鳥籠創作空間──異議為虎作倀者

  作者註:說在前面,本文並非播客,所說的播客群主要指在Hong Kong Podcast Group裡的主導討論群體,並無一竹篙打沉一船人之意。我相信只要參與播客的朋友夠多,絕對會有與這「播客群」不同的看法。此外,這期有些看不過眼的東西,文章寫得嘮嘮叨叨,還望見諒。

  看了上期《動漫線》,發現內木一郎、阿晨等朋友,都討論了相似的問題。大家都以各自的文字,闡釋了建基在他作的二次創作,為何也是一種創作,以及保護這種創作的存活空間為何重要。

  在此要向阿晨、內木一郎、聰頭道謝,他們明確指出「版權」和「創作」的分別,這是我的文章中沒清晰指出的。明白了這分別,我們就更清楚「版權」為何不一定有助創作,有時反而是扼殺。

  閱讀這堆資料時,最令我詫異的,竟然是播客群──一個本應是眾聲喧嘩的族群──的回應。

原作者愛好者可以雙贏

  內木一郎的文章,指他們約了C.A.S.H.開會,商議播客使用音樂的版權。這個討論會,既然是來自民間,人們期望他們能主動爭取一些合理的權利,是很自然的。好像在討論串(見這裡)中,網台DJ「大腦電波」就在開會前說:

  「非牟利民間網絡電台和個人網台沒有雄厚資本,講得白些根本冇錢,大家是播客和網台愛好者,……樂於推廣音樂。希望明天你們可以與C.A.S.H.作出良性和有建設性的討論。如果C.A.S.H.給予 Podcast、非牟利網台,個人辦網台給予相宜和合理的費用,我們也會樂於付款,為業餘愛好者和創作人達至雙贏,提供更多渠道為創作人推廣音樂,何樂而不為?」

  如果在日本的創作視野中,不論是二次創作的同人誌、同人曲或詞、同人Game、用原音樂畫面再剪輯的同人MV,都不視為侵權,而是二次創作者尊重原創者,原作者亦尊重二次創作者,生製原作的公司把這些二次創作視為宣傳原作的副產品,並說明容許或歡迎怎麼樣的二次創作,鼓勵同好進行二次創作。已成動漫畫職業人員的,有不少出身於同人界。這就達致大腦電波所說的「雙贏」局面。

  然而,會議中的播客群,雖然早料到C.A.S.H.之前並無制定這方面的收費,卻只沉醉說「什麼是播客」的理論(根據錄音),沒有利用他們作為播客代表的身份,驅使C.A.S.H.盡快訂出這分費──並且要是合理的收費。如此看來,這個會議成果即使不是零,也很有限。一些沒出席會議的朋友在會前提出的問題,答案都只是「C.A.S.H.會收費」,卻沒有促使一個供民間與C.A.S.H.商議授權的機制之誕生,以及訂下合理的價錢。

  當我讀畢Podcast Group上的整個討論後,發現這些播客代表一開始已沒有打算運用他們代表的民間力量,強調開這個會是「睇清楚遊戲規則」。不但不對C.A.S.H.不合理的地方提出質疑,會後這些播客群更對其他播客強調「做個podcast照計都係想正正經經、負責任、守法咁玩落去」,限制播客們的選擇,「無得播C.A.S.H.歌就播Podsafe嗰啲囉,唔使死的。」(見這裡

  那個會議,為的不是爭取一個更有利傳達作品和誕生創作的機制,而是給當前限制作品傳達與創作誕生的強權,為虎作倀。

播客群曲解反思版權的言權

  當有其他人提出傳達作品、誕生創作的問題,諸如內木一郎、阿晨上期的文章,提出了「失去動漫畫原曲這符號,同人詞往往就不成完整作品」「是什麼令知識和創意成了一些神聖不可侵犯的商業產品?」等論點。播客群的反應,竟是片面地曲解,並加上強烈的譴責,諸如:

  「點解呢班人來來去去就係掛住維護佔人便宜攞人着數唔俾錢」;「佢地覺得『我鍾意點用就點用』先係啱,我鍾意天你首歌詞再創作,出街播又得,我鍾意撻你個logo引人買飛又得,你話唔得就係扼殺創作」;「唔識分『蒙娜麗莎』與『Hello Kitty』版權的分別。有啲人就上C.A.S.H.問下點先唔犯法,有啲人就明知會犯法都以身試法,邊個行得通?邊個行唔通?都係各自各精彩呢。」(見這裡

  還有一些更是無理取鬧地亂批,例如扣帽子罵「亂咁寫嘢的梁文道」,卻沒有任何論點解釋(起碼連對梁文道的《蒙娜麗莎死人頭》一文的反駁都沒有,只是訴諸「唔識」就可以認為自己是正確;又或是指梁文道對播客們的稱讚是亂咁寫、遠遠過譽了?);罵在大學教授Creative commons的葉蔭聰講師等人「自封專家學者」等。

