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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工具

警方無理阻擋造成示威激烈 司長應正視香港政制與施政(人權監察新聞稿)

2011年4月13日

政務司司長唐英年昨天(4月12日)表示「尊重和保障個人和平表達意見的自由,亦高度重視和虛心聆聽市民的意見,作為不斷改善施政的依據」。他同時又批評「個別示威人士不斷採取肢體行動,並借各種理由去將這些破壞社會秩序的行動合理化」。 [1]

香港人權監察想提醒唐司長和警方,根據國際人權法和本地的法律,並非所有突破警方防線和肢體衝突的行為都是非法和無理的。終審庭在梁國雄一案的判詞中,早已指出警方不但不應干擾和阻止示威的進行,更有責任協助示威者,令他們能順利地進行示威。 [2]

警方的不當干擾和阻撓,會抵觸《人權法》和《基本法》保障的示威表達權利,因而只是非法的濫權行為,示威者可以合理和合法地用適度的武力抗拒濫權和自救,以行使應有的基本權利。例如可以移開或跨越非法設置的鐵馬,超越和突破警方非法的防線,甚至與干擾和阻撓示威,侵犯表達自由的警員有肢體衝突,只要示威者的行為和使用的武力,是必須的和並無超乎抗拒執法人員阻撓干擾以行使基本權利的所需,則仍是法律保障和容許的。

據人權監察就近月在中聯辦外的示威行動所見和所知,近期警方的下列行為挑起了不少衝突和衝擊,茲列舉部份如下:

人權監察就「警方處理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事宜」致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之意見書 (第二號)

人權監察致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就「警方處理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事宜」意見書 (第二號)

2011年3月18日

去年11月11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討論「警方處理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事宜」議題的時候,香港人權監察已就兩項襲警罪和警方選擇性檢控示威人士等問題提交了意見書。就近期警方處理在中聯辦的政治性示威,尤其最近警方處理茉莉花示威的手法,以及今年3月6日德輔道中及雪廠街的十字路口警方使用武力等有關問題,人權監察再提交進一步的書面意見。

選擇性打壓

長期以來,香港都是示威之都,示威請願頻仍,一如警方所言,香港眾多的示威,一般都能順利進行,只有部分例外。人權監察要指出的是,這些重要的例外,正是檢驗警方是否政治中立、有否選擇性打壓的試金石。這些例外多數都有以下的共同特點:它們都是由一些政見和信念與中港政府有別的團體或人士組織或者參與,並具政治性的請願和示威,涉及的訴求多數是質疑中港政權的人權紀錄、施政、甚至政權體制的合法性。

人權監察就警方處理公眾集會遊行及襲警檢控事宜致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意見書

香港人權監察就有關警方處理公眾集會遊行及襲警檢控事宜致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之意見書
2010年11月11日

選擇性檢控示威人士
1. 現時本港法律有兩條內容相若、罰則輕重懸殊的襲警罪,分別為《警隊條例》第63條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前者罰則較輕,最高懲罰為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若判監禁可處緩刑;後者罰則較重,最高懲罰為監禁2年。

2. 由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將《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的襲警罪,訂為「例外罪行」(excepted offence) [1],法院被剝奪了視案情判處緩刑的酌情權,被告若遭判監就要即時入獄,不可緩刑(見附表一)。

附表一: 兩條法例下襲警罪的比較
《警隊條例》第63條//《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罪行內容 「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
最高懲罰 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監禁2年
可否緩刑 若判監禁,可處緩刑//若判監禁,不可緩刑,即時入獄

歡迎任期內擱置23條立法 關注打壓表達自由的管治 (人權監察1013新聞稿)

歡迎任期內擱置23條立法 關注打壓表達自由的管治
2010年10月13日 人權監察新聞稿

特首曾蔭權今天在施政報告中承諾在餘下的任期內,不會啟動《基本法》第23條立法,香港人權監察對此表示歡迎,但認為過往一年在他的管治下,多個政府部門以不同的執法和行政理由,藉詞肆意打壓不同團體和個人的表達活動,令人更擔憂訂立該等法律之後,香港市民的自由將會遭受更大的威脅。

曾蔭權政府一如既往,迴避大部分的重要人權議題,諸如警方濫權和政治化、香港電台的機構和編輯自主受干預、中港澳入境政治黑名單、成立人權委員會,以及落實聯合國對香港的建議等眾多議題,令人遺憾。在經濟社會權利上,曾蔭權政府仍未有根本地改變向地產和商界傾斜的錯誤做法;對通貨膨脹對基層市民的影響,亦未有正視。

打壓表達自由的管治

從人權角度來看,曾蔭權在過往一年的管治下,接二連三打壓表達自由,已成為曾蔭權政府的特色,是曾蔭權管治下縱容甚至促成的大毒瘤。

過去一年,警隊以至食環署、康文署、海事處等多個本應沒有政治任務的政府部門,以不同的執法和行政理由作藉口,肆意打壓不同團體和個人的表達活動,由「強搶民女」、「釣魚保釣不是捕魚」,到日前的「宗教活動政治敏感」和「香檳泡沫襲擊」等事件層出不窮。

食環署屢為政治工具 查鼠患恐屬濫權藉口 (人權監察916新聞稿)

