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有十四位議員以諮詢選民為由尚未表態,請大家已一人一電郵方式,表示不要替補機制方案!一人一電郵逼議員表態撤回惡法,現在只欠7票!詳見:《蘋果日報》報道。)
XXX議員:
請投票反對立法會替補方案
香港特區政府提出《2011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建議立法會日後若有直選議席出缺,以替補機制代替補選。有關安排會剝奪選民的投票權,影響重大。然而,政府在毫無公眾諮詢下硬推替補機制,並以去年的變相公投投票率低合理化不作諮詢的做法。本人為閣下所屬選區/界別的選民,知道閣下正在諮詢選民對立法會替補方案的意見,現特意告知本人的看法。
本人認為,即使去年的補選投票率低,甚或香港市民不支持辭職再選的行為,亦不表示香港市民願意放棄補選的權利。因此,政府即使修訂了替補的方法,改為先由同名單人士遞補,仍然歪曲了我們的意願。
否決補選撥款剝奪眾人選舉權
刊於2010年2月10日《星島日報》每日雜誌來論
作者:莊耀洸 香港人權監察主席
近日有議員陸續表明將否決立法會補選撥款,實屬越俎代庖,僭奪所有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權,並侵犯選民藉補選表達意見的基本權利。
剝奪所有公民參選權
據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25條,每名公民應有「權利和機會」,直接參與公共事務,或通過自由選舉的代表參與政事,選舉必須是普及、平等和不受無理限制的,以保證選民意志的自由表達。《公約》所指的選舉權,不僅是「權利」,更是全面涵蓋候選人的參選、被提名和被選的權利和「機會」,以至選民提名及投票各方面權利和機會。若立會否決撥款阻止補選,將違反該條文,所阻止的不僅是辭職議員的參選權,更是三百多萬選民的參與提名和投票的權利和機會。
選民才是代議政制主角
選民才是代議政制的主角,有權透過手中一票表達,包括決定辭職議員的去留、誰可進入議會及議會政治力量的分佈,甚至是否藉用補選作為變相公投以表達其普選的訴求,議員不應僭奪此等選民權利。若選民不支持補選以作變相公投,他們大可藉選票阻止該辭職議員重返議會。
人權監察新聞稿:議員決定同僚可否參選犯多元政治大忌 剝奪公民參選投票表達權利屬僭奪公權
(HKHRM's Press Release: Monitor condemns legislator Priscilla Leung's threat to veto funding for LegCo by-election. Legislators cannot strip citizen's voting rights)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香港)香港人權監察抗議梁美芬議員早前揚言否決立法會補選撥款的言論,認為她公然漠視《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選舉權訂明的國際標準,剝奪所有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權,或反映她對國際人權標準的識見有限,對代議政制的無知。
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25條,每個公民應有「權利和機會」,直接參與公共事務,或通過自由選舉的代表參與政事,選舉必須是普及、平等和不受無理限制的,以保證選民意志的自由表達。《公約》所指的選舉權,不僅是「權利」,而且必須體現為「機會」,而且是全面涵蓋候選人的參選、被提名和被選的權利和機會,以至投票人士提名及投票各個方面權利和機會[1]。
香港人權監察:判決未反映聯合國權威意見 期望上訴能更維護民主人權
2009年12月10日聲明
香港人權監察發表聲明,對今天法庭就功能組別公司票(又稱團體票)選舉辦法的判決,未能反映聯合國監察機構對功能組別選舉辦法違反人權的權威性意見,因而表示質疑。我們期望該案上訴時,更高級的法庭能按照憲制中的民主普選和無所歧視等國際人權標準,推翻公司票和功能組別小圈子特權選舉制度。
儘管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屢次強烈批評香港的功能組別選舉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多項條文,充滿了無理限制,違反了普及而平等的原則,給予商界過大影響,以及無理地歧視不同階層的選民[1] ,可是,社民連兩名成員,就立法會功能組別的公司票是否違反基本法提出的司法覆核,今早卻仍被高等法院駁回。
法官張舉能在判辭中雖確認《基本法》第廿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憲法規定,卻沒有堅決加以維護。香港人權監察對此表示失望,認為判決有不足的地方,並期望有關人士就此判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