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每星期只有四小時的公共空間

    這兩個星期天的下午,我參與藝術行動時,不曾被保安、警察騷擾。但原來溢出這個時間的行動,會有差別待遇。
   

   上星期六下午﹝4月5日﹞4時45分,我的一名舊生阿勛,仿效日本一位年青人枚方雲頓,坐在時代,無償地聽陌生人傾訴心事。在三個多小時之內,每隔半小時左右,保安便過來有禮地跟他說︰「你好,循例勸喻,請你離開。」或「拍硬檔執埋啲嘢。」阿勛當然沒有離開,繼續等待別人說話。
 約一個半小時後,兩個軍裝警察來到,問阿勛︰「響到做乜嘢呀?」「聽人講嘢。」「有冇收錢?」「沒有。免費的。」「是否大學生?」「我是學生,但不是大學生。」「咁先生身份証吖。」阿勛不曾參與任何社會行動,很順攤便給警察抄身份証。「可否抄低電話?」阿勛也如實回答。
 

   參與過近兩次星期日活動的朋友(MC仁除外),都沒有遭遇上述的騷擾。但落單的朋友、行動,就不能避免這樣的選擇性對待。明顯地,地產商還不肯承認時代是一個公眾地方,是一個屬於廣大公民的公共空間。警察雖然友善﹝這是阿勛所強調的﹞,但他們提出的問題及行動背後,也反映出警方的思路。
1. 那有人這麼傻,免費聽人說心事?所以他必定是牟利的﹝香港人真的只是貪圖利益嗎?地產商光天化日下掠奪利益,警察為什麼不抄他們身份証?﹞。
2. 這麼得閒出來「攪攪震」的,必然是大學生。﹝那麼,沒有大學學歷就不能享用公共空間?﹞
3. 勢孤力弱就可以取閱其身份証及電話號碼了。﹝那不是選擇性執法,又是什麼呢?﹞一個年青人,出於熱誠,傾聽香港人心事,而遭到這樣的騷擾,是十分不公道的。

   當然,你可以說,抄身份証及電話號碼沒什麼大不了,但這件「小事」加上星期日的MC仁事件,足以証明時代還是沒有成功地轉化成公共空間。我十分同意時代還是insecure。想想,如果沒有行動,一切將會還原,地產商將繼續佔領公地,謀取利益。不過,我們也得想想,如何促使平民百姓,一起於任何時間,使用我們的時代。不然,我們的公共空間,只是在星期日下午三時至七時,才告生效。

P.S︰「我在聽你說」的由來︰“我在聽你說”來自日本,一位年青人枚方雲頓為了想給人一點點力量,便在日本街頭無償地聽陌生人傾訴心事。香港有出版社翻譯了記載他故事的書 --《無料呻吟》。
我們看後深受感動,便想像香港有人也像他這樣,想像他會說甚麼,遇上什麼人。我們組成的ps劇場,曾於07年將這個故事搬上舞台。後來一直想在香港街頭試試,在今天,我們〝的〞起心肝,在我們的時代,聽香港人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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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幫襯

luke

Gd ah!

ah fun is at times on every sunday, 5-6.30 p.m. welcome to talk to him.

選擇性執法?

對於你大部份的觀點我是認同的,但如果你說警察"選擇性執法"就似乎有點偏激,所以想回應一下。其實警察見到有"可疑"的人士或事情就自然會嘗試去瞭解(一個市民坐在人來人往的廣場上,目的不明,難免引起好奇吧),以防之萬一真的有意外發生都可以方便追查(萬一稍後該"可疑人物"在鬧市地方"生事";又或者,他遇上麻煩或危險,被路過的刁民毆打?)。不論你認同警察們的做法與否,維持治安畢竟是他們的職責,他們不過是盡責想保障每一位市民而已。

大驚小怪不應被合理化

1. 香港法例總習慣先訂得太緊,然後再由執法者或者土地擁有者酌情,「看你是否可疑」才決定是否執法,這反而註定了要選擇性執法。因為你的外貌、衣著、階級等等,你要被懷疑。你會喜歡這樣的城市嗎?。

2. ky說「一個市民坐在人來人往的廣場上,目的不明,難免引起好奇吧」

其實事實恰恰相反。喬治.尼爾遜的《如何看》(how to see)裡說,「坐在公共場所的四周,觀看來來往往的人群,想必是全球最為普遍的靜態行為了。」

長期把自己投射於警察的角度、認同於警察,就難免大驚小怪、大鄉里、並距離世界的常識愈來愈遠。大家可以想想,香港人的這些偏狹是如何造成的。我恰以為就是陳景輝所寫的「移動壓倒一切」、「不準停留」思維。

今天(4月12日周六)下午又來聽你說

今天這位朋友仔又會到時代廣場聽你說,路過的話請去支持支持。

習慣放大

看完報導,有兩點想說說:

1.警方的行動真的稱得上是「騷擾」嗎?這樣說會不會有點過於嚴重?

