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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醫療指示」擬年內有立法草案 晚期病人可拒絕醫護施救

「預設醫療指示」擬年內有立法草案 晚期病人可拒絕醫護施救

(獨媒報導)政府曾在2019年就「晚期照顧」進行公眾諮詢,包括病人預先做「醫療指示」,當罹患末期病症及變成植物人等指定情況發生時,可以拒絕維持生命治療,包括餵食,亦不作心肺復甦急救。醫衞局昨向立法會提交文件,「預設醫療指示」適用於年滿18歲及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須有醫生和與遺產繼承無關的證人見證。翻查資料,未「完善」的立法會曾經要求政府澄清與「安樂死」的分別,局方當時指兩者全無關連,「安樂死」涉及有意地使一個人死亡。政府目標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在歷屆的立法會都曾經跟進過該議題,每次都極具爭議,因為「預設醫療指示」涉及道德爭議,亦涉及醫護的權責問題。翻查立法會紀錄,曾有委員要求政府澄清預設醫療指示與安樂死的分別,因為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所作的預設指示,意味會縮短病人的生命。

政府:與安樂死沒有關連

政府當時解釋,「預設醫療指示」與非法施行的安樂死沒有關連,安樂死涉及「直接並有意使一個人死亡」,而該目的是作為提供醫療護理的一部分。當局指在香港,沒有人可在「預設醫療指示」表示希望接受安樂死,即使該人表明有此意願,醫護人員亦不應按該指示行事。

公眾諮詢在2019年進行,為期3個月,昨日醫衞局終於向立法會小組提供立法建議。文件提及,當局正草擬《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以及修訂《消防條例》、《精神健康條例》的工作。草案提出,任何年滿18歲、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以訂明該人無精神能力行事時,不得對該人施以其指明的維持生命治療。

可就三類訂明疾病作出「指示」

所謂的「預設醫療指示」,意思是當一個人罹患「預先指明疾病」,即是「病情到了末期」、「持續植物人狀況或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生存受限疾病」 ,可以拒絕維持生命治療。草案訂明作出指示的程序,必須有兩名證人見證,其中一人須為醫生,證人須無遺產權益。指示須以書面方式訂立,但可採用口頭、書面、燒毀、撕毀等方式撤銷。

而當局在文件指,為了令「預設醫療指示」在醫院以外的環境更易於實行,醫生可在指示書訂立的條件獲符合時,另行發出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不得向該病人施急救。至於未成年病人,或沒有進行「預設醫療指示」、又屬無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病人,可在主診醫生和病人家屬等人達致共識時,認為進行心肺復甦術不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醫生亦可不向病人施行急救。

准死於自然院友毋須呈報 避免院舍拒提供晚年服務

另外,當局亦計劃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如院舍住客死前被診斷有末期疾病,或死前14 日內曾得到一名註冊醫生診治,死後有一名註冊醫生作最後診斷,以確定死於自然原因,則不屬須報告的死亡個案。

翻查當年諮詢報告,當局列出一個情景題講述修例的因由。當局指一名安老院男住客確診肺癌,時常出入醫院接受治療,後來因滑倒要坐輪椅,因為他向家人表示出入醫院令自己疲憊不堪,希望在安老院接受護理、治療及離世。後來病人在安老院自然離世,但安老院須就死亡個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又要向警方報告。當局指警方調查和行政程序花了多天才完成,不但耗用法醫科醫生、 警方和法庭資源,還對病人家屬和安老院人手造成壓力。安老院因該經歷,令將來是否提供類似安排,讓住客接受全面的晚期照顧和在居處離世,持更審慎態度。

當局在諮詢報告建議,只有在被診斷患有末期病患的病人若死於自然,死亡個案才獲得豁免而無須報告。相比諮詢報告,政府現時建議的方案,除了安老院,還包括殘疾人士院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