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權監察得悉,陳巧文涉嫌襲警,被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陳巧文在庭外批評警方在證據不足下控告社運人士,是政治打壓。人權監察認為陳巧文的指控有強烈的理據支持。
現時本港法律有兩條內容相若、對襲警程度均無細緻分級、罰則輕重懸殊的襲警罪 (註1),讓律政司人員和警方有近乎毫無制約的酌情權、以至選擇性檢控的不當空檔,可以濫權,用來達至針對示威者和打壓表達活動的不當目的。
除陳巧文是被當局以《警隊條例》第63條檢控外,在本案之前的2007至2009年,共有24宗涉及示威表達活動的襲警檢控,無論案情如何,全數均被當局使用罰則較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的襲警罪檢控,無一例外,令當局的動機備受質疑,尤其是否警方正肆意以較重罰則的襲警罪檢控涉嫌襲警的示威者。
人權監察亦不希望見到警方在證據不足,沒有足夠定罪機會的情況下,可以逕行到法庭啟動的檢控程序,令被告受到不必要的纏訟。
香港人權監察:警長「打犯」案判刑恐怕過輕 要求律政司研究上訴加刑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廿二日.香港) 香港人權監察對昨日兩名年資逾20年的現役及前資深警長分別因放高利貸及在警署內濫用私刑而被裁定罪成表示關注。人權監察促請警隊嚴格徹查各警署的紀律情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類似濫權事件再次發生。就警長蓄意打嫌疑人士一案,案情嚴重,人權監察恐防判刑過輕,建議律政司研究案情和判例,以便決定是否需要上訴加刑。
據報導,該名警長在油麻地警署內要求對懷疑身懷毒品的事主「通櫃」並遭事主反對,在毫無挑釁的情況下警長向事主頭顱的手術傷口施襲,後來更反過來誣告事主襲警,被裁判官狠批為「心態狠毒」、「隻手遮天的惡行」,「只於上世紀的黑暗年代或電影橋段才看到的情節」,「發生在…警署內,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動搖市民對警員的信心,損害香港警隊聲譽」,「嚴重違反誠信」。法官考慮被告對社會的貢獻、並無預謀、事件對他和家人的衝擊等因素,以一年為量刑起點,酌情減至判囚十個月。人權監察認為案情嚴重,判囚十個月恐怕過輕,因此要求律政司研究案情和判例,以便決定是否需要申請上訴加刑。
人權監察更擔憂警隊無法遏止警隊中濫用私刑、屈打疑人的風氣(警隊中俗稱為「打犯」),憂慮警署不但未能保障市民安全,更恐怕已成危害市民安全的地方。
我們要問:警方當監警會老幾?
香港人權監察1216新聞稿
(HKHRM's Press Release: The Police has no respect for the Independent Police Complaint Council (IPCC) )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香港) 香港人權監察特派員出席昨日監警會公開會議,感覺警隊對監警會的態度,連老幾也不如。
監警會只能依賴警方提供資料作出提問,但是似乎警隊並無提供基本的資料予監警會,監警會甚至連缺少了甚麼也要警方告知。若非監警會委員在會議問及,警方除了《總部命令》還有否其他處理大型公眾活動的指引,委員以及市民仍被蒙在鼓裡,不知道警方正在草擬的《公眾秩序守則》(Public Order Manual)。警方黑箱作業地草擬《公眾秩序守則》,既無對公眾公佈,更談不上向公眾諮詢,令人失望。
人權監察擔憂,此舉反映警方漠視監警會防止和處理投訴的功能。人權監察促請警方必須向監警會主動提供資料,包括《警察通例》、《警務處程序手冊》、《總部命令》和其他程序手冊和指引,不要藉隱藏資料而削弱監警會的功能。
香港人權監察新聞稿:對警方干預遊行表示遺憾
二零零九年十月一日
今日支聯會發起「爭取中國人權」遊行,前往中聯辦表達改善人權、釋放維權人士的訴求。當示威者到達中聯辦約十公尺外的地方,警方阻擋抬著棺材的示威者,不容他們帶同道具棺材往前行,有示威者與警方激烈爭辯,示威者質疑警方為何不讓他們帶同道具棺材往前行,警方在場並無作任何解釋,只是用鐵馬阻止他們前行,結果釀成衝突。香港人權監察認為,警方濫權阻止示威者使用示威道具表達的權利,無理阻擋他們繼續前行,無理侵犯他們示威表達的自由,才引致衝突升級。人權監察對警方侵害表達自由的處理手法表示極大遺憾。
人權監察認為,示威者有權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1] ,按自己所選擇的方式表達訴求及示威,包括使用道具棺材,警方當時並無理由可以行使權力,作出干涉及阻撓。警方必須對這次示威中的警務人員濫權行為負起責任,否則公眾有理由相信,警隊已淪為政治工具。
人權監察促請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向有關示威人士以及公眾道歉,並承諾日後無理阻撓示威的事件不會再次發生。
對於警方協助人權監察的遊行觀察員,讓觀察員陪同部分被捕人士到警署,人權監察表示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