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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誰有心研究Hate Crime

當明光社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爭議上,公開妖語惑眾之際,我近日因工作以至私務需要,正研究仇恨罪(Hate Crime)這個問題。


在英美等地,一般都有仇恨罪的相關立法。所謂仇恨罪,就是基於對方政治信仰、種族、宗教、性別、性取向等等,作出歧視,並且公開鼓勵他人基於此等偏見,作出謀殺、恐嚇等諸如此類的行為。
傳媒討論明光社的論點時,其實忽略了外國的反歧視法律,並非保障平權(Equal Opportunity)那麼簡單,更是為防止有人因為歧視,對被歧視的人作出憎惡、仇恨甚至暴力行為,是剛性的法律。明光社和傳媒並無搞清楚保障平權法律,與反仇恨的法律當中的區別,就混淆視聽,不知所謂,莫此為甚。
由明光社這種組織的言論,其實香港應積極考慮訂立仇恨罪的法律。現時明光社的言論,正是佈下仇恨種子。一旦有人自以為正義,對同性戀者作出非法行動,後果不堪設想。
另一方面,現時亦由於香港缺乏仇恨罪立法,令網上一些批鬥言論根本不受節制。現時香港的網上言論,幾激都有,什麼歧視性言論都有,全無界限。像近日香港網上那些攻擊欣宜的言論,在英美根本可以被控仇恨罪。
因此,將《性傾向歧視條例》無限放大的人,實在只是視香港人為蠢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