2.「公共空間」的意思真的是「沒有人理你會在這裡做什麼」的意思嗎?

這兩個問題是基於筆者推論該文作者的基本論點而聯想得來的,如果誤解了你的觀點請指正。
第一個基本觀點,是警方的行動是在維護地產商;第二個基本觀點似乎是,即使警方態度友善,他們若有其「背後的思路」(先當他們真的「有」並且「是」如你說的思路),也是不妥的。

如果這兩點都沒有說得太錯,那我就想問:
一,關於第一點,如何得知呢?我想,也許平日我們對警方有太多負面印象,但從你的紀錄中,卻很難讓人產出與作者同樣多的想像。
二,即使他們有你所說思路,又是否代表很有問題呢?我相信你都會同意,民主社會的可貴正在於各人可以有存有各種想法,只要這種思路不致於削絕其他思想的存在或長遠滋長,相信已可接受。但你提出的事例是否有這麼嚴重呢?相信沒有這種嚴重吧。

當然,保持一種抗爭意識對於追求一個美好社會是很重要的事,但如果過於習慣放大一切阻礙個人表述的行動,反過來也是另一種暴力吧。

不必要的介入

1.我所說的騷擾,不只警察,還有保安.想想,路人常常看見他被問話,自然比較不願過去和他說話了.
2.警察若只想了解他做什麼,大可只問問他而不用抄他身份証及電話號碼.提出抄的要求己經提高了行動者的成本,如引起尷尬的不快等.更何況很難說他靜靜的坐在那邊等人說話就構成潛在危險吧.
3.警方背後思路的問題,還涉及他們對人的刻板印象及預設.這些絕對影响他們的執法.
我們如何衡量一個社會是監控社會,其中一個指標就是你有多經常見到警察及他們介入的頻密程度.這樣的事情就要介入,是不必要的.

騎劫、遊蕩、流氓

如果我們從「常理行為」的圈子出路,不去理解別人的「常理行為」,那麼騎劫=遊蕩=流氓。

這個理解過程是需要時間的。但是,我不認為騎劫是常人不可理解的,不竟社會被私有化只有很短歷史,只是我們現代就習慣了社會被私有化的生活方式,理解的門路在哪裡呢?

在我們要求公權力訂立遊蕩罪或流氓罪時,或授權任何人管理公安空間時,應也考慮這方面。

相片提供

幾個問題

我對私人土地公共空間都好有興趣, 有一些問題:

1. 私人土地公共空間應是是私人土地, 但在土地的租約內訂明作公眾人士使用, 其實係政府與發展商兩者的合約, 第三者是否真的可以受惠 ? 第三者是否可以執行租約 ?

2. 公共直間的意思是什麼 ? 市民有那些使用權 ? 例如簡單的通過, 短暫的停留, 休息進食等等;

3. 政府的土地又是否一般自動成為公共空間, 任由市民進入 ?

4. 如果我在私人土地公共空間遇到意外, 那該土地的發展商又是否有法律責任 ?

希望有人能夠回答我的問題, 特別是那些在私人土地公共空間攪行為藝術的.

回Albert, 雖然我不搞行為藝術

1. 私人土地公共空間應是是私人土地, 但在土地的租約內訂明作公眾人士使用, 其實係政府與發展商兩者的合約, 第三者是否真的可以受惠 ? 第三者是否可以執行租約 ?

可以不可以, 視乎政府的智慧.

2. 公共直間的意思是什麼 ? 市民有那些使用權 ? 例如簡單的通過, 短暫的停留, 休息進食等等;

視乎是甚麼樣的公共空間罷. 我估應該唔可以係馬路中間休息進食.

3. 政府的土地又是否一般自動成為公共空間, 任由市民進入 ?

我倒不想市民可自由進入監獄.

4. 如果我在私人土地公共空間遇到意外, 那該土地的發展商又是否有法律責任 ?

應該有罷. 反正發展商有買保險, 且一定有律師肯幫你告.

發生意外閣下自理

時代廣場在《使用時代廣場露天廣場及週圍環境的規則》第一條已列明:

1. 所有進入及使用休閒地區的人士,須自負風險。休閒地區的業權人﹝「業權人」﹞及管業經理將不對任何由於進入或使用休閒地區的人士直接或間接引起之意外或損傷負責,不論該等意外或損傷如何發生或引起。

參http://www.inmediahk.net/public/article?item_id=315131&group_id=11

發生意外閣下自理 ?

