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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監察

選管會村代表選舉報告質量存疑(人權監察新聞稿5.27)

重要問題未獲反映 
選管會報告質量存疑

人權監察新聞稿:2011年5月27日

選舉管理委員會今日就村代表選舉發表報告,其中並無反映村代表選舉中原居民以及男性獨大的問題,又沒有反映是否適合由有利益衝突的民政事務總署負責村表選舉,供公眾、立法會和政府參考研究,香港人權監察對此感到失望,認為選管會報告的質量存疑。

人權監察曾發表報告,指原居民和男性在現行雙村長制和村代表選舉制度獨大。譬如根據民政事務總署的數字,在今次全部1358名當選的村代表中,非原居民只有152人,即只佔全部村代表的11.19 %,比例嚴重偏低;在居民代表選舉中,原居民佔全體候選人的72.53%,佔當選人的73.84%,可見原居民主導了居民代表選舉。[1] 又如無論在原居民及居民當選村代表中,女性均佔少數,少於4%,當中女性當選出任原居民代表更只佔原居民代表總數不足1%,可見性別比例嚴重失衡。[2] 人權監察促請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以顯示上述有關原居民以及男性主導村代表選舉的問題,以供政府和公眾參考。

警方無理阻擋造成示威激烈 司長應正視香港政制與施政(人權監察新聞稿)

2011年4月13日

政務司司長唐英年昨天(4月12日)表示「尊重和保障個人和平表達意見的自由,亦高度重視和虛心聆聽市民的意見,作為不斷改善施政的依據」。他同時又批評「個別示威人士不斷採取肢體行動,並借各種理由去將這些破壞社會秩序的行動合理化」。 [1]

香港人權監察想提醒唐司長和警方,根據國際人權法和本地的法律,並非所有突破警方防線和肢體衝突的行為都是非法和無理的。終審庭在梁國雄一案的判詞中,早已指出警方不但不應干擾和阻止示威的進行,更有責任協助示威者,令他們能順利地進行示威。 [2]

警方的不當干擾和阻撓,會抵觸《人權法》和《基本法》保障的示威表達權利,因而只是非法的濫權行為,示威者可以合理和合法地用適度的武力抗拒濫權和自救,以行使應有的基本權利。例如可以移開或跨越非法設置的鐵馬,超越和突破警方非法的防線,甚至與干擾和阻撓示威,侵犯表達自由的警員有肢體衝突,只要示威者的行為和使用的武力,是必須的和並無超乎抗拒執法人員阻撓干擾以行使基本權利的所需,則仍是法律保障和容許的。

據人權監察就近月在中聯辦外的示威行動所見和所知,近期警方的下列行為挑起了不少衝突和衝擊,茲列舉部份如下:

人權監察:原居民與男性獨大的村代表選舉(4.8 新聞稿)

2011年4月20日:修訂版本

人權監察向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4月8日會議提交之意見書:《原居民與男性獨大的村代表選舉(修訂本)》

修訂本報告全文按此

2011年4月20日修訂本說明

香港人權監察於4月8日發表《原居民與男性獨大的村代表選舉》報告。由於當時尚未得到民政事務總署就居民代表選舉正式選民登記冊上居民和原居民數目的答覆,人權監察根據可供公眾查閱的兩套登記選民名冊上的公開資料,統計得出同屬原居民的居民代表候選人以及當選人數字的最保守的數字,但這些保守的數字和比率已足以顯示原居民主導居民代表選舉情況。

由於供公眾閱覽的正式選民登記冊上並無列出身分證號碼等識別,人權監察進行統計時,只將在原居民以及居民代表兩份選民登記冊均為同姓名同地址人士列作為確認為同一人,並將他列作具原居民身分又登記作為居民代表選舉的選民,以進行統計,而不能將姓名相同但登記地址不同的人士視為同一人,因同姓名的大有人在,而據此計算出原居民佔居民代表選舉候選人以及當選人的最保守的(即最低的)數字和百分比。

人權監察就「警方處理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事宜」致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之意見書 (第二號)

