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23條立法】大律師公會:新增罪行定義要清晰 避免守法市民誤墮法網

【23條立法】大律師公會:新增罪行定義要清晰 避免守法市民誤墮法網

【獨媒報導】《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昨日結束,香港大律師公會向當局提交意見書,建議新增的概念或罪行定義要清晰,避免守法的市民及持份者誤墮法網,而構成罪行的元素及定罪標準亦要清晰,並應提供恰當的豁免或抗辯理由,而性質嚴重的案件要由律政司親自批示。

在2003年的《基本法》第23條立法,時任大律師公會主席陳景生明確反對。在逾20年後「時移世易」,大律師公會已與中央重修舊好,包括去年訪問北京,近日亦獲來港調研的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接見。公會昨日已就立法諮詢向當局提交書面意見書,今午舉行記者會,向記者簡介內容,資深大律師兼公會主席杜淦堃、副主席毛樂禮、陳政龍,名譽秘書及財政嚴永錚都有出席。

在開場中,杜淦堃照讀新聞稿,重申大律師公會同意立法是履行憲制責任,自行立法禁止普遍被認為對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威脅的罪行。他強調,在憲制一致性的原則下,要確保23條立法與《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權利一致。

無標題
杜淦堃

杜淦堃:執法權力、權利的保障平衡共存 更能維持法治信心

對於諮詢文件提到,可阻止被羈留的人士會見某位律師,延遲羈留人士見任何律師及可延長被捕未起訴人士的羈留期限。杜淦堃亦表示,在建議加大某些執法權力的時候,希望當局考慮加入對被捕人士的權利的相應保障。他強調執法權力、權利的保障應平衡共存,認為這更能維持外界對本港法治的信心。

在延長被扣押人士羈留上,大律師公會建議參考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當警方要在合理懷疑有關人士正在,或曾參與境外勢力威脅活動時,才可以向司法機構申請延長羈留,而被羈留人士必須獲通知何時審理申請、延長理由,並一定要有機會就申請作陳述。

無標題

而被扣押人士權方面,公會同建議參考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只有警司或以上級別的警官,有權被禁止被羈留人士諮詢特定律師或暫時推遲會見律師,但就一定要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諮詢會出現特定的危害後果,並要以書面形式記錄及將理由告知被羈留人士。

倡「竊取國家秘密」罪引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

至於煽動意圖相關罪行,大律師公會建議考慮將「煽動意圖」的定義收窄,加入煽動暴力、騷亂或慫恿他人違法的意圖或明知可能產生暴力、違法或破壞和平的後果。公會又建議在「竊取國家秘密」罪,考慮引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涵蓋所有有機會干犯該罪行的人,而且不只限於傳媒。

另外,保安局諮詢期內共收到13,147份意見書,當中12,969份支持及提出正面意見,佔98.64%;持反對的意見書有93份,佔0.71%。局方特別提到,逾10份屬「來自境外反華組織或潛逃外國的人」。

無標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