我相信這句:

1. 所有進入及使用休閒地區的人士,須自負風險。休閒地區的業權人﹝「業權人」﹞及管業經理將不對任何由於進入或使用休閒地區的人士直接或間接引起之意外或損傷負責,不論該等意外或損傷如何發生或引起。

提示/警告/免責條款的實質法律效力應非常非常有限, 講左等於無講;

法律是死的, 律師是活的

如題. 同意Albert.

宣示主權

就上文的附圖所見, 阿勛坐於 time square 的路中聽途人訴心聲, 可能本著好意, 但見路人都有意避開, 難免令該處更為擠迫, 反而影響其他市民的使用權利;

如上述的行為只為宣示主權, 則要先攪清自己有什麼權利, 我想那是關乎法律上而非情理上, 我不是律師, 不敢多講; 如只是宣示式的行為, 則請小心自身的安危和避免影響其他路人;

時代廣場拒絕交代地下廣場出租收入,並指被artists弄至相當frustrated

前日﹝星期日﹞南華早報報道:

Mall set to reject call to provide pricing for its piazza
We are allowed to charge: Times Square

●●●●

Times Square is prepared to reject a government request for information on how much it has charged organisations staging exhibitions and commercial events on its piazza - a public open space.

Sources from the developer said two independent legal advisers felt the company had no obligation to hand over such business information. The legal advisers said the deed of dedication for the piazza, signed between the developer and the government in 1992, did not limit the range of the charges.

"The deed of dedication allows us to charge," a source said. "It does not state that we cannot charge to the level that we have set."

......

"It is likely we will turn down the request based on the legal advice obtained," a source said. The source said the piazza was a privately owned area open for public use. "This is a private area and we are the landlord," he said.

According to the deed of dedication signed by the Buildings Department and Zenuna Limited - a Wharf (Holdings) subsidiary - the owner "reserves the full right to place or permit the placing of temporary structures on [the piazza] {hellip} for the purpose of temporary exhibitions and displays". But these structures must not impede the right of pedestrian passage and use of the piazza.

The deed also set out that "the owner may charge such organisations [using the piazza as an exhibition venue] for their use of electricity, water or related facilities and other services of the owner in respect of such exhibitions and displays".

●●●●

The source said they felt helpless over recent protests and activities held at the piazza that deliberately breached the rules.

Activists had recently gathered to picnic and do performance art to demonstrate their right to use public space.

"We have sought help from the police and the Buildings Department. The police told us that they could not help because the piazza is privately owned, while the Buildings Department asked us to be tolerant. We are very frustrated."

好像有 Insight 但又無關宏旨

有關 Albert 的四答,頭三個第二段答,尾的一個第三段答。

私人公眾場所,即係 ownership(業權) 與 ease(使用權) 之間概念上的差別,該是很簡單的,不贅。另外,有業權而失去部分使用權亦有時有之,不是司法不公。有些 ease 係公眾性質的,不是只有特定人士的便利。

係私人公眾場所,基本上行路都會仆街死,所以講索償(damage)也是無關宏旨的,行路與行為藝術都係同一個準則。如果說行為藝術令業主要承擔較大的民事責任,那麼我只能說這個責任的法律觀點一直都存在,只是這個責任的適用範圍,會時而勢易地依法學發展而改變。

舉個例,商場濕左水一定要提醒路人,否則有人仆街就有民事責任。這個提示必須有真實的提示功能,7x24 不論實況不斷地釘死的「小心積水」告示就很難算是有提示功能。

所以,整個問題都不是法律技術的問題,而是社會如何看待公眾場所的期望問題,因而有什麼公共空間該被伸延,有什麼算是遊蕩或流氓要被整治。

簡單來說, 就是邊個夠惡

因為行為藝術沒準則, 阻街與否看看你能否鬥贏保安及警察.

如果十幾個人一齊行為藝術, 排出一條直線聽人講心事, 會發生乜嘢情形? 保安做嘢又唔係, 唔做又唔係. 先至好睇. 現在太沉悶.

(跟據統計學, 只要有足夠時間, 幾荒唐嘅事都會一定發生. 時代廣場唔會咁快拆, 應該會有這樣超級的行為藝術出現.)

還有一個問題

究意有冇民間記者私底下採訪過時代廣場的保安員,附近行咇的警察,及附近的住客,行人,商戶等. 現在獨媒體的報導太過一面倒.

「惡」字的玩味

家下都無乜野惡過主權,你頭骨硬還是警槍子彈硬?

把議題放上社會討論的過程簡化為「鬥惡」,會不會太簡化一點?