人權監察新聞稿:食環署屢為政治工具 查鼠患恐屬濫權藉口

(香港‧2010年9月16日) 本港的保釣行動委員會原本計劃於下周乘「釣魚台二號」秘密到釣魚島宣示主權,卻於本星期一接獲食物環境衞生署職員通知,指因為收到「公眾投訴」,故要求在星期五登船驗查鼠患,而海事處及水警人員更曾連續兩日向委員會查問出海確實日期。香港人權監察擔憂食環署等政府部門,今次再以執行法例作為藉口,假藉滅鼠之名,阻撓保釣人士的出海計劃,達到配合中央政府遏止民間人士介入釣魚台問題的政治目的。這種做法,不單破壞香港的出入境往來和表達自由,敗壞香港正常的政治生活,破壞政府部門的誠信,令公務員隊伍蒙污,更會令香港的法治倒退。

事實上,食環署過往已經一再成為打壓言論自由的政治工具,令香港和公務員隊伍蒙羞,亦嚴重打擊了食環署的誠信。因此,即使食環署昨日回應傳媒時解釋說上星期收到其他部門轉介的公衆投訴,所以要上「釣魚台二號」視察衛生環境,但在政府[1]不良紀錄的背景之下,亦難平息公眾和傳媒的疑慮,質疑食環署不過是再度充當政治工具,以迎合中央的政治需要。

2001年11月,食環署就曾與警方合作,濫用《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中管制展示招貼或海報的條文,指在中聯辦外示威中的法輪功學員的「抗議江澤民國家恐怖主義」橫額,事前未經路政當局的書面准許,繼以武力奪取和沒收該橫額。

強烈譴責港府打壓支聯會和平表達空間 質疑警方食環署濫用法例干擾悼念活動(人權監察530新聞稿)

強烈譴責港府打壓支聯會和平表達空間
質疑警方食環署濫用法例干擾悼念活動

(香港.2010年5月30日)香港人權監察強烈譴責香港政府打壓支聯會在香港的和平表達活動,並指責警隊和食環署充當政治工具,濫用《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藉詞濫權強行拘捕支聯會的人員,並搬走女神像和浮雕。

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說:「如果天安門廣場上的示威者豎立女神像,大陸公安和文化部干部前來阻撓,指他們沒有為示威表達活動申請娛樂牌,把活動所在的部分的天安門廣場申請成為臨時娛樂場地,並要拉人搬像和清場,大家可能不會奇怪,但為何這種事可以發生在香港?請曾蔭權出來解釋給市民、聯合國人權機構和國際社會聽。」

羅沃啟批評:「說悼念活動是娛樂,要申請娛樂牌照,真是荒天下之大謬。這個藉口,比『莫須有』更為可惡,因為這是在別人的傷口上洒鹽。」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用來規管某些娛樂,而非示威表達活動。祭出《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完全是藉詞打壓。

人權監察:中聯辦藉警力滅音拒異見人士門外 失職損國體與香港寬容價值不相容

香港人權監察:中聯辦藉警力滅音拒異見人士門外 失職損國體與香港寬容價值不相容

(香港‧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 警方就去年聖誕日在中聯辦抗議劉曉波被判囚的示威,今天以「非法集會」為理由,拘捕及檢控支聯會多名常委。涉案人士批評今次屬「政治檢控,意圖打壓支聯會」。香港人權監察高度關注事件的發展,以下亦列舉了眾多警方為中聯辦阻擋示威的事例,讓公眾參考評論。中聯辦藉警方之助將不同政見人士拒諸門外,拒收請願信,此等做法,封建落後,保守不專業,不但會攘成更多示威衝突,亦無助中聯辦確立其作為官方機構的形象。

人權監察注意到當局多年來用盡不同方法,對付到中聯辦進行的示威,為中聯辦阻擋示威,消減「噪音」,減少尷尬。該等手法,層出不窮,例如:

- 警方以牽強的阻街罪,檢控中聯辦門外的和平示威者,結果案件以敗訴告終(而警員卻在拘捕示威者後,連日在該處設立鐵馬陣,幾乎佔去行人道全部路面,遠比示威者所佔的空間為多,警方卻不認為這是阻街);
- 當局用上偵查殺人強姦重案的手法,到鄰近的樓宇逐家逐戶作問卷調查,查問有否受到鄰近示威阻礙;
- 當局在中聯辦門外設立巨大花壇,令該處的示威和過路空間收窄,給示威人士和一般路人添加路障,更為拒絕和限制示威製造藉口;

對警方干預遊行表示遺憾 (香港人權監察十一新聞稿)

香港人權監察新聞稿:對警方干預遊行表示遺憾

二零零九年十月一日

今日支聯會發起「爭取中國人權」遊行,前往中聯辦表達改善人權、釋放維權人士的訴求。當示威者到達中聯辦約十公尺外的地方,警方阻擋抬著棺材的示威者,不容他們帶同道具棺材往前行,有示威者與警方激烈爭辯,示威者質疑警方為何不讓他們帶同道具棺材往前行,警方在場並無作任何解釋,只是用鐵馬阻止他們前行,結果釀成衝突。香港人權監察認為,警方濫權阻止示威者使用示威道具表達的權利,無理阻擋他們繼續前行,無理侵犯他們示威表達的自由,才引致衝突升級。人權監察對警方侵害表達自由的處理手法表示極大遺憾。

人權監察認為,示威者有權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1] ,按自己所選擇的方式表達訴求及示威,包括使用道具棺材,警方當時並無理由可以行使權力,作出干涉及阻撓。警方必須對這次示威中的警務人員濫權行為負起責任,否則公眾有理由相信,警隊已淪為政治工具。

人權監察促請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向有關示威人士以及公眾道歉,並承諾日後無理阻撓示威的事件不會再次發生。

對於警方協助人權監察的遊行觀察員,讓觀察員陪同部分被捕人士到警署,人權監察表示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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