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監察新聞稿:議員決定同僚可否參選犯多元政治大忌 剝奪公民參選投票表達權利屬僭奪公權
(HKHRM's Press Release: Monitor condemns legislator Priscilla Leung's threat to veto funding for LegCo by-election. Legislators cannot strip citizen's voting rights)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香港)香港人權監察抗議梁美芬議員早前揚言否決立法會補選撥款的言論,認為她公然漠視《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選舉權訂明的國際標準,剝奪所有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權,或反映她對國際人權標準的識見有限,對代議政制的無知。
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25條,每個公民應有「權利和機會」,直接參與公共事務,或通過自由選舉的代表參與政事,選舉必須是普及、平等和不受無理限制的,以保證選民意志的自由表達。《公約》所指的選舉權,不僅是「權利」,而且必須體現為「機會」,而且是全面涵蓋候選人的參選、被提名和被選的權利和機會,以至投票人士提名及投票各個方面權利和機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