  看回內木一郎、阿晨等的文章,他們亦沒有要求任何情況都可不付版權費,沒有說「喜歡如何用就如何用」,絕不是像播客群曲解後的講法般。內木的文章,明確地關注在同人誌即賣會或網台等非牟利場合的播放問題,根本沒說過要像商營電台、電視台般「出街播」。除了版權外,他們更關注到例如作者意願,挪用他作的意義,有利原作的傳播方法等。站在創作角度,作者當然樂見作品傳播的更廣,對世界有更廣的觀照面。二次創作者亦非「佔人便宜攞人着數」,即使他們可以承擔的金錢付出有限,但他們往往盡力付出,同時,對時間的付出、創作的精力和心血的付出,更絕非金錢可以量化。──因此,日方索性不這樣量化,而是直接說明作者意願,例如歡迎任何同人創作,又或不希望出現變成色情的創作等。

  播客群除了歪曲別人是「佔人便宜攞人着數」,把「對(應有的)創作空間設限」的質疑者,與只求任何東西都是「免費午餐」的零付出者,這兩個概念混為一談;卻完全對「創作受限制」、「因少部份有錢人的絕對私有化和商品化,使其他人某些方面的創作可能性變成零」等問題,視而不見。我相信以播客群這種迴避重點的討論方法,會導致理性討論。

法例不是絕對信仰

  為何許多新創作產生的條件,卻遭C.A.S.H.專橫地限制、阻礙着?除了播客群,近日網絡上也有許多人談及C.A.S.H.的問題。根據各方網友的談論,原來以下行為都是犯「法」的:

  一、買了正版CD,再轉到MP3 Player中,帶出街聆聽。
  二、錄影電視節目,回家時收看。
  三、錄影電台節目,回家時收看。
  四、在任何歌唱比賽中唱「版權歌」,沒向C.A.S.H.付款
  五、使用「版權歌」作聆聽
  六、在街上吹口哨時吹「版權歌」,沒向C.A.S.H.付款
  七、在派對內唱「版權歌」,沒向C.A.S.H.付款
  八、在街上哼「版權歌」或拍打「版權歌」音樂,沒向C.A.S.H.付款
  九、你聆聽電台節目時,電台播歌,被其他人聽到,C.A.S.H.指稱是侵犯版權的……

  雖說「法治精神」是維護公義,有不少時候,「法例」往往不是反映公義,而是反映社會的主導權力之意識型態。因此,法例往往會被爭議;因此,法例不時都要修訂;因此,在嚴重的情況,會有「惡法」出現。

  跳過法例是否合乎法治精神、合乎公義的論述,把法例置於絕對權威、置於信仰的位置,只是錯過或逃避對事件的不同思考點。其他網上論壇、新聞組的網友,都不約而同地認為這些有關C.A.S.H.或版權的法例不合理。不但創造新創作、再創作的權利,連一些不會令版權人蝕本的對原作宣傳渠道,諸如別人在街上哼歌或吹水哨,都是犯法。這對新創作的作者和原創作的作者,都是雙輸,唯一贏的可能是C.A.S.H.(若然不計名聲,只論攫取到的金錢)。有網友強烈地斥責這些法律對窮人(包括民間的「同好」和「再創作的作者」)不公平,有人更直斥C.A.S.H.是「名正言順的黑社會,衰過收陀地」

  當然,我並不認為人們要逼使播客「公民抗命」,播客絕對有權自己選擇不使用某些音樂。然而,為何播客群要驅使其他人一起,盲從一套不合理的權威?為何當其他人指出這套危害創作及傳達的「商業法律制度」不合理時,播客們不但不自己也參與反思,卻反而以曲解和謾罵,去回應、去嘲笑這些反思?是不是因為他們只用播歌,不用直接參與創作,「針不刺到肉不知痛」?

播客群為何不爭取授權和合理收費機制?

  其實錄製一個音訊節目,也是一種創作;不為一些音訊爭取合理的使用權(例如爭取付出合理費用,而非天價),表達一些題材時等於喪失了一些有利表達的選擇(舉例:要製作六四專題節目,完全不用《自由花》、《血染的風采》等已有的版權音樂,則只餘下後人新作的音樂,欠缺該時代情懷。又如周星馳《濟公》尾段,若不用那首中樂版港姐,原先的顛覆性還餘下多少?)。只是他們不自覺而已──他們根本沒站在創作者的位置,而是站在與C.A.S.H.一樣的位置,純粹考慮直接收取多少金錢。因此,才會有「佔人平宜攞人着數唔俾錢」「佢哋鍾意再創作,你話唔得就係扼殺創作」這些與創作空間對着幹的言論。

  他們罵人家基於別人創作來再創作時「佔人便宜攞人着數唔俾錢」及沒「搵人授權」卻為何不怪責自己:有power做了「代表」,找了C.A.S.H.開會,但不爭取一個合理的價錢和授權機制,讓貧窮的民間同好或民間再創作者,可以合法地以合理價錢獲得授權?不要忘記,C.A.S.H.的門一直都對這些「民間」關着,這個機制一直都不存在。播客們不嘗試為民間打開這門,但指責人們不去穿過這扇關上的門!

