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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PR

對孩子施行信仰教育的限制

ICCPR #18.4 一段正文如下:「四、本盟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

而英文原文是"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undertake to have respect for the liberty of parents and, when applicable, legal guardians to ensure the religious and moral education of their children in conformity with their own convictions. "

我比較想知道的是,這個「尊重」應該有什麼合理的限制,令各國其實也可以以保護兒童的角度,限制父母對孩子施行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我認為,當人權公約與國際法有不合理的地方,就應該提出來,不應該令其被任意濫用。

就香港特區參照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三份報告的項目大綱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交之意見書

香港人權監察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三份報告的項目大綱 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交之意見書

第一條:民主發展進程
 政府必須如實交代政制發展進程,包括2005年及2010年的政改方案和最終落實的政改安排中,有哪些方面尚未符合《公約》,包括交代未有廢除被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多次批評,維持小圈子特首選舉及過高的特首提名門檻,以及保留給予商界過大影響力、根據財產專業和性別等因素歧視不同選民及違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受法律平等保護的原則的立法會功能組別的理據。

 政府應在報告中交代廢除功能組別及小圈子特首選舉,全面落實符合《公約》國際標準的雙普選的具體計劃及路線圖。

第二條:確保每個人都享有公約所確認的權利
人權委員會
 政府應積極回應委員會曾多次提出有關按照《巴黎原則》成立具廣泛權力的獨立人權機構之建議,並應落實有關建議的時間表,若不予落實,則提出有關理據,並提供研究有關現行保障人權機構的效能之數據和研究。

平機會與私隱專員

對警方干預遊行表示遺憾 (香港人權監察十一新聞稿)

香港人權監察新聞稿:對警方干預遊行表示遺憾

二零零九年十月一日

今日支聯會發起「爭取中國人權」遊行,前往中聯辦表達改善人權、釋放維權人士的訴求。當示威者到達中聯辦約十公尺外的地方,警方阻擋抬著棺材的示威者,不容他們帶同道具棺材往前行,有示威者與警方激烈爭辯,示威者質疑警方為何不讓他們帶同道具棺材往前行,警方在場並無作任何解釋,只是用鐵馬阻止他們前行,結果釀成衝突。香港人權監察認為,警方濫權阻止示威者使用示威道具表達的權利,無理阻擋他們繼續前行,無理侵犯他們示威表達的自由,才引致衝突升級。人權監察對警方侵害表達自由的處理手法表示極大遺憾。

人權監察認為,示威者有權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1] ,按自己所選擇的方式表達訴求及示威,包括使用道具棺材,警方當時並無理由可以行使權力,作出干涉及阻撓。警方必須對這次示威中的警務人員濫權行為負起責任,否則公眾有理由相信,警隊已淪為政治工具。

人權監察促請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向有關示威人士以及公眾道歉,並承諾日後無理阻撓示威的事件不會再次發生。

對於警方協助人權監察的遊行觀察員,讓觀察員陪同部分被捕人士到警署,人權監察表示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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