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圖片:去年團體發起遊行至警察總部,抗議警察多次執法與中聯辦示威活動有關。一旦「纏擾行為」刑事化,中聯辦可否以這條例禁止示威者「纏擾」呢?
包括人民力量黃毓民、社運人士梁穎禮共19人昨日收到警方通知,將被落案起訴去年七一遊行結束後佔據中環主要道路,「協助舉行非法集會」和「參與非法集會」等罪名。今午要到北角或香港仔警署報到。警務處長曾偉雄上台後,每每以強硬手段對付示威者,增加社會對政府為纏擾行為立法的憂慮。
法律改革委員會(下稱「法改會」)在去年12月19日發表了「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被社會稱為「新聞界廿三條」。所謂「纏擾行為」,即「可被形容為在某段時間內針對某人所做出的一連串使該人受騷擾、驚恐或困擾的行為」。這些行為分開來看可能不會令人反感,但整體效果會干擾受害人的私隱和家庭生活,令初時屬令人煩厭、驚恐但合法的行為,演變成危險、暴力或可能引致他人死亡的行為。如果一個人知道自己作出的一連串行為會對另一人造成騷擾,足以使該人驚恐或困擾,即屬犯刑事罪。最高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並負上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就引致的困擾、焦慮和經濟損失索取賠償;亦可申請強制令,禁止被告人做出使其驚恐或困擾的事。
香港人權監察就越境執法和邊境禁區內進行表達、採訪和人權監察活動的意見書
(供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2010年1月8日舉行的特別會議參考:議程)
越境執法
去年十二月下旬,多名聯署了《零八憲章》的本地市民,一同欲經羅湖返回內地投案。他們一行人按一般程序通過香港海關後,在身後插上「簽署零八憲章」的「犯人牌」,排成一條直線沿羅湖橋向深圳方向前進。最終事件發展成內地公安涉嫌越境執法的問題,並導致四名「投案」示威人士、兩名記者及三名路經的市民被內地人員押走。
香港人權監察認為無論是內地執法人員在羅湖橋分界線越境執法,或是其他人擄人過境,侵犯香港市民的人身自由和示威表達權利,以及記者採訪自由,都損害香港的司法管轄權。人權監察要求香港和內地當局調查此案,發還記者等人的證件,以及追究有關的內地人士或人員和有關香港警務人員和香港警隊應有的責任,並確保類似事件不再發生。
邊境禁區內不能行使憲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