  這次的文太嘮叨了。可能因為「物傷其類」,正如內木一郎一樣,我想起的是同人誌的空間,一個與現時C.A.S.H.和播客態度完全相反的成功例子。

脣亡齒寒:思考同人二次創作戰略

  日本那邊能做到同人(二次創作)與原作者的雙贏。他們明白,在同人圈中,製作和購買二次創作作品的人,都是原作的fans,這些二次創作等於為原作作宣傳。因此他們不但不禁止二次創作,許多公司更明言允許或鼓勵。即使同人誌即賣會、同人誌購買網站和同人誌專門店,有一定的商業性,但大家都在互惠互利的空間生長,確保了這片創作空間。

  本來C.A.S.H.也可以日本動漫畫商、遊戲商的態度,對待民間的網上電台、播客、再創作,視他們為宣傳(反正再創作會重製過作品,並非原來製品;網上電台、播客等也可以不完全播放整首歌,或在歌曲中插入介紹或其他對話,以防人們不付錢盜錄。因此不會購成商業威脅──除非C.A.S.H.怕他們的流行曲質素太差,別人單在網台聽了一小段已經不會購買)。但短視的C.A.S.H.,以及為虎作倀的播客群,都沒有日本動漫遊戲商的識見。

  要是有一天,C.A.S.H.連日本動漫遊戲商說明「歡迎二次創作」的同人歌曲,都要收費,同人們如何面對?C.A.S.H.的行動當然違背原作者的意願,但現行的法例只會保障他們作「合法陀地」的地位,原作者的意願卻從來不顧。

  要是有一天,知識產權署與黃玉郎等人,又或與迪士尼、Sanrio等人,不顧同好們的再創作其實是支持着原本作品的熱誠,聲稱同人們侵犯版權,要付高昂的費用,怎麼辦?假設,即使同人們有機會直接向日本爭取,獲日方允許繪畫二次創作,香港的版權持有人仍可根據什麼法例,霸道地說:總知在香港,你要給我付什麼天價,才算合「法」。

  屆時同人們不爭取麼?只能默默接受香港商人違背創作精神的「鳥籠創作空間」麼?在「鳥籠創作空間」底下創作,作品的靈魂不泡湯麼?沒靈魂的作品,沒自主的同人,還是同人麼?

  目前同人界仍是天堂,自由自主。但不排除,像C.A.S.H.或播客群等的一類人會越來越多,並有可能染指同人界。同人們討論出捍衛創作精神和創作空間的策略,也許是時候了。

回應

我的回應

先此聲明,作者的文字本身並不好,上文雖然已是經動漫線編輯整理過的,但也自知寫得混亂。加上中文輸入能力極差,要持久回應很難,我大概只可以說出大意,接著的回應文字亦相信不會好。



看過了葉蔭聰的轉貼,可以想像到我是有回應的。其實在我把文章貼至IN-MEDIA時就早已預料有回應。當中的確有我的錯誤(這點不必死撐,任何人在理解事件過程,及提出的論點中,存有一些錯誤並不出奇),也有對我文意的曲解(看過討論後,也許把我的曲解改為”誤解”會更好,但上文已在用,sidekick的回應亦在用,下文仍繼續用”曲解”一詞,但希望大家可視為”誤解”),亦有一些相信有助深化討論的部分。





首先,我本身是動漫線的筆者,我的文章大多是在看到動漫線上有其他作者討論,或者看到ACG圈子內有大家都熱衷討論的題目,就嘗試說說我的看法。所以我只是在動漫線的文章中,看到內木一郎等人的文章,才接著寫一篇我自己的想法。



我必需承認,我是一個事後才了解事件的人,雖然我曾翻查過不少討論,但有看漏的並不為奇。例如會議的原定目的等資訊。



不過,不管會議原定目的如何,之後的相關討論,有不少確實在說播客若播CASH版權歌的問題,而且在會議之前,已成為一個相當重要的討論點,起碼在會議前大家就在談此事,有不同的人說對此的看法,例如我所引的「大腦電波」的發言,是比較傾向希望向CASH爭取的,而有其他人則有不同看法。而這個討論點,”Podcasting/網上電台播歌版權問題”也是在Agenda以內