我們這裡的討論係涉入公權力的使用,政府應該批多地作不同類別的公眾場所(不只藝術,而且包括玩耍),這些地的真正使用規則係乜。

最後,點解台灣用咁少警員整體治安會咁好,香港就無一點自信嗎?

私人土地公眾空間

我對相關的法律只是看過一點, 有錯誤之處請指出:

1. 以我理解, 指定開放廣場作公眾使用應係發展商對政府之承諾, 係一種 covenant, 而唔係給與公眾人士一般的使用權 (easement), 政府有無權給予 (assign) 公眾相關的使用權呢 ? (比喻: 我承諾請我的朋友到我家吃飯, 我的朋友又是否可以請來他的朋友一同前來呢?)

2. 如果公眾空間的本意係作為通道, 那麼來通道上作表演就並非發展商的本意, 那作表演者就成為一非法入侵者 (trespasser), 那 tenant 的法律責任和應負的 damage 就會減少;

3. 市區的公眾空間不足, 但不能令侵佔私人土地作藝術表演合理代, 希望各文化人明白;

唔用「惡」字, 可以用「權」字

人權, 民權, 主權, 治權, 物權, 產權, 業權, 公權, 警權. 當各權力在比拼時, 警權是最明確, 最容易突出來. 不是嗎?

回應韋言

我都有想過訪問保安,不但有實際上的困難(我想他們認得我),亦因為我有現在的立場而有影响。這樣想不是為了所謂的持平,而是想知道體制下的保安為什麼會這樣做。

回「擠迫」論

唔係好理解關於「擠迫」的講法。其實去過「時代」的朋友,都應該知道,其實「時代」之前在廣場上,將d七仔送的公仔放大幾百倍的那些幾米公仔,供人拍照定唔知做乜等等,其實要講實可以覺得公仔阻路,仲加埋拍照人潮等等,咁大家又點理解?

其實成個空間唔係細,而好多公共空間使用者,其實都係有能力去反應這些在他們身邊發生的事情,所以有個人或者有件野放在路中心就等如阻街,或造成擠迫呢個講法,點都唔能夠成立的。冇理由時代放大公件就得,而在路邊坐個人就話阻路。

而如果大家有心機睇「時代」的回應或者想法,好重要一點係「時代」覺得有人在廣場攪野,「有礙觀瞻」,其實都只係覺得有d人坐起地度都會映衰「時代」~~而在我地為「時代」著想之前,我諗大家都要諗真我地是否認同時代對一般人、路過的人、沒有進其商場消費的人的歧視~!!

而以我對上述朋友的觀察,他是真的只佔了大概是四格階磚咁多的地方,而且他還是在靠近花糟的位置,而且講真,「時代」一直都不可能說得上到「擠迫」的地步,頂多只是人來人往。至於有事在廣場發生,頂多是令急速的行人放緩了點,也算不上造成什麼阻礙。

回「擠迫」論

我想是批評者唔覺得這是與眾同樂的藝術. 正如我覺得去年Microsoft在時代開售Vista阻街一樣, 但我知道參與者很享受.

回「擠迫」論

廣場上沒有「擠迫」, 正是 the reason for, rather than against, regulating .....

探討和研究市民在私人土地公眾空間的使用權利和規範, 正是避免有 「擠迫」和「阻塞」的出現, 而不是因為未有出現而無需討論;

回albret

post 重複了,所以刪掉其中一個Z。

回albret

請留意上上回應第二段,我希望可以說得清的是,作為一個使用者,其實都有一定對應現場的能力吧。正如時代攪佢地d幾米都唔會用block,或者樹個牌叫人小心,但d人都會知道的。行人會識得自己避開個像同埋圍住拍照的人群一樣,我都冇見有保安叫d人唔好映相映咁耐,唔好阻路咁丫?我估除左因為佢地都想d人留意d展品外,另一方面,係因為佢地仲當大家都是有正常判斷能力的人。

一個人落到街,大部份人都會有自己分辨「點行」的能力;行直路定係兜路,在上述情況中,其實都只係一步兩步的事,如果講到d幾米公仔咁大堆頭,可能一開始d人仲識得唔行入去tim啦,我諗如果你想行得快,仲要行入時代個入口,咁就係咪都要越過好多人,兜一兩步路。

而且,請唔好當所有在街上的人都是「不能溝通」的人吧,講真佢真係阻到你,唔通一句「唔該借借」會比一堆保安警察人才濟濟咁圍住一個人加兩張小凳仔更有力??

還是我們我們太習慣咩問題都有保安同警察,代我們出面解決,而使到我們連一句「唔該借借」都唔想再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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