歸於盡。再者,政府在施政過程中,公民有權對政府官員和某些侵犯人權的做法進行批評。退一萬步講,“我雖然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伏爾泰)。因為你不喜歡一個公民的言論和尖銳批評,就先把他非法拘禁幾年,然後再把他關到大牢,法院難道是用來干這個的嗎?胡佳的這幾篇文章,在網上都可以找到,建議每個讀者都親自讀一讀。

法院所采用的證人證言是:

    * 曾金燕,證明胡佳用自己的白色電腦上網;

    * 騰彪,證明認識胡佳並見到胡佳在網上發表了文章;

    * 齊志勇,證明認識胡佳並知道胡佳在互聯網上發表文章,也知道胡佳把文章發到編輯蔡楚的郵箱裡,並聽到警察給齊志勇的錄音聲音是胡佳的;

    * 葉明華,證明胡佳曾經給他打電話問他的父親葉國強被公安機關拘留一事,也證明胡佳打電話告訴他已經就葉國強被拘留一事寫了一篇文章發表在“博訊網”上。

在此我只想提醒各位,胡佳被羈押時,我被非法軟禁在家並被切斷與外界的聯系,便衣警察非法住到我家並對我說:“不配合就連你一起抓”;警察反復找我做筆錄,並以“不配合就把你帶走,然後格外開恩讓你三個小時喂一次奶”;最後我在2月12日接受了警察的詢問筆錄,內容如上所言。胡佳被羈押後,騰彪被警察多次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威脅要求配合,被沒收護照,被便衣警察綁架非法關押兩天,並經常被軟禁;齊志勇被便衣警察強制帶離北京一個多月的時間,隨後被軟禁;葉明華的父親和堂兄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形式拘留,目前取保候審在家,他的叔父葉國柱至今還在監獄服刑。

從這些所謂的“證人證言”裡,難道就可以得出胡佳有罪的結論嗎?再從程序正義的角度,我想問世界各地從事法律工作的各位,尤其想問中國司法工作者:采用被綁架、被軟禁、被挾持的證人證言,公正嗎?體現了中國政府官員對胡佳案的回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

再看法院所采用的物證:

    *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監控中心出具的:每篇文章發表及被轉發的域名和網頁鏈接信息、網站服務器信息、文章被點擊次數信息、回復信息;

    * 北京市網絡行業協會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2008)鑒字第1號-補充《司法鑒定意見書》,內容為從胡佳的電腦裡提取的數碼照片和網上的照片相同;

    * 公安機關出具的:從國際互聯網上下載並由胡佳簽字的文章;

    * 公安機關出具的:號碼為86000663的小靈通;

    * 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書證,證明小靈通的使用者是胡佳;

    * 公安機關出具的:胡佳的身份證明及被捕經過。

我想問大家,這些物證,證明了什麼?證明了胡佳顛覆這個國家政權?

胡佳和家人的意見

最後看法院所采取的胡佳在3月18日的陳述:“被告人胡嘉在法庭審理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予以供認”。4月3日開庭宣判總共20分鐘左右,胡佳除了回答法官自己是“胡嘉”,其他一句話也沒有說,對律師點了個頭,肢體語言上再沒有其他的表達,他甚至沒有看到家人。旁聽席上除了我和母親,其他都是些家庭主婦、學生以及陌生男子,我還看見一個男子睡著了。宣判結束時,我看見胡佳轉身,神情漠然地要離開,我叫他的名字“胡佳……”,他離我一米左右,卻沒有聽見我叫他,被法警押走了。

胡佳承認那些文章都是他寫的,但這並不意味著胡佳有罪。沒錯,胡佳署名公開發表文章,全世界有目共睹,他是在履行憲法賦予他的言論自由權。法律也賦予公民在審訊中保持沉默的權利。但是胡佳是人,不是刀槍不入的神仙。他被羈押的第一個月,幾乎每天晚上被提審,每次持續6-14個小時,白天他還要參加看守所的活動,如每天上午6點-12點是“坐板”時間——即坐在板凳上一動不動。所謂的審訊,根據國保警察對我的敘述,大部分時間是對胡佳“進行說服教育”、“讓他轉變思想觀念以早日回歸社會”,這是輸灌還是洗腦[1]?他見不到任何可以給他支持與幫助的親人和朋友,也幾乎沒有放風的機會。這種極度疲勞並可能嚴重危機健康的情況下,他還有能力表示抗議嗎?疲勞審訊、剝奪睡眠及放風機會,都是違反看守所規定的。

宣判結束後法官問我們家屬有什麼問題,我把胡佳被非法拘禁、被不人道對待等事細說一遍,並問法官是否已經考慮這些因素。法官做了一番解釋,大意是法官的職責是根據控辯雙方的陳述來做宣判,我提的這些事情,不在他的職責範圍內。

我堅持要自己離開法院,國保警察不准,態度也不好,有人還非常蠻橫,但總體上算是有克制。我說:“法院是保障人類尊嚴的地方,是保護公民權利的地方,在這裡你還要非法限制我的自由嗎?”法院的工作人員也做我的思想工作,讓我坐國保警察的車走。我悲哀地對法院的工作人員說:中國的法治不落到實處,我們的情況無法改善。一個處級國保警察馬上對我大聲說:所以你們要顛覆政權……我說那可是你說的話,我要的是法治落到實處!

胡佳同意律師作無罪辯護,但是他希望盡快結束程序,尤其不希望他的案子牽連別的人(我想他可能指的是滕彪律師,他們共同發表了一篇文章,被多次質問)。他對李律師說哪怕只是提前一分鐘回家也好,回家抱我們的小寶貝。看守所裡還發生什麼事情,他不說,我們不知道。有時我也不敢說話,因為害怕更進一步的報復。他們可以不打胡佳,但是用許多方法讓他痛苦。而這只會更嚴重地傷害他的健康。作為家人,我希望他能從健康角度考慮,保重自己。

我很恐懼,在被威脅“不配合就連你一起抓”、“不配合就把你帶走,然後格外開恩讓你三個小時喂一次奶”時,我一次又一次問自己:怎麼辦?當年競爭奧運主辦城市時,北京輸給悉尼,胡佳流淚了。現在中華民族終於能舉辦奧運會了,胡佳很高興,但他不希望這是踐踏人權的奧運,不希望是建立在無權無勢的小老百姓痛苦上的奧運,他希望是真正榮耀中華的奧運,所以他一次又一次地批評貪官污吏,提醒當局改善人權,他卻因此身陷大牢,我又痛心又失望。但無論如何,我會盡一切努力,保護我的家庭,盡一切的可能,讓胡佳早一天回家。

誰可以見到胡錦濤主席?如果見到主席先生,請幫我問一問他的看法,胡佳的案子,究竟判得公不公?(全文完,文後附上新華社對胡佳案宣判的中英文報道。)

[1] 對胡佳高密度地進行“說服教育”讓他“改正思想”,並不是一個新鮮的做法。學者朱鴻召曾經對吳思提起過,1942年10月召開的一次西北局高干會,毛澤東作開幕報告,為了讓那些與毛澤東不是一條心的人轉變過來,會期竟長達88天,不轉變就不散會。(吳思,《隱蔽的秩序-拆解歷史弈局》第181頁。)

了了園
曾金燕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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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佳被法院用以入罪的五篇文章及兩篇專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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