這類的資訊出錯,我的確應當更正和道歉,始終我是事後了解的,但我確實花過不少時間去查。而我相信,我的資訊雖然有些錯誤,但我已就我為何這樣想說過,沒有到達影響到所分享的主要思想,不論大家同意或反對我的想法。





其次,我既然閱讀的文章是從動漫線的,我自己依據的是動漫線的版本,”內木一郎、阿晨上期的文章”就是上期(我文是在十一月撰寫的,上期是指十月號)的版本。其中內木一郎那篇就是<<尊重版權
vs 尊重創作>>
,sidekick說找不出的一句,則來自阿晨的文章(動漫線轉載版原版IN-MEDIA回應版)”內木一郎、阿晨上期的文章”在動漫線的版本,與在IN-MEDIA的版本,又或是blog上的原版,並沒什麼分岐。



由此可見,我並沒有sidekick所說的‘作者在“上文”及“下理”的剪輯手法還真巧妙~’,更不是在”片面地曲解”。sidekick有這一個論點,似乎是出於資訊錯誤,查証不足,而且比我的資訊錯誤錯得更大。但sidekick帶著這些錯誤就已”惹火”地指責我‘到底,是誰在“片面地曲解,並加上強烈的譴責”?



唯一一個可爭議的,是sidekick說‘又,網友回應:
「點解呢班人來來去去就係掛住維護佔人便宜攞人着數唔俾錢」時,已寫明是因為該篇文末有“如果你認為我們的網站及文章不錯,請捐款支持獨立媒體!”這一句。’這一點的確是動漫線版本和IN-MEDIA版本不同的一處。然而我並不認為那個播客的說法,純粹是源自這一句,這就請看回原文:



Kli 2005年10月18日 下午1時20分

點解呢班人來來去去就係掛住維護佔人平宜囉人著數唔俾錢

又大大隻字聲明:「如果你認為我們的網站及文章不錯,請捐款支持獨立媒體!」?




這句句子中的後半句,即”支持獨立媒體”那句是用一個”又”字來連接,”又”就是同時發生的意思,這當然是Kil這個播客的不滿點之一。但這個”又”除了此一樣東西,同時”點解呢班人來來去去就係掛住維護佔人便宜攞人着數唔俾錢”本身亦在譴責另一樣東西,就是被Kil形容為是”佔人平宜囉人著數唔俾錢”之人或事。Kil先不滿這批人或事,同時”又”不滿獨立媒體去維護這批人或事。那麼這批人或事是什麼?再看原文:



Kli 2005年10月18日 下午1時43分

佢地覺得「我鍾意點用就點用」先係岩

我鍾意天你首歌詞再創作,出街播又得

我鍾意撻你個logo引人買飛又得

你話唔得就係扼殺創作




Kli所形容為”佔人平宜囉人著數唔俾錢”之人,是不是就等同剛引述這段所指的人,亦即是同人歌曲、歌詞的創作者,以及好戲量劇團?我的理解的確如是,而且我也在原文中把這些都引述出來(從來引述就只能節錄,反駁者總會說是曲解,我也不能排除這可能,但我也有加上原討論的連結)。若果真的是,我之後的推論和指責,就是建基在此點上。



在內木一郎、阿晨等人的原文,本來已充分解釋了像同人曲詞作者、舞台劇作者等創作人,何以有必要利用一些已存在的文本去進一步創作,解析了為什麼不應把這些必要的事情去作限制,亦說了二次創作者的努力及他們應有的道德。我不知其他讀者讀到什麼,但起碼這一點在他們的文中是很突出的。但花了一番唇舌,到頭來只換成像Kli之類的言論,視他們為”佔人平宜囉人著數唔俾錢”或曲解內木一郎、阿晨等人的原文作”覺得「我鍾意點用就點用」先係岩”,這不正正就是在“片面地曲解,並加上強烈的譴責”嗎?





第三,sidekick認為我把“播客群”定性和打倒,這一點我在文章一開始就已說明,畢竟相關的討論發言眾多,我的行文要像上面解剖Kli兩個發言般寫法,篇幅將比現在長很多倍,現在的我已覺太長。行文中有時難以不使用概括性字眼,但我就是因為用了“播客群”作為”(播客群的)group
內較負面的言論”(sidekick語)的概括稱呼,才特別作出說明,而且是在文首。播客群本來應是一個本應是眾聲喧嘩的族群,亦即sidekick所言”不像一個組織/
團體”。這個亦是我所想的。



不過因為在翻看Hong Kong Podcast
Group的討論中,這種譴責好戲量等的二次創作的看法,是佔相當大多數的(沒有正式統計,但看過討論串後就看到這樣),所以我才用”播客群”一詞。若這樣稱呼仍令人誤讀,(是否特別在”C.A.S.H.或播客群等的一類人會越來越多,並有可能染指同人界。”一句?我的原意是這”播客群”也是簡稱來的)我道歉。但我的文首本來就是說明這情況,避免讀者誤讀。



