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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自由

「非法集結罪」惡法應予廢除

非法集結罪: 易成打壓請願示威工具 定義廣闊含糊應予廢除
(2010年12月20日 香港人權監察新聞稿)

香港人權監察歡迎香港裁判法院裁決支聯會人員「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人權監察並指《公安條例》中「非法集結」罪行的定義廣闊含糊, 容易成為打壓請願示威的工具,是典型的「惡法」,要求政府盡速廢除或作重大修正。

人權監察指1967年,港英當局為對付暴動,參考英國陳舊的惡法,將三人或以上的聚集訂為「非法集結」罪行,用以對付示威表達活動;67暴動之後,「非法集結」罪則用來對付黑社會「曬馬」,偶而也會用來對付示威者,尤其在警方找不到襲警、阻差辦公等藉口時,罪行元素廣闊而含糊的「非法集結」罪行,就成為方便的控罪選擇。

人權監察批評:「非法集結」罪行,可用以對付無依法申請、甚以警方批准進行的遊行和集會。只要是3人或以上的聚集,無論事前組織或臨時湊合,都可以適用。可見,啟動檢控「非法集結」罪的門檻很低,容易成為「百搭」控罪,對付稍有混亂的任何請願或示威活動。

包致金姪女案揭襲警法例荒謬性 兩罪任擇 警察濫用 律政司疏職 今自食其果 應從速修例 (人權監察新聞稿)

(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香港) 就包致金姪女襲警而獲法庭輕判,引起公眾關注,律政司昨日以判刑明顯地不足及原則上錯誤為由提出覆核。警方刑事及保安處處長鄧甘滿更承認,基於案情不複雜,當日負責案件的警官提出控罪時,並無徵詢律政司的意見。這種做法,無視襲警案件當中警方明顯牽涉利益衝突,有違司法公義。若果律政司無視司法公義,授權警方檢控時,將警方明顯牽涉利益衝突的襲警案件,也包含其中,更是不可饒恕的錯誤。

人權監察認為,警方在處理襲警案件時,現時實質上享有過大的酌情權,可以任意選擇罰則輕重懸殊的襲警罪作出檢控,既不合理亦不公平,而律政司則疏於職守,沒有履行《基本法》中主管刑事檢控的工作,實質上無節制的授權,縱容警方草率檢控,傷害司法公義,更損害公眾對檢控和司法的信心,更是難辭其咎。

11.1 警察攔路 ─ 六點前我所見的警力佈置

從新聞知悉 11.1 禮賓府門外只有「數至十數人」示威,與網上宣稱的數目「相去甚遠」。事實卻是,警方早在各通往禮賓館的道路加設障礙,阻止參加者前往示威。部份傳媒再一次響應政府作「河蟹」報導,可悲。

本來,我這天只是到禮賓府走走,並不打算留守,所以帶了相機記錄現場情況,做民間記者。一行人三時半到中環,想著有時間不如先逛逛兵頭花園,但走到上亞里畢道與花園道的交界,卻已發現警方封閉了右轉到禮賓府的道路。早已預期警方會嚴陣以待,尤其以現時曾蔭權的民望,任何星火都可燎原。但一看手錶那還只是 15:45,見警員查問要通行的市民,之後應該更難通過,盤算不如先進去「封鎖區」,最後決定還是先到動植物公園再算。到花園門口,又見一名女警,看來正在監視人流。

逛了約一小時,園內倒沒有制服警員。約 16:45 到花園門外遠眺,禮賓府門口似乎仍未有示威者聚集,發現上亞里畢道往禮賓府一段路原來又多了重「路障」,而且也增加了警力,不計便衣警員,也有近十名警員駐守第一道欄閘。暫時,似乎仍可從山上走下來,但不知一會兒後會否通行,我們停下來討論如何走到禮賓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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