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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g0v高峰會1】科技法律學者林誠夏:政府公開資料 助建市民信任

【台灣g0v高峰會1】科技法律學者林誠夏:政府公開資料 助建市民信任

圖:台灣中央研究院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創用CC計劃(Creative Commons Taiwan)」主持人林誠夏

香港的「公開資料守則」,讓市民可向政府查詢各政府部門持有的具體資料與數字。臺灣政府在「公開資料」方面則更進一步,設有「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由政府主動整理及開放資料供市民查閱,更具透明度。近年在社會大力推動下,更有《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讓市民有法律權力使用政府公開的資料監督政府,免於被控侵權。

筆者本年到台灣參與了倡議及推動「開放政府資料(open government data)」的「台灣零時政府高峰會(G0v Summit)」,亦與幾位講者對談交流,得益不淺。第一位是台灣中央研究院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創用CC計劃(Creative Commons Taiwan)」主持人林誠夏先生, 他在峰會以「進擊的台灣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為題,深入淺出地引用台灣的開放資料授權法律,指出政府資料實屬民眾,政府公開資料的原則應是建立市民與政府間的信任,而非減低使用資料者的熱情。

市民使用政府資料 不限目的 不控侵權

林誠夏開宗明義,指出資料的「開放」不等於「公開」——「知的權利」是公開,「用的地位」是開放。

台灣行政院於2015年7月27日發布了新的《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藉以取代《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資料使用規範》,而所有放在政府資料開放平台的資料也適用此條款,而新版條款已經可和國際CC授權接軌。

新版條款列明著作權授權不限制利用目的(如商業、創作等目的),也不會「撤回授權」,即容許不限時間、地域及目的地使用該等政府的公開資料,讓使用者能安心使用,而不會被控侵權。

其中,林誠夏指出台灣現行資料「開放」的定義(Open Definition)已符合國際標準:

「當資料或內容被抽取出任何一塊,都可以讓任何人自由地使用、重製、再散布時——它才能夠被稱為開放資料或開放內容——這些資料或內容在使用上的最大限制,最多只能包括顯名聲明以及相同方式分享的要求。」( “A piece of data or content is open if anyone is free to use, reuse, and redistribute it——subject only, at most , to the requirement to attribute and / or share- alike.”)

容許「再授權」 更便利商業用途

林誠夏解釋,自此,臺灣中央政府開放資料的規則,全部也須按照《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來擬定,因此市民不用擔心平台規範隨時被更改而誤墮法網。當中,《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更容許「再授權」(sublicense)及必要時可以直接轉換為國際通用的Creative Commons BY 4.0(創用CC 姓名標示 4.0)來進行利用——使用資料者得以自己的名義再轉授權。此舉更便利商業用途,並真正達到「多源共工」地使用大數據。

林誠夏笑說「再授權(sublicensable)」在維基百科上也屬新名詞,在國際如MIT(The MIT License)及Apache-2.0(Apache License 2.0)等也是「再授權」的佳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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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臺灣政府主動透過「臺灣資料開放平臺」公開政府施政資料。該平臺提倡政府施政透明、提升民眾參與公共政策議題是世界各國政府推動的趨勢,經由政府資料的開放,可促使跨機關資料流通,提升施政效能,滿足民眾需求,以強化民眾監督政府的力量。

至於如何落實這「開放定義」,林誠夏提出「open format(開放格式)」。即以公開、可修改,且無不必要技術限制之格式的提供者——這也是對開放政府資料預設值(default)的要求。而開放資料(open data)實該有一個守則(principle),如開放原始碼(open source)、不能限制使用目的等。

政府公開資料 建立市民與政府間的信任

當林誠夏言及「台灣政府的資料開放授權條款CC4.0」與「開放政府資料」的關係,他形容就像台灣的一句俗語「打著骨頭連著骨」(血脈相連)。政府公開資料的原則應是建立市民與政府間的信任,而非燃燒、減低使用資料者的熱情。台灣開放資料的情況雖屬理想,但在使用政府資料的授權方面則明顯不足。

在授權方面,外國有「公法」」與「私法」之分,德、日、台都有公法和私法契約,而台北市比較偏向公法規範。公法拘束比較多,「私法」例子如「CC0 」,美國的「waiver」,原作者標明放棄著作依「著作權法」所享有之權利,包括所有相關與鄰接的法律權利——林誠夏比喻就如台灣俗語「拋棄後你丢我撿」,認為可以放棄,乾脆就不要。

林誠夏觀察國際的實行與佳例,認為下一步應學習德國的做法,讓授權條款可以是公法卻也可以是私法。往後應該盡量讓開源資料的流通來創造價值,因此台灣的授權法其實還有很多進步與開放的空間。

台灣零時政府高峰會(G0v Summit)

2012年,「台灣零時政府高峰會(G0v Summit)」的主辦單位,台灣零時政府社群(g0v.tw)正式成立,主張「用數位世代的思維,以開源(open source)方式號召群眾以網絡世代的新模式協作,運用科技力量促進政府透明化」。社群的共同開發者來自不同的領域,網絡工程師、NGO、傳媒工作者、學者、黑客等,以「草根、科技、開放」的精神,連結各界,致力開創公民參與的新想像。

2014年太陽花學運,臺灣社會經歷了大型公民運動的洗禮。g0v.tw社群首度舉辦「台灣零時政府高峰會(G0v Summit)」,集結臺灣及國際公民科技(civic tech)的先驅,探討如何運用資訊科技促進群眾參與。本年(2016),正值臺灣新舊政府的交接期,g0v.tw社群再辦高峰會,是次更邀得全球17國的活躍公民黑客分享及出席,成本年峰會一大焦點。

林誠夏 (Lucien C.H.Lin)

台灣中央研究院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創用CC計劃(Creative Commons Taiwan)」主持人、開放文化基金會法制顧問。知識背景是科技法律,近年擔任自由開源軟體法律參考書台灣專章的編撰作者,並協助各界參與者釐清Open data、 Open Content,及Open data的授權與應用問題。

註:
Sublicense 再授權-轉授權
1.將所得到授權以自己名字轉提供給他人
2.所轉提供的權利不得大於自己得到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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