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 2016年11月的反釋法遊行,社民連吳文遠、周嘉發及陳文威、大專政改關注組葉志衍和盧德昌、香港眾志林朗彥、時任嶺南學生會會長鄭沛倫,以及周樹榮、林淳軒共9人分別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非法集結、阻差辦公、襲警等罪名。總督察賈錦琳堅稱警方當晚從鐵馬上拉走吳文遠是必要的武力,為避免吳失平衡或撞到鐵馬以保其安全;又稱時間迫切,未能在使用武力前表明身份及給予警告。辯方則直斥警方「陰濕」、「虛偽」,指當晚的武力不必要,違反《警察通例》。
總督察稱有絕對需要使用武力 辯方質疑違例
早前(8月29日)辯方律師要求控方向法庭提供警隊使用武力守則,以研究案發當晚警方執法武力是否超出合法權限。控辯雙方今(9月18日)同意以部份刪減的《警察通例》29章《武力與槍械使用》作為呈堂文件。
總督察賈錦琳續作供指,當他欲帶走坐在鐵馬上的吳文遠時,其他示威者捉住吳文遠,屬「頑強對抗」。因此根據《警察通例》,警方可向示威者施以最低程度武力,而當時他用了警棍「以最低力度」令示威者縮手,不再捉住吳文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