至於sidekick說‘“播客群”(對二次創作、版權法掣肘)都有提及過,亦認同’,對不起,在我寫文前,多次看了這次相關的討論串(我的原文都有link)後,看不到這樣,卻見不少二次創作的強烈譴責。但我也補充,不同人的譴責度確有不同,不是每一個都像Kli那種極力地“片面地曲解,並加上強烈的譴責”的程度,我在原文沒指出這點,是錯誤的,也是應作澄清。--可是在討論串中,我確看不到參與討論的播客對二次創作/對內木一郎等人的原文有客觀的理解(而不是曲解),但見不少對二次創作不公的譴責。況且我所‘挑’的‘最“惹火”的言論’,在整個討論串中,我看到整體上大家都對這言論是認同的,而不是對這言論異議駁斥。(若有,請提証據,我會為查証不足以致錯誤道歉)



當然,我是樂於見到像sidekick所說,播客群是應同二次創作有必要性、應有合理的空間,不能扼殺創作等的情況。既然我是一個事後理解者,自己找不到,只好向sidekick討教呈現到這現象的東西,例如一些討論串(芸芸討論串中,我很可能看漏)。





第四,sidekick說‘這樣的責難,是否太過嚴荷了?“播客群”只是第一次跟 C.A.S.H.
開會,就必須負上這麼大的使命?先「睇清楚遊戲規則」又有甚麼不對?
’。我想說,不是我對”播客群”嚴苛在先,而是在”播客群”(仍是概括稱呼,不指全部,請注意。下同)對二次創作作曲解而譴責在先。我亦不是”你有批評,我就要駁”,批評得有道理為何不聽?我只是看到”播客群”的譴責譴得不合理,而針對這些不合理的想法加以反駁。



在原文我已說過,我也沒強迫播客們一定要公民抗命,去播二次創作歌曲。然而是在”播客群”中,先對二次創作作出這樣(「佔人便宜攞人着數唔俾錢」、沒「搵人授權」等)的譴責,我才作出這樣的反駁。現時根本就沒有一個讓二次創作人可以”搵人授權”、”付(合理)費用”的渠道(但日本的同人界就有了:官方會說明允許怎樣的二次創作,允許了在二次創作中如何使用原作,像”同人曲/詞/MV〔用一部或多部的原曲、原片重新剪成的MV〕”就允許)。沒有這門路,又批評二次創作者不走這門路,我才去批評他們不先打開這門路。否則我不會作這樣”嚴苛”的批評,不會”將波踢給別人”!



而”睇清楚遊戲規則”沒有不對,但睇”清楚”而知道當中有問題而不爭取,同時譴責爭取改變這有問題的規則(包括抗命)的人,不是成為了這”有問題規則”的衛兵嗎?如果這”有問題規則”的問題大得很(像現在大到可以扼殺創作應有的空間)猛若虎,這就不是成了”為虎作倀”嗎?





最後,我從來都只是個人發言,我在IN-MEDIA量發言極少,”彼此的熟悉程度並不算很高,亦沒有太多共識”。而我看IN-MEDIA說明是強調文責自負的,在IN-MEDIA貼是因為從動漫線中接觸到它,然後也想多個空間發表自己想法。另外,”同人”這個族群,比播客群的情況更為複雜,相信沒有人可說自己是整個同人界的”代表”,要了解它的話,可以先找找中文維基百科的”同人”和它的相關詞,再多看看動漫線或吳偉明的知日部屋。不過以個人來說,我樂見“同人們”與“播客群”為爭取更多合理權益共同努力。--但希望真的是”共同努力”,而不是像”播客群”(”一部份Group上發言的播客群”)般的曲解而強烈譴責。

後記:本來我的思考重點是二次創作的問題,或者以後多”隱其名”,只說”某人/有些人有如此看法:……這看法因因果果”這格式,不必說什麼Group或Forum,可以減少一些對原文重心的偏離,減少一些被視為什麼”分化群體與群體”吧?可是,老師不是說,要為討論舉出証據時,若是實例,就應盡量具體嗎?又是一個煩惱!

