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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德?不道德

講求企業社會責任就會破壞市場環境,按社會應有的起碼道德價值,向財雄勢大的商家抗議,就等如違反合約精神......香港社會那種單向浮淺的意識形態霸權,實在過份牢固,要辯論有時也不知從何說起。

現在,紅灣不拆了。然而這場香港公民意識覺醒的小勝,還是留下一些精采的文字、一針見血的論據。毛孟靜這篇充滿辯論機鋒的文章,就是值得剪存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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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說,一切只要符合合約精神,只要合法,地產商就可為所欲為;對不起,人生在世,這個說不通。世情,除了講究合法,還得合情合理。不然,發展商在宣布要拆紅灣一大排簇新高房子之際,不必連「大肚婆也進不了那個小浴廁」的話,都搬出來講。講的目的,自然是要攀上情理的邊。

  有父母在街頭公開責罵小孩,路人見是私事家事,孩子屬父母「私產」,都會側身而過。但若見小兒給打得一嘴血,就肯定有人報警去干涉人家的私事,以及「私產」。

「用」完即棄

  當然,確有法例禁止虐兒。但,也有法例禁制起拆,有這麼個「環境評估」的程序,卻不知怎地,要用於紅灣,不符合拆卸前六個月的限期,於是不適用。而負責的高官孫明揚說,政府「有權決定是否同意批准任何有關紅灣半島修訂地契的申請」,不過,孫先生同時「不肯承諾一定不批准發展商申請更改地契,以阻止紅灣半島遭拆卸」。

 商業行為,固然利字當頭。但私人產業,就真可來個隨心所欲?說的並非是室內裝修,有誰要把自己內裏空間設計成澡堂子,或會所宮廷,由得你;說的也並非是外牆翻新,要把樓宇外殼滿鋪雲石,也由得你。說的是要把一大排碑林似的全新高樓,塌它個清光,成了英國《金融時報》嘲諷的香港新發明︰「用完即棄摩天大廈」(「disposable skyscrapers」)。中譯「用完即棄」當中那個「用」字,且可圈可點。用?未曾有人入住過紅灣,未用過。但也可反駁說,確已用過了,「用來過橋」。

環境是公眾的

  有說,在商言商,理所當然往錢眼鑽,只要合法,沒什麼道德不道德的,也即是「非道德」(amoral)。但這已是上世紀的說法。當今商業社會,同樣是個公民社會,要追求基本的人文精神。天空是你我的,環境是公眾的,地球資源更是全人類的,拆紅灣,就是不道德(immoral)。

  而所謂合約精神,總有爭議。《基本法》沒說明香港人可以吃飯行街,不等於香港人不准吃飯行街,這是情理常識。於是,合約中沒註明買樓後不准拆樓,新業主就可話拆就拆?依此說來,一張租約若沒寫清楚租客沒有泊車權,租客仍可肆意在大廈空地上夜以繼日地泊著他的一部私家車。

  二百多年前,法國大儒盧梭已提出,人民與政府之間該有一份合約精神︰人民樂意個人自由受到約束,以換取法治秩序,以帶來一整個社會的大圍公義。而公義公道,自在人心,除了法律,撇不開情理。倡論自由經濟的亞當.史密斯也說,資本家若完全不受約束,會得「欺騙以至搾壓」人民。資本主義並非就是有錢大晒,解釋了文明社會需要公平競爭法。

法治還須顧人情

   香港至今沒有公平競爭法,反過來,要大眾尊重一份含糊的商業合約精神,並不公平。而香港人與政府之間,因為沒有普選,沒有投過這政府一票,與董建華沒簽過什麼精神上的合同,也就談不上什麼深層社會契約的面貌。於是,一有事發生,新鮮的由紅灣到西九,董氏政府總給人搖搖欲墜的感覺。

   真要算合約精神,且來比一比,房子買賣出了紕漏,追討不了對方,仍可向中間人的律師行控以疏忽,追究損失。紅灣原是公地公產,政府代香港人如此疏忽地賣了出去,我們可不可以告政府?政府可賠償給誰?  

  北京人大合法地否決了香港在○七、○八年普選,本港民情,卻對此仍堅持不休。香港人不懂法治、沒有聯繫《基本法》的合約精神?還是那句話,世事除了必須合法,還得講究合情合理,不能夾硬來。 

毛孟靜  信報財經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