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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敬恩挑戰校委會決定不符《基本法》第137條 港大:不屬法庭管轄範圍

馮敬恩挑戰校委會決定不符《基本法》第137條  港大:不屬法庭管轄範圍

(資料圖片)

(獨媒特約報導)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及前外務副會長李峯琦就港大校委會否決物色委員會推薦港大法學院前院長陳文敏為副校長一事,今早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雙方代表律師就校委會決定是否屬法庭管轄的公法決定向法官區慶祥陳詞。

港大校委會代表、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校委會任命決定屬港大私人決定,即是大學任命的僱傭決定,而非有公眾利益的決定,因此不能申請司法覆核。余若海又認為馮敬恩沒有在校委會內申訴他的不滿,反而來法庭要求公開校委會決定的原因及宣告大學有責任捍衛院校自主及學術自由,實屬無理。

代表馮敬恩及李峯琦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則指,基於《基本法》第137條,大學有憲制上保障的學術自由及院校自主,兩人亦有相關的責任捍衛,這個學術自由及院校自主的範圍及權利,屬於《基本法》及公法的管轄範圍,而非由港大一方自行決定什麼是充份保障。港大不能借保密原則掩蓋其決定,尤其是高層管理人員的任命決定。當校委會決定是無理及被外力干預,而校委會主席並沒有提供足夠理由,法庭是有責任介入當中決定。

李志喜引述2009年夏正民法官在教院一案的判決書第46段起,指大學的學術自由及院校自主屬於憲制上保障的權利,包括「學習、教學、研究等不受干預的自由」,屬制度上的自由。她又指,不受外力干預包括不受教會、國家及任何界別利益的影響。

雙方亦跟區慶祥法官確認早前港大禁止校委會內容流出的禁制令判決。李志喜指判決令人混淆,「究竟是當時的保密原則有公眾利益所以要保密,還是沒有公益利益所以不應公開?」余若海則指保密是為了保障大學運作。

雙方亦對時任校委會主席梁智鴻當時所說「為了大學的長期利益」是否充份理由否決聘用陳文敏作爭辯。李認為,梁當時只是回應了校委會決定的大原則,而不是該決定的理由。

港大學生會會長孫曉嵐亦有出席訊聆訊。

記者:Kristine C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