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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條例2】張德江訪港掛直幡 警收手機要求開鎖取證 黃浩銘:應向法庭申請!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張德江訪港時,社民連在香港各處掛起「全國落實普選」、「撤回831決定」的大型標語直幡,向簽署落實831決定的張德江抗議。黃浩銘與其餘兩名成員現場被警方拘捕,並即時收其手機。他去信表示或司法覆核,警致電請他到警署為手機「解鎖」。(攝:朱嘉浩)

(獨媒特約報導)《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現正在立法會法案委員會進行辯論,議員多番提出《條例》修訂只屬小修小補,未能與時並進、未能有效監管現今科技發展下,執法機關對市民的監聽及祕密監控行為。當中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在辯論期間,提出一個案例,直指出《條例》的一大漏洞——遊行示威時被警收手機,警方要求當事人電話開鎖拿資料作搜證,不屬監聽,但同樣是在侵犯市民私隱,變相現時已可繞過《條例》監管及法庭手令,就直接獲得市民的私人資料作搜證。

個案的主角,是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張德江訪港時,社民連在香港各處掛起「全國落實普選」、「撤回831決定」的大型標語直幡,向簽署落實831決定的張德江抗議。黃浩銘與其餘兩名成員現場被警方拘捕,並即時收其手機。


社民連在香港各處掛起「全國落實普選」、「撤回831決定」的大型標語直幡,向簽署落實831決定的張德江抗議。黃浩銘與其餘兩名成員現場被警方拘捕,並即時收其手機。(圖片來源:社民連facebook專頁)

黃浩銘其後去信警方表示該做法沒有獲得法庭手令,或違反《基本法》,如警方不交還手機,將提出司法覆核。警方隔日隨即致電黃浩銘,並稱如他到警局把其手機解鎖,就可儘快交還手機。黃不從,並堅稱如不交還手機就會司法覆核,警方翌日即無條件交還手機。

警權過大侵私隱
沒法庭手令 市民有權反對收手機

「這情況未必是監聽,但明顯是警權過大的問題。法例應該保障市民——手機內的是我的私人資料,假如警方想查看手機內容,應向法庭申請,而且我有應該有權反對。」黃浩銘直指。

這正是《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2006年倉促通過時,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本為律師的吳靄儀、余若薇等提出的一個修訂——應讓當事人有有答辯的機會。雖然《條例》把執法機關監聽的權力交給法官判決,似有司法制度監管,然而現時《條例》卻不是一個公平的司法程序。據余若薇的當時發言紀錄指出,

「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款,將授權進行截取通訊的責任交予法官,但在要求法官行使這項權力之際,卻沒有一般慣常賴以保證公平的司法程序, 包括﹕

(i) 沒有公開審訊;
(ii) 沒有聽取雙方理據;
(iii) 沒有需要法官必須表明裁決理由的決定; 及
(iv) 不容許不滿裁決者進行上訴或司法覆核等, 因為很多時候,有關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成為了被監察的對象。」


前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圖片來源:蘋果日報)

可見《條例》在立例時已明顯存在法律漏洞,然而十年後的今天修例,保安局仍對這重要的法律漏洞隻字不提。

收手機經過
警稱須到警署解手機密碼鎖 否則交給鑑證科

黃浩銘講述事發經過,表示當日有3個警察前來沒收橫額,後來突然有20多名警察包圍他們,當時與其中幾個警察開始爭執。

「我本來想向在場的一位當時背對我,外籍高級警司投訴該等警務人員侮辱我,但他突然轉身搶走我的手機,並馬上有幾名軍裝警員撲上來制服我,把我按在地上,扣上了手銬,在之後我亦沒有作出反抗。印象中該警司把我的手機給了其中一名重案組警員,我亦確認了手機已關機。」

黃浩銘表示當時沒有打電話向其他人通訊,在被沒收手機前,他仍可拍攝其被警察包圍的片段,以保障自己。到達警署後他要求警方要為手機封袋,而警方拆開我電話的零件,並在我面前貼上了紙條才入袋,整個過程都沒有打開手機。

「警方沒收我手機與其想告我的罪行無關,但他們堅持不肯發還手機,當晚都沒有發還。」

最後黃浩銘透過律師朋友寫了一封信,表示該做法沒有獲得法庭手令,或違反《基本法》,如警方不交還手機,將提出司法覆核。該案件主管翌日便致電黃浩銘,指沒收手機是想看有沒有相關證據,如果想盡快發還手機就要他親身到警署,解開密碼鎖讓警方檢查,否則就把手機交給鑑證科,需時要4至6個星期。

「我當時拒絕了。」黃浩銘當時堅稱,如不交還手機就會司法覆核。

同一天內,警方再次致電回覆指,他犯的不是「阻差辦公」,而是《公共衛生及市政條例》,不能在政府土地掛標語。並解釋沒收手機是要「查看是否有掛橫額的證據」。最後,警方在他的堅持下,無條件發還手機。

《條例》無監管警收手機 威脅遊行示威權利

「這是私隱的問題。很多市民未必會知道,警方其實沒有權力收你的手機並叫你解鎖,警方須有法庭命令才可取得你的私人資料。除了保障自己的私隱,手機其實還會有你與其他人的對話、照片等等,如果在不情願及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看到,這是侮辱,像裸露在警察面前一樣。」

黃浩銘表示,在現時警權過大的情況下,《條例》如無就收手機的實況作出監管,對社運人士甚至廣大市民遊行示威時的權利也會構成威脅。這正正反映出現時條例的漏洞,實在應該馬上修訂,規定他們只能查與罪行有關的資料,其他資料不應該成為呈堂證供。

黃浩銘建議面對相同事件時,市民應:

1. 要求警方在你面前拆開手機零件及封袋
2. 電話應該加密
3. 發還手機後馬上換SIM卡
4. 拒絕到警署解開手機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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