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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媒都有採訪權

網媒都有採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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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日前裁定政府新聞處限制網絡媒體(網媒)採訪權投訴成立,建議處方即時檢討,訂定更開放的政策,與時並進。

「網媒」主要透過互聯網發放及傳播新聞消息。它們多數沒有印刷版,社交媒體則是主要的傳播渠道。隨著智能手機普及,行業發展更是一日千里,有些不甘在傳統新聞機構被審查的記者選擇出來自立門戶,亦有投資者以此為商機,聘請過百採訪團隊跑新聞,和刷印媒體較勁。與此同時,本地印刷媒體也紛紛開拓網上新聞平台。網媒例子在外國亦屢見不鮮,英國老牌報紙《獨立報》取消印刷版,全面轉營為網媒;美國網媒《赫芬頓郵報》是國內五大受歡迎新聞網站。

偏偏,政府新聞處卻以因循態度對待「網媒」,一刀切不准它們採訪官方活動,原因竟是場地不足、保安問題,或指網媒並非註的「大眾新聞媒體」,令人難以信服。公署報告便直指新聞處的限制「明顯是超過必須」,認為處方不應固步自封。

諷刺的是,網媒一直能向立法會申請臨時證件入內採訪。今屆會期開始,立法會更決定不分媒體性質,准許合資格的新聞機構申請會期適用的採訪通行証。標準客觀統一,並非如新聞處形容般,困難重重。

更甚,網媒採訪權曝露更嚴峻的問題:當公眾以為新聞處只是發放政府新聞時,卻不知道它暗地裏以毫不透明的準則,判斷機構是否主要報道事時新聞,從而決定它們是否合資格進入官方場合採訪和收取政府新聞消息。這實質就是打壓新聞自由。

新聞自由乃《基本法》賦予港人的其中一項權利。《基本法》第27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政府政策應是致力營造合適環境,讓業界在最少規管下發展,以開放的原則,便利新聞採訪工作。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時,指出新聞報道既包括專業全職記者和評論員,亦涵蓋網誌作者及透過印刷、互聯網或其他媒介自助出版的人,促請政府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促進新媒體獨立。

政府經常說要把香港打造為知識型經濟,成為區內創新樞紐。更在一片爭議聲中成立創新科技局,說要推動相關政策發展。網媒豈不正是科技和資訊結合的新興知識型產業?經歷雨傘運動、2016立法會選舉後,公民意識不斷提高,港人只會期望更多不同類型媒體提供資訊。我們促請政府回應公署報告,盡快改革媒體政策,還網媒採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