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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修訂截取通訊條例 促釐清專員權力 降低監察門檻 (18:21)

(獨媒特約報導)立法會於本月2日起審議《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辯論今日繼續。

立法會早前已完成二讀及四項合併辯論,今日下午進入第五項辯論,討論黃毓民提出的修訂。修訂建議將條例中「安排」字眼改為「下令」,令監察人員和執法人員的權力關係更清晰,例如將截取通訊及監察專員可以「安排終止截取或秘密監察」,改為「下令終止」。

民主黨涂謹申支持修訂,「『下令』有約束力,『安排』可以冇約束力」,並會有較清楚的日期、時間、執法人員紀錄,如出現違規可以追究。民建聯葉國謙則示反對修訂,認為原條文已夠清晰。

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回應指,「安排(cause)」的含義遠較「下令(order)」廣泛,能充份及全面反映施加於監察人員的責任,現行機制多年來亦行之有效,因此沒有需要修訂。

黃毓民提出的修訂在分組點票下,以功能組別2票贊成20票反對,地方選區8票贊成10票反對,遭到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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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降提交報告門檻 撤授權後刪資料

第六項辯論討論涂謹申提出的修訂,草案擬新增條文,監察人員如知悉截取的資料出現關鍵性的不準確之處,或任何關鍵性變化,須向當局提交報告。涂謹申認為現條文使用的字眼「知悉」要求過高,應改為「有理由懷疑」,降低門檻。黃毓民亦指修訂令條文更清楚,「差人都係以合理懷疑拉人」。

黎棟國表示反對修訂,認為涉及主觀推論及評估,執行上不清晰,難以監督,現行門檻亦運作良好。

條例又訂明如截取資料出現關鍵性的不準確或變化,須撤銷全部或部份訂明授權。涂謹申提出修訂,授權被撤銷後,任何取得的資料均須於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從執法部門的情報管理系統中移除。

黎棟國回應指在撤銷授權前,所有資料都是合法取得,修訂會削弱執法機關執法能力,並不合理。黎又指修訂令並非執法人員的專員接觸系統內情報,並不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