人權監察致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就「警方處理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事宜」意見書 (第二號)

2011年3月18日

去年11月11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討論「警方處理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事宜」議題的時候,香港人權監察已就兩項襲警罪和警方選擇性檢控示威人士等問題提交了意見書。就近期警方處理在中聯辦的政治性示威,尤其最近警方處理茉莉花示威的手法,以及今年3月6日德輔道中及雪廠街的十字路口警方使用武力等有關問題,人權監察再提交進一步的書面意見。

選擇性打壓

長期以來,香港都是示威之都,示威請願頻仍,一如警方所言,香港眾多的示威,一般都能順利進行,只有部分例外。人權監察要指出的是,這些重要的例外,正是檢驗警方是否政治中立、有否選擇性打壓的試金石。這些例外多數都有以下的共同特點:它們都是由一些政見和信念與中港政府有別的團體或人士組織或者參與,並具政治性的請願和示威,涉及的訴求多數是質疑中港政權的人權紀錄、施政、甚至政權體制的合法性。

人權監察就法改會《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報告書之意見書

人權監察就法律改革委員會《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報告書 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之意見書
2011年2月28日

1. 香港人權監察同意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的觀點,普通法假設14歲以下兒童 [1] 無性交能力並不合理,[2] 但更應關注的是,在廢除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的同時,必須同步改革現時少年司法制度,包括提高刑事責任最低年齡、改善處理違法兒童的配套措施以及復康支援服務。

提高刑事責任年齡至14歲,以符國際標準

2.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公約》)第3條訂明:「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及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3. 《公約》第40(1)條亦指,處理被指、被控告或被確認違法的兒童時,「須促進其尊嚴和價值感並增強其對他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並「考慮到其年齡和促進其重返社會並在社會中發揮積極作用的願望」。

人權監察譴責警方中聨辦鄰近侵犯示威自由(227新聞稿)

人權監察新聞稿:
人權監察譴責警方中聨辦鄰近侵犯示威自由
2011年2月27日

社民連今天下午到中聯辦門外示威,支持由內地網民發起的「中國茉莉花革命」,香港人權監察派出觀察員到現場,監察香港市民參與和平集會及示威的權利能否得以體現。人權監察就當時警方侵犯示威自由,加以譴責

從速改善港人內地子女來港定居政策 撫平歷史傷口-居港權判決十二周年(人權監察129新聞稿)

從速改善港人內地子女來港定居政策
撫平歷史傷口-居港權判決十二周年

人權監察129新聞稿

(香港‧2011年1月29日) 在1‧29居港權判決十二周年之際,香港人權監察促請香港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從速採取措施,彌補歷史過失,撫平受害者的創傷,包括把新政策擴展至包括當年符合資格但卻因種種原因未能或未有提出申請的港人內地子女,參考《兒童權利公約》放寬年齡界限至十八歲,包括領養子女及非婚生子女,並特別照顧當年因人大釋法而遭剝奪香港永久居民身分的港人內地子女。

十二年前,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裁定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子女,也屬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權。其後,判決被董建華政府藉誇大數字和煽動歧視等手段,主動向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推翻終審法院的判決。此舉不僅損害香港獨立的司法制度,更打碎中港家庭團聚的合理期望,亦造成不少悲劇。

十二年後,事情出現了轉機。2011年1月14日,保安局長李少光宣佈中央政府已決定今年四月起,香港居民在內地的子女,若過往申請來港定居時未滿十四周歲,但在輪候期間卻因超齡而失去資格,可申請單程證來港與親生父母團聚。[1] 人權監察促請港府早日公佈具體政策、申請程序及審批時間詳情,以讓合資格人士充分準備。

促請無綫電視公開提出具體措施 恪守新聞自由照顧港人資訊需要 (人權監察128新聞稿)

