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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條例1】十年人事 一條無法諮詢的「國家安全」法誕生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的辦公室內,仍張貼著他2006年時,就前特首曾蔭權頒佈的一項「行政命令」(《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提出司法覆核的報導。該「行政命令」容許高級警司及以上執法人員,授權下屬進行各種監控活動,並在頒令翌日生效。(攝:朱嘉浩)

(獨媒特約報導)2003年7月1日,50萬人上街反《基本法》23條——一條有關「國家安全」的憲法條文首次呈現在港人眼前。2006年8月6日,香港回歸接近10年,政府只用4個月的時間,力排眾議,在沒有公眾諮詢、100多項修訂動議全數被建制派否決的情況下,《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正式立法,旨在平衡執法機關在「偵測嚴重罪行」及「維護國家安全」的祕密監控權力與市民的私隱權。

條例由審議至立法的4個月裡,范徐麗泰是立法會主席,議會正熱烈進行第一代「拉布戰」。由劉江華為首的建制派大戰「反對派」,我們熟悉的一眾政治人物,李柱銘、余若薇等,積極發言並拒絕條例草率通過。當中也有吳靄儀及涂謹申,二人不約而同,把條例扣連《基本法》23條,並被媒體喻作「借屍還魂版23條」。

由當時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承諾的「三年修例」,一直延至立例接近十年後的今天——2016年6月,立法會餘下涂謹申及梁國雄(長毛),正在就條例的修訂作三讀辯論發言。

特首頒行政命令 賦權執法機關監控市民
梁國雄提司法覆核:「行政命令不等同立法」

時間回到回歸前夕,1996年,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報告指《電訊條例》第33條授予執法機關截取通訊的權力過大,或違反香港人權法。立法局在1997年6月通過《截取通訊條例》,特首卻一直不肯簽署,拖延立法。

2005年,在法院兩度強烈批評廉政公署(ICAC)的祕密監控手法沒有法律依據(曾竊聽當事人與律師交談),並判決其秘密監察行動抵觸《基本法》第三十條。當時特首曾蔭權頒佈一項「行政命令」,全名《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容許高級警司及以上執法人員,授權下屬進行各種監控活動,並在頒令翌日生效。

各立法會議員紛紛批評特首做法違反《基本法》,當時古思堯及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就此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長毛憶述當時提出司法覆核的原因,是在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的推動下,1997年立法局通過《截取通訊條例》,防止執法部門濫用權力截取通訊。然而條例通過後被「凍結」,當時特首曾蔭權要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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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攝:朱嘉浩)

「當時我提出司法覆核就是要說明一件事,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行政命令不等同立法,特首是沒有立法權的。」長毛清晰地說。

2006年2月9日,原訟法庭裁定《電訊條例》第33條違反《基本法》後,政府仍不願就《截取通訊條例》立法,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同年7月12日,終審法院判決有關法例違憲,侵害市民的通訊自由與私隱權。政府避無可避,即時要求法院宣告推遲6個月實施有關法例。由是,當時立法會被限制須在極短時間內趕工通過《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的立法。

「所以在輸了官司後,政府就要立法監管香港人的通訊自由,包括通訊保密。」

倉促立法《條例》充滿漏洞
劉江華:一項修正案都不能讓它通過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2006年在立法會審議時,長毛描述「以劉江華為首的建制派」大力反對他們提出的修訂,使條例即使通過,仍充滿漏洞。

翻查當日報導,當時劉江華在會議時曾說「一項修正案都不能讓它通過,不能夠讓反對派破壞治安得逞。」當時「反對派(泛民主派)」有四大修訂方向,一是執法機關違規須刑事化,二是條例須定期修訂,三是監聽的資料銷毀的程序,四是法庭是否須有法官專門監察《條例》的實行。

「違規監聽行為沒有任何刑事責任,很難向執法者去追究。另外監聽的資料理應需要銷毀,免被監聽者的私隱在執法機關任務結束後,仍被侵擾。但是如果監聽的資訊須作為執法機關的情報,這情況下又不能銷毀。這是不合理的。」長毛說。

長毛提及,當時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吳靄儀提出,兩年後失效的「日落條款」修訂,即政府須每兩年對條例進行檢討修正。議案引起議會內的激烈辯論,4天的馬拉松式會議裡,「日落條款」修訂由晚上辯論至凌晨2時表決,並終以32比18被否決,泛民隨即集體離場抗議。


泛民主派2006年審議《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曾集體離場抗議(來源:蘋果日報)

吳靄儀當時回應傳媒曾指,因為議員對通過這條法例始終耿耿於懷,雖然現在通過法例可解決法律真空問題,但確保兩年後可檢討法例,讓市民不用永遠承受這條充滿問題的法例。而事實證明吳靄儀當日的擔憂是正確的,保安局沒有信守「3年全面檢討條例」的承諾,並在十年後的今天才作修訂。

非政府/境外監聽不受監管
我有被監聽嗎?

涂謹申曾在上星期審議《條例》修訂三讀的立法會會議上笑稱,現在監聽技術已很先進,不會再有傳統坊間常說的「有回音」、「突然細聲」等的情況出現。而且科技發達,人人都用電腦,電郵、即時通訊軟件、元數據等比「勾線」能獲取更多情報。

問及長毛曾否覺得自己被監聽,他爽快地說有。

「我覺得自己曾被監聽過。監聽不止是偷聽,同時還包括網站、網絡間的通訊等,正如我的網站曾被『佔領』。但這是不是特區政府的行為,我是確認不到的。」

長毛說《條例》只監察政府,沒有監察普通人及境外的機構組織,即如私人的監聽行為,這樣對他(政治人物)的保護是不足夠的。

「如果大陸對我進行監聽,現時的法律框架下,我根本不能追究。」長毛支持《條例》須讓市民向政府查詢自己是否有被監聽(現行條例下,市民有權向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查詢)。長毛補充,對於普通人來說,他們有權利在被監聽後,發現沒有被刑事檢控後,執法機關所得的監聽資料都應該銷毀,同時被監聽的當事人得悉此情況。

註:

《基本法》第三十條

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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