多次嘗試貼sidekick不成功

我之前又沒發言,不知為什麼有”Duplicate comment”之類,搞了一大輪。唯有不貼在那裡。
我的討論重心,其實就是關心在sidekick版上港燦所提問的問題。

再回應《鳥籠創作空間──異議為虎作倀者》的事

  在十一月號《動漫線》,我寫了《鳥籠創作空間──異議為虎作倀者》一文,續談十月號裏內木一郎、阿晨等朋友提出了的版權與二次創作問題,並反駁了Hong Kong Podcast Group(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kpodcast )中的發言。當我把文章轉貼至「香港獨立媒體」( http://www.inmediahk.net ,下稱「inmedia」)時,引起了一些Hong Kong Podcast Group的發言者,在該討論區內及在自己的Blog上作出反駁。當我作出一些回應(包括澄清、道歉和反駁),得到的是另一些反駁。

  《動漫線》編輯告訴我,網站是給「論點」而非給「論戰」的平台。然而在論爭裡,我作為《動漫線》的作者,也有責任向各讀者交待一下。我希望大家關注的,仍是在我所談論的話題之思考,而不是在於罵戰。

  如果大家對我的原文,以及內木一郎、阿晨等朋友的原文看得明白,亦沒有以為我的原文是一竹篙打一船人,相信現在這篇文章只是累贅。若真的看不明白,我個人認為現在這篇文章最重要的,是第三部份。

一:文章的出處

  作為《動漫線》作者,我原來的文章是發表在《動漫線》中,文首就說:「看了上期《動漫線》,發現內木一郎、阿晨等朋友,都討論了相似的問題……」

  後來我把文章轉載至「inmedia」,雖然我沒為意,《動漫線》編輯原來未替我加上內木一郎、阿晨等原文的連結,但原文的訊息仍相當清楚,而「香港獨立媒體」專欄動漫戰線內亦有列出「相關網站:《動漫線》」及其網址。

  Hong Kong Podcast Group其一發言者sidekick反駁:「我查過了,第二段的“反應”,是因應這篇文:(尊重版權 vs 尊重創作),而不是“內木一郎、阿晨上期的文章”(見這裡)」,繼而批評有些言論非在原文中,及指責我「作者在『上文』及『下理』的剪輯手法還真巧妙~ @_@ 到底,是誰在『片面地曲解,並加上強烈的譴責』?」

  我澄清文章的出處,指出是sidekick資訊錯誤,而得出對我的錯誤譴責。sidekick則反駁:「你的文章內, 一個動漫線的連結也沒有,全部皆來自inmedia及Hong Kong Podcast Group,這是事實。」

  由於《動漫線》內容的文章連結,過去由《動漫線》編輯所處理,因此我在轉貼時,忽略了它原來並未加上《動漫線》連結。然而,我個人仍不明白sidekick何以把「上期《動漫線》」這清晰的字詞誤解。

  勿論如何,我的原文確是發表在《動漫線》,立意對《動漫線》內說及版權與二次創作的問題發表意見。這是事實,到Google、到多處地方也輕易查到。而我個人認為,針對這源於資訊錯誤的批評,不見得比討論大家對版權、二次創作的觀點與論據,更為有益。

二:使用「播客群」一詞

  在《鳥籠創作空間──異議為虎作倀者》文中,我所批評的是Hong Kong Podcast Group發言者中,對二次創作的鞭韃聲音,而這聲音又是Hong Kong Podcast Group中的主流。

  鑑於每次都這樣指出,實在相當麻煩,不便行文,而該討論區和那些發言者亦自我標籤作播客,因此我才用些「播客群」一詞。然而我在文首亦強調了這只是個方便的簡稱,不是要指每一個播客,一竹篙打沉一船人。

  儘管如此,文章發表後仍有批評指我「將group內所有網友都定性為『播客群』,然後只列出 group 內較負面的言論」。我在回應中已說:即使在文首已特別說明,「若這樣稱呼仍令人誤讀,我道歉。」但之後,仍有人要求我「對香港所有Podcaster公開道歉」。

  我在此再一次就我這樣稱呼,作出道歉。要是再次的道歉,能消除誤解,讓人明白我的原意,回到原先我對事的觀點、討論,為何不道?

  但我仍然保持,在《鳥籠創作空間──異議為虎作倀者》文中,列出的Hong Kong Podcast Group發言中對二次創作的鞭韃,是該討論區內的主流聲音。這是我在看過該討論區上,關於「吉蒂與死人頭」、關於二次創作歌曲、關於同人等的多番言論後,才得出的結論。在相關討論中,主要的發言確是批判二次創作者,指責他們不合法或有損商業利益,而迴避另一些發言者提出的二次創作應有空間、文化符號不應被壟斷等討論。

  縱使有播客聲稱「我們支持任何原創和再創作」,但我確實看不到在這些討論串中,有證據支持。相反,那些我在《鳥籠創作空間──異議為虎作倀者》文中所引出及批評的言論,不但在原討論中並沒看見被反駁,更有不少方向、立場相同和相近的發言。而發表那些被我引用的言論之發言者,如「Kli」等,亦是該討論區中的主流發言者。

三:版權、二次創作、同人、歌曲的關係

  寫《鳥籠創作空間──異議為虎作倀者》一文,立意是討論二次創作的問題。被我這原文引用了言論的發言者「Kli」,卻指我「將『同人』、『CASH開會』、『再創作』等毫不相干的事扯上一起」。

