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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想介入 DBC 好難?

政府想介入 DBC 好難?

香港數碼廣播(DBC)開台不久卻因股東拒絕履行承諾注資而停播,電台員工及關注事件人士組成「爭取DBC復播運動行動委員會」昨日起在政府總部一連3日集會,要求政府介入。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在這兩個多月內多次表示DBC的問題是「股權糾紛」、「股東之間的爭拗」,重申政府「不干預私營機構」的運作。是實情,還是借口?

「大氣電波」是珍貴且稀有的資源,戰爭期間更有特殊戰略地位,媒體更能體現一個政府是否獨裁專制,由是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管制廣播機構,而想從香港政府申請牌照亦是十分困難。本港長久以來只有三間電台:香港電台、商業電台和新城電台。而近年較為人熟識的例子,是梁國雄和曾健成在2005年為「民間電台」申請牌照失敗,2008年裁判官判決民間電台非法廣播一案時,狠批「負責發牌的機構廣播事務管理局的成員全部由行政長官委任,未能確保不會因為政治因素而拒絕批出牌照」。

4年轉眼過去。廣播事務管理局和電訊管理局在2012年4月1日合併為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規管廣播與電訊業,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通訊局獲賦權審批聲音廣播牌照,並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建議。當年裁判官的指出的發牌制度問題再次在DBC事件上突顯出來。

政府權力超然
規管廣播機構(電台)的法例主要有二:《電訊條例》(106章) 《廣播(雜項條文)條例》(第391章),以及通訊局發出的各項業務守則,如節目、廣告和技術標準。蘇錦樑多次發表「政府不干預私人機構」論。可惜他沒有同時告訴市民,特首、行政會議以至通訊局在相關法例上地位何等超然。下列數項:

  1. 通訊局會可以「不時與持牌人磋商,檢討各項守則」
  2. 要求持牌機構的主席和管理層必須在香港通常居住並連續居住不少於七年;
  3. 《391章22條》列明通訊局有需要時「可以書面授權任何人在任何合理時間作出以下所有或其中任何事情」,包括調查任何與持牌人業務相關的簿冊、紀錄、文件;
  4. 《391章24條》規定,凡持牌人沒有遵從「牌照的任何條款或條件」(a)、「本條例或《電訊條例》(第106章)第3A部(b)」、「任何業務守則(c)」、通訊局「根據本條例發出的任何指示(d)」,局方皆可以書面通知持牌人繳交罰款;
  5. 《106 章13條》甚至賦予政府對廣播機構至高無上的權力:在緊急情況下由政府接管電訊電台「凡總督(現為「特首」)認為已發生緊急情況,而由政府控制電訊電台是有利於公眾服務的,則他可藉由他簽署的手令,指示或安排手令所指明的電訊電台被接管和用於政府服務,以及在不抵觸政府服務的情況下用於他認為合適的普通服務;或指示和授權他認為合適的人以他指示的方式,對他所指明的電訊電台加以控制」。

看罷這些法例所賦予調查和接管的權限,政府想介入,怎會難?我們當然不是期望政府隨意接管某電台,或者輕易向持牌人索取高度商業機密資料。不過,現實是香港有一家通過政府繁複的審批牌照程序(包括公眾諮詢)的電台,開台不久股東卻刻意違反發牌時對政府作出的嚴肅投資承諾,而部分股東又言之鑿鑿聲稱和政治打壓有關,經常強調捍衛本港言論自由的核心價值的政府,真的可以無動於衷、「闊佬懶理」?

撤牌很難
法例列明政府對持牌機構的權力,卻沒有觸及政府對持牌者的責任和義務 (政府有權介入卻不等於一定要介入,只能視乎在任官員的取態)。仿佛發牌過後,局方每年穩賺數百萬元的牌費,便任由持牌者「自生自滅」,只有接獲公眾投訴時才介入調查。不過,有一事持牌者可以稍為「放心」。雖然牌照清楚寫道「強制性清盤或自願清盤」(13.3c)都可作為撤牌理由,但《廣播 (雜項條文)條例》(第391章21條)列明,(a)管理局不得建議撤銷牌照,除非:

  • (i) 管理局已給予有關持牌人書面通知,述明管理局正考慮作此建議以及考慮作此建議的理由;及
  • (ii) 管理局已給予有關持牌人機會,就考慮中的建議作出陳述或反對;及
  • (b) 管理局須考慮持牌人就考慮中的建議向其作出的陳述或反對,以及在顧及該等陳述或反對後其認為必需的任何資料或材料。

政府「撤牌」,不單要面對群情洶湧的聽眾,還要忍受打壓言論自由的惡名,當然還有吃力不討好的官僚文件程序。套用特首梁振英的說法,牌照撤與不撤、政府介入和不介入有很大的空間。民間電台爭取開放大氣電波已經7年,3個免費電視牌照仍遙遙無期。與其被動等待政府發落(牌),倒不如把這空間奪過來,透過公民社會下而上檢討整個廣播牌照發牌程序,積極向政府問責。

DBC復播運動以外,或許另一場公民運動正蓄勢待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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