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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若薇:政府要盡速修訂《公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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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       余若薇
2005-07-12

自臨時立法會在97年修訂《公安條例》後,反對聲音一直不絕,認為該條例賦予警方酌情權過大,影響遊行集會自由。

回歸以來,香港遊行集會多不勝數,其中有不少人士或團體,都沒有依照法例規定給予警方7天通知,律政司一直沒有起訴,只是警告了事。記憶最深刻,是2000年一批大學生反對分科收費,律政司考慮起訴,民主黨司徒華等人挑戰律政司長是否「蝦細路」,要告就一併起訴他們。律政司按兵不動,等候時機。

02年2月一個星期天,梁國雄一行40人從中環遮打花園遊行至金鐘警察總部請願,事前拒絕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律政司考慮3個月後,在5月的一個清晨,警方重案組拘捕梁國雄及兩名前學聯成員,控以舉行非法集會。該3名被告在11月被裁判法院宣判罪名成立;當時的裁判官已經質疑,控罪本身帶政治性質。

上星期,終審法院5位法官,以4比1駁回3位被告的上訴,然而這次判決的焦點,卻是終審庭重申在《基本法》下,香港市民有集會和遊行的自由,現行《公安條例》部分條文違憲,警方預先反對或限制遊行集會的酌情權應該收窄。

5位法官都強調,集會及遊行權利,體現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石,法院必須寬鬆地詮釋。相反,任何對於這些基本權利的限制,都必須嚴謹處理,要有清晰、狹窄和明確的定義,並且只能在「必要」(necessary)的情况下,施以「合乎比例」(proportionate)的限制。這一切都是國際社會公認的大原則。

盡快處理違憲條例

辯方主要的觀點,是條例中給予警方其中一個反對集會的理由「公共秩序」(Ordrepublic)不明確,超出「公眾秩序」的意思。「Ordrepublic」源於法文,因含意太廣,很難有英文或中文的翻譯,《公安條例》只是照抄《國際人權公約》中的法文字眼,這在憲法層次沒有問題,但在本地立法的層次便不可接受,因為執行機關的權力,必須有明確的法例所規限。法院接納這觀點,但由於被告根本沒有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警方毋須行使任何酌情權,案件沒有涉及條例違憲的部分,因此維持原判。

值得留意的是持少數意見的包致金法官。他認同遊行集會應通知警方,但法例賦予警方的事前限制權力過大。首先,法例所列出的反對理由,只是照抄國際公約內一些概念,未有明確闡述。其次,法例賦予警方施加條件的權力,也未有訂明清晰的範圍。事實上,今年的七一遊行,警務處長李明逵在「不反對通知書」就列出44項條件,差不多是去年七一遊行的一倍,有些條件令人莫名其妙,主辦單位難以遵守。最後包致金認為,法例下最高監禁5年的刑罰過重,與不通知警方罪行的嚴重性不合乎比例。

今次判決的最大影響,是終審法院裁定《公安條例》第14(1)、14(5)和15(2)條中,有部分字眼違反了《基本法》第27條內賦予港人集會遊行的自由;民間已有強烈的反響,學聯又再舉行遊行抗議。特首曾蔭權既然銳意要為政府施政建立新氣象,應該要求律政司及保安局立即檢討《公安條例》,及主動向立法會提出修訂建議,盡快處理違憲的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