  從這言論,可見有讀者還是未認識清楚所討論的問題,對它所知有限。本來內木一郎的文章早已說過這方面,看不到的話,網絡上亦有大量資料,像「維基百科」對「同人」的解釋:「同人作品包括了改編的──對正式出版的漫畫進行再創作(二次創作,re-creation));也包括原作的。」

  我以為一個負責任的讀者、討論者,應該輕易知道這資料。原來我錯了。

  阿晨、內木一郎的文章,都說出了創作總要從過去發展而來的,因此二次創作(再創作)也是一種創作,而創作的權利不應被壟斷,不同的人亦應有權運用不同的東西進行創作,包括運用過去的文化符號。

  「同人」正是這樣創作的示範單位。在日本的同人界,有原創作品,有利用已有東西,包括商業動漫畫產物,作二次創作的作品。而整個業界,都視之為大家可以擁有的創作權利,表明歡迎二次創作,不以「版權」把這創作壟斷。

  「同人」在香港,不少漫畫商採取與日本相同的做法。但非漫畫商則有不同態度,例如在動畫歌曲方面,版權是由C.A.S.H.控制,而C.A.S.H.採取拒絕二次創作的態度,以致與動畫歌曲相關的「同人詞」發展空間受限制,而「同人CD」、「同人MV」的空間則更可憐。

  為何日本的業界認同這種二次創作,並發展成空間很廣的創作文化?為何香港卻採取相反態度,結果導致即使有這種創作需求,創作空間卻受壓,甚至有人指責「二次創作」是不應該?兩種態度,哪種可取,哪種值得批評?我寫《鳥籠創作空間──異議為虎作倀者》一文,為的就是抒發我對此的意見。

  看到「Kli」等的批評,我最初以為自己的文章真的很差。幸好我詢問了20多個網友,他們都沒有遇到像「Kli」的理解問題。

四:為何批評Hong Kong Podcast Group發言者的主流言論

  《鳥籠創作空間──異議為虎作倀者》一文中,我引述了一些Hong Kong Podcast Group發言者的言論中,對二次創作的鞭韃。有人批評我引述討論區裡最負面的言論,但我已說過,在我個人的觀察中,主流發言是相同方向的內容。我在原文中亦列出了資料源的連結,供各讀者查證和自行判斷。

  我在原文已說過,Hong Kong Podcast Group的這種鞭韃,既有曲解之處(例如二次創作者非「佔人便宜攞人着數」,內木一郎、阿晨亦無說過要求任何情況都可不付版權費的話),同時亦有許多邏輯錯誤,如:把「對(應有的)創作空間設限」的質疑者,與只求「免費午餐」的零付出者,這兩個概念混為一談;對「創作受限制」、「因少部份有錢人的絕對私有化和商品化,使其他人某些方面的創作可能性變成零」等問題視而不見。

  在只高舉版權的權威(這可導致以版權作霸權、其他人創作受壓的情況)之語境下,Hong Kong Podcast Group裏對不獲版權持有人批准二次創作,作了許多批判,指二次創作者應先獲版權持有者的同意,或向版權持有者完成交易,才可作二次創作。而不能沒「搵人授權」。

  但我留意到一個問題:現時一個二次創作者,要取得版權持有人允許的道路,尚未打開。好像動畫歌,即使二次創作者得到日方的原作者同意,但在香港,版權仍是持有在C.A.S.H.手上,而C.A.S.H.從未批准過非商業唱片市場的二次創作。

  Hong Kong Podcast Group的一些發言者,批評別人不走此路在先。但明明此路還未存在。這種批評不是太沒道理了?我在《鳥籠創作空間──異議為虎作倀者》中,只是批評這種沒道理的批評。若他們要堅持這種批評,較合理的做法應是:他們自己也應盡力去開啟了這門,開啟過後別人仍不依,才作批評。

  正如你不許一個和尚吃肉,但卻完全不讓他得到齋菜,那麼和你要這和尚餓死,有何分別?

  也許有Hong Kong Podcast Group的發言者,以為是我先作出批評。「小金星老豆」反駁我說:「開一次會就想人地即刻比個價錢你係唔係妙想天開。唔再搞係因為了解到要播歌根本唔止關C.A.S.H.事,而重關IFPI事,搞咁多野,我哋PODCASTER了解到好麻煩,同埋好多技術上要注意的地方,所以就唔再跟進。」

  在開會前,是有人早料到C.A.S.H.的回應,並提出向C.A.S.H.議價的聲音,會議間的代表如何處理,由於「小金星老豆」說那些部份「關係其他公司/歌手資料,不便公開」,我無從知道。但既然結果是播客群亦打不開這扇門,那麼他們譴責二次創作者不穿過「搵人授權」這扇門,與餓死和尚有何分別?

