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被捕及拘留11個小時後獲無條件釋放,被捕人士在香港仔警署門外聚集
七月二日凌晨兩點,連同我在內共93人,在中環大會堂低座前被捕,罪名是「公眾阻塞罪」[註一] 。被押往香港仔警署,一輪手續及約見律師後,我們約四十人決定一同拒絕保釋,其餘則自簽保釋離開。我們雖以公眾阻塞罪被捕,但未被控以任何罪名(所謂未落charge)。按例警方最多只能拘留我們48小時。
關於「抗爭到底」
在此之前我從沒仔細想過拒保的意義。但細說下去之前,有一點必須澄清。被無條件釋放後,有朋友抱怨選擇自簽的被捕者,認為他們屈從於制度,沒有反抗到底。對此,我無法同意。
一,因為無論拒保還是自簽,兩者都是被捕人士的合法權利。我們在警方的批准之下、選擇簽或不簽保,兩者也算不上對現行制度有什麼反抗。
批評公安越界執法 港警無動於衷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廿八日.香港) 香港人權監察批評內地執法人員在羅湖橋分界線越境執法,侵犯香港市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示威表達權利,以及記者採訪自由,損害香港的司法管轄權。人權監察亦質疑在場警員疏忽職守,並要求警方解釋為何否認有內地執法人員越境執法。
人權監察批評內地執法人員在羅湖橋分界線越境執法,箍頸帶走其中四名闖關投案的示威人士以及兩名記者回內地扣查問話,更消除他們拍攝的影像,更取去記者的回鄉證件。此舉侵犯香港市民在香港邊境的人身自由和安全、示威表達權利,以及記者採訪的自由,侵犯香港邊界,損害香港的司法管轄權。人權監察要求內地當局追究有關的內地人員,發還記者等人的證件,並確保類似事件不再發生。
人權監察批評在場的警務人員疏忽職守,無法保障香港記者和示威市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以及他們的表達自由和採訪自由。人權監察並批評在場的警務人員任由內地執法人員非法越界,甚至在後者作出干擾示威和搶奪示威用品行為,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B條時,竟無動於衷。香港警員其後更任由他們越境擄走香港境內的示威人士和記者。
人權監察要求警方解釋:
- 在場的警務人員為何任由內地執法人員非法越界、違法干擾和破壞示威,擄走境內人士和記者?
- 事後警方為何否認內地執法人員越境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