促請無綫電視公開提出具體措施
恪守新聞自由照顧港人資訊需要

(香港‧2011年1月28日) 香港人權監察關注無綫電視股權轉讓事件,擔憂有關的股權轉讓會否損害香港的資訊和言論自由。儘管無綫電視總經理陳志雲指「TVB是香港人的電視台,以香港起家,易手後的節目方針、定位和市場策點都不會改變」,[1] 人權監察擔憂無綫電視未有提出具體政策措施,保障該台仍是香港人的電視台,以及促進香港資訊和意見自由和多元,維護香港的言論空間。人權監察認為使用本港大氣電波作廣播的無綫電視,有責任向公眾交代股權轉讓涉及資金和人事的詳情,並應提出切實的政策和措施,確保其恪守新聞自由及編輯自主原則,促進香港資訊和意見的多元,防止電視頻道公器私用,服務諸如地產財團,或中央政治權勢,背離公益。

人權監察亦促請廣管局作最後審批時,向公眾交代考慮股權轉讓所涉及的資金和人事資訊以及有關轉變會否損害香港資訊和意見自由和多元,審批考慮了哪些因素以及如何得出審批結果,以讓公眾了解及釋疑。

拒絕王丹入境 葬送高度自治 (人權監察126新聞稿)

香港人權監察126新聞稿:拒絕王丹入境 葬送高度自治

(香港‧二零一一年一月廿六日) 香港人權監察對香港政府拒絕民運人士王丹來港悼念司徒華先生之入境申請表示遺憾,並譴責港府親手斷送獨立自決出入境管制,矮化《基本法》中高度自治。港府此舉剝奪了王丹進入自己國境的基本權利,亦與香港自由民主價值相牴觸。

海外民運人士王丹向港府申請赴港參與司徒華先生的葬禮及悼念活動,並承諾不見記者不開新聞發佈會不進行公開活動。 [1] 李少光局長曾涼薄地指哀悼不一定要來港,暗示海外民運人士來港出席喪禮機會不大,遭受市民批評。 [2]其後港澳辦主任王光亞向香港傳媒表示內地不會干預香港事務,港府自行決定,表明入境審批權在香港政府,如同消除王丹入境受中央阻撓的疑慮。[3] 然而,香港政府今日拒絕王丹的入境申請。 [4]

人權監察認為,拒絕王丹入境,責任在於港府,港府難辭其咎。人權監察批評港府此舉屬揣測上意,親手破壞獨立入境管制的空間,任由狹隘政治胸襟蠶蝕入境自由,繼續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訂明保障的表達自由、思想自由以及入境自由,無理拒絕民運人士入境,縮窄一國兩制的空間。

註釋:
[1]蘋果日報:〈王丹、吾爾開希冀來港致哀〉,2011年1月3日

地鐵保安員涉擲抗議人士落地面 警方必須徹查涉嫌過量暴力行為 (人權監察121新聞稿)

香港人權監察新聞稿:地鐵保安員涉擲抗議人士落地面 警方必須徹查涉嫌過量暴力行為

2011年1月21日

自去年11月開始,政府多個政策局及部門,包括運輸及房屋局、地政總署、路政總署、警方等,以及港鐵的職員,多次到菜園村進行收地工作,以配合廣深港高鐵的興建工程。香港人權監察對政府最近的收地行動甚為關注。

按報章報導,最近菜園村收地時,涉及多宗有人受傷事件,人權監察對此表示關注。

人權監察人員觀看了網上流傳有關昨日收地影片片段,看到一名保安員曾大力將抗議人士朱凱迪擲到地面,朱據報因此而受了傷。[1] 有關片段令人權監察不禁質疑港鐵保安員使用了過量暴力。人權監察要求警方公正地徹查有關暴力行為,給公眾清楚交代。

人權監察提醒政府相關部門及港鐵,從人權角度,無論是警務人員、政府部門及港鐵職員,或其承建商及代理人,在未容納遷徙人畜和農作物所需的妥善安排,就強行參與圏地和驅逐居民,是違反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第4號概括建議指出的住屋權原則。[2] 在這種不公義的收地行動中使用暴力,以至過度的暴力,起碼是不恰當地使用公共權力,不可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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