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十元八塊的法治

法治何價?有道答案是$10.86,即一股領匯基金的價錢。

盧少蘭女士挑戰領匯上市訴訟在原審被判敗訴後,特區政府以上市在即為由,要求上訴庭頒令縮短盧女士的上訴時限,迫使她於翌日下午一時前作出上訴決定,及隨
即於二時半開庭聆訊。盧女士抗議上訴權利被踐踏,拒絕出庭陳辭,上訴庭在上訴人缺席情况下駁回上訴。特區政府隨即於晚上八時去信向終審庭施壓,逼令盧女士
在半天內決定是否再上訴,並隨即進行聆訊。雖然最終因終審庭堅守立場而促使政府擱置上市計劃,但事件給人的感覺是政府只是在別無選擇的情况下才向法治低
頭。

政府將只對政府有利之上訴程序強行加諸上訴人,實是史無前例及極其霸道,視法庭如囊中物,令法律界震驚。政府的做法令社會覺得司法程序及上訴人之基本權利不受尊重,須屈從於經濟利益之下。

於此重要時刻,全港報章一致譴責盧女士漠視香港人「整體利益」、濫用法律程序阻撓上市的行為罪無可恕。董特首及唐司長更明言有人利用香港人尊重法治精神「搞事」,破壞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

這些言論代表的價值觀實在令人心寒。究竟有多少人曾細閱初審之夏正民大法官的判辭?在判決盧女士敗訴之餘,夏法官在判辭中羅列了四個法律重點:一、盧女士
的法律理據「強而有力」,法官認為判決並不容易;二、政府在未弄清法律基礎前貿然上市是一項冒進(bold)的行為;三、盧女士並沒有故意拖延向法庭申請
司法覆核;四、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盧女士濫用司法程序。

社會核心價值為何?

事情到了這個階段,問題已不止於盧女士的司法覆核申請是否具足夠的法律理據,而已跳升至社會的核心價值為何的層次。若市民有足夠的法律理據,並遵照司法程
序挑戰政府行為,這又怎算得上是「搞事」?假若這些法律理據不能為民所用,那麼它們究竟是為誰而設的呢?假若上市行為是違法,那麼從不法行為牟利,又是否
符合社會的「整體利益」?只為50萬人有機會賺取薄利,盧女士就該放棄她應有的法律權利嗎?

可能有人會認為,既然初審法官及上訴庭已先後裁定盧女士理據不足而判其敗訴,這已證明了盧女士提出的司法覆核是毫無法律理據。對此筆者只想指出,歷史上有
許多極重要的法律論點,都是經過初審、再審、上訴挫敗之後才最終為最高上訴法院所接納而奠定下來的。司法程序一日未完結,結果仍是可以改變。假若初審或上
訴敗訴後就證明了上訴人法律理據不足,那麼我們又何須賦予上訴人再上訴的權利呢?何况上訴庭在判辭中亦承認,法庭須在極短時間內就此重大問題作出裁決極不
容易。法庭在此案中面對的壓力實難以想像,判決若有偏差,亦不足為奇。

從另一角度來看,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固然重要,但我們是否應因此為迎合投資者的期望而放棄法治呢?法治與經濟發展都是香港的重要核心價值,但令人沮喪的是,每當出現對社會有深遠影響的爭拗時,為何特區政府只會把問題兩極化,逼迫港人在兩者之中取捨?

湯家驊  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