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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願

「非法集結罪」惡法應予廢除

非法集結罪: 易成打壓請願示威工具 定義廣闊含糊應予廢除
(2010年12月20日 香港人權監察新聞稿)

香港人權監察歡迎香港裁判法院裁決支聯會人員「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人權監察並指《公安條例》中「非法集結」罪行的定義廣闊含糊, 容易成為打壓請願示威的工具,是典型的「惡法」,要求政府盡速廢除或作重大修正。

人權監察指1967年,港英當局為對付暴動,參考英國陳舊的惡法,將三人或以上的聚集訂為「非法集結」罪行,用以對付示威表達活動;67暴動之後,「非法集結」罪則用來對付黑社會「曬馬」,偶而也會用來對付示威者,尤其在警方找不到襲警、阻差辦公等藉口時,罪行元素廣闊而含糊的「非法集結」罪行,就成為方便的控罪選擇。

人權監察批評:「非法集結」罪行,可用以對付無依法申請、甚以警方批准進行的遊行和集會。只要是3人或以上的聚集,無論事前組織或臨時湊合,都可以適用。可見,啟動檢控「非法集結」罪的門檻很低,容易成為「百搭」控罪,對付稍有混亂的任何請願或示威活動。

我們要問:警方當監警會老幾?(人權監察1216新聞稿)

我們要問:警方當監警會老幾?
香港人權監察1216新聞稿
(HKHRM's Press Release: The Police has no respect for the Independent Police Complaint Council (IPCC) )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香港) 香港人權監察特派員出席昨日監警會公開會議,感覺警隊對監警會的態度,連老幾也不如。

監警會只能依賴警方提供資料作出提問,但是似乎警隊並無提供基本的資料予監警會,監警會甚至連缺少了甚麼也要警方告知。若非監警會委員在會議問及,警方除了《總部命令》還有否其他處理大型公眾活動的指引,委員以及市民仍被蒙在鼓裡,不知道警方正在草擬的《公眾秩序守則》(Public Order Manual)。警方黑箱作業地草擬《公眾秩序守則》,既無對公眾公佈,更談不上向公眾諮詢,令人失望。

人權監察擔憂,此舉反映警方漠視監警會防止和處理投訴的功能。人權監察促請警方必須向監警會主動提供資料,包括《警察通例》、《警務處程序手冊》、《總部命令》和其他程序手冊和指引,不要藉隱藏資料而削弱監警會的功能。

社發網到施政報告諮詢會門外請願

社發網到施政報告諮詢會門外請願
http://hk.myblog.yahoo.com/lwmlung/article?mid=1755

2009年9月11日下午,香港政府於荃灣大會堂舉行了最後一場施政報告地區諮詢會,收集市民意見,協助特首曾蔭權撰寫2009-2010年施政報告。該施政報告會在2009年10月,於立法會由曾蔭權親自發表。

香港社區發展網絡的一眾長者代表,包括:陳立雄, 陳勁松, 及陳元華,聯同社發網總幹事龍緯汶在會場外請願。他們要求特首曾蔭權在撰寫施政報告時,加入<加建安老宿舍>及<加強長者社工的培訓及資源>。

民政事務局派出代表接收請願信,請願人士然後和平散去。

香港社區發展網絡致特首曾蔭的請信全文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wmlung/3/1313874986/2009091121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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