五:網上言論的責任

  我在《鳥籠創作空間──異議為虎作倀者》一文中,引述過Hong Kong Podcast Group的發言者「Kli」,在Hong Kong Podcast Group這樣回應內木一郎的《尊重版權 vs 尊重創作》:

  「點解呢班人來來去去就係掛住維護佔人便宜攞人着數唔俾錢」;「佢地覺得『我鍾意點用就點用』先係啱,我鍾意天你首歌詞再創作,出街播又得,我鍾意撻你個logo引人買飛又得,你話唔得就係扼殺創作」

  Hong Kong Podcast Group的發言者「sidekick」認為,這「反應」是因為內木一郎的文章張貼在「inmedia」時,加了一句「如果你認為我們的網站及文章不錯,請捐款支持獨立媒體!」的義務呼籲。

  我不同意這說法,在回應時指出「點解呢班人來來去去就係掛住維護佔人便宜攞人着數唔俾錢」這句話,本身亦在譴責被「Kil」形容為「佔人平宜攞人着數唔俾錢」的人。而這些人的身份,在我引述「Kil」第二句句子很清楚:同人詞人、創作《吉蒂與死人頭》的好戲量劇團,亦即二次創作者。

  「Kil」的回應卻是:「將別人在討論區的片言隻字抽出來大造文章,我稱為『網路文字獄』手法,怪不得一眾名人如馬家輝麥玲玲等都對網上寫blog的回應功能表示有所保留了。」

  如果是「私人」名義的網上日記、新聞組,到底算不算公眾空間,或許有爭論。但一個名叫「Hong Kong Podcast Group」的主題討論區上發言,確是一種公開言論。公開言論自然有其言責,別人有權對任何公開言論,作出認出或非議。

  「文字獄」是指把文字違背原意地曲解,來冤屈別人,興起大獄。但一來,我純粹在討論,興不了什麼「獄」。二來,我批評「Kil」那番言論時,作了明確的解釋,力求並非誤解,若真的誤解了,「Kil」亦可以用理據反駁。「Kil」沒有說我有否誤解他的話,更沒有舉出相關的論證,卻扣來「網路文字獄」的帽子。這與人們去對事的理性討論,相距甚遠。

  三來,「Kil」在Hong Kong Podcast Group中,不是先將別人(內木一郎、阿晨等)在《動漫線》/Blog/「inmedia」上的片言隻字抽出來大造文章,得出「點解呢班人來來去去就係掛住維護佔人便宜攞人着數唔俾錢」、「佢地覺得『我鍾意點用就點用』先係啱,我鍾意天你首歌詞再創作,出街播又得」等不符文章原意的話嗎?按照「Kli」的邏輯,不是他先玩「網路文字獄」?
  至於「Kli」多次沒有論點而扣我帽子,例如他自己對同人、二次創作無知,我解釋得長,就扣我作「思考盲頭烏蠅」、「思維特異的人」,即使我多次直接要求,他都拒絕去討論現行CASH、版權法對創作壓制的實況,以這些帽子為其遁詞。又如在我沒為意《動漫線》編輯沒加上連結的事借題發揮,屈我「想搞文字獄的人,當然只會找別人的說話來做文章,而為避免自己的閒聊給拿來照辦煮碗」。這種地痞惡鬥手法,無益於理性討論,亦不是我撰文交流的原意,我亦不再多言。

  最後,為免再因連結予人口實,我盡量在這裡附上:

Hong Kong Bloggers Group:續談:"吉蒂與死人頭"
http://groups.google.com.hk/group/HKBloggersGroup/
browse_frm/thread/1f84ad61e2c85240/b336497b33a87863#b336497b33a87863

Hong Kong Podcast Group:Podcast播歌問題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kpodcast/browse_frm/thread/dfd8893a013bcb3b/e9c85dd49702040b
內木一郎:尊重版權 vs 尊重創作
http://www.cabeat.com/pu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50&Itemid=31

阿晨:創作與知識的意義
http://www.cabeat.com/pu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51&Itemid=31

梁文道:蒙娜麗莎死人頭
http://florencelai.blogspot.com/2005/10/blog-post.html#c112842261761352831 (By Florence, at 4/10/05 6:43 PM)

葉蔭聰:尊重知識≠尊重知識產權:Marshall Sahlins 與Creative Commons
http://www.inmediahk.net/public/article?item_id=74891&group_id=49

sidekick:異議“鳥籠評論者”
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6/01/08/717

我對sidekick的回應
http://www.inmediahk.net/public/article?item_id=90940&group_id=22

Hong Kong Podcast Group:鳥籠創作空間──異議為虎作倀者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kpodcast/
browse_frm/thread/5db5f5964eb11f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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