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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簽半年健身約 指地點導師貨不對辦 入稟小額要求退款2.9萬元

女士簽半年健身約  指地點導師貨不對辦  入稟小額要求退款2.9萬元

【獨媒報導】一名已婚38歲女士去年與健身中心「U N Me Fitness 」簽下約3萬元、合共52堂的一對一個人訓練課程,打算一星期上兩堂。該女士上了4堂後,發現健身教練並非試堂導師,轉換訓練場地又須額外付費,每月實際學費比簽約時聲稱每月1千多元,花多3倍。女事主早前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要求健身教練和「U N Me Fitness 」退還剩下未上的堂費,共28,800元。案件昨日審訊,女事主稱簽約時試堂導師無解䆁所有條款,她又因為健身後十分疲倦,未有足夠時間考慮。審裁官質疑為何事主取得合約副本後亦無細看,事主指覺得導師很專業,她不假思索「佢話簽𠵱度𠵱度,我就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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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蔡淑兒

案件的申索人是蔡淑兒,首被告為「U N Me Fitness Limited」,次被告是試堂導師勞銘淇。蔡女士簽約時以為首次被告為僱傭關係,不過勞銘淇稱自己不是首被告的僱員,是自由工作者。

入稟申索未上48堂學費

案中爭拗起源於蔡女士於網上看到「健身小女孩- Mags Lo」的資訊,亦即次被告勞銘淇 (Maggie Lo)的社交媒體健身專頁。蔡女士邀約去年10月25日在「U N Me Fitness」炮台山分店進行一對一個人訓練試堂後,決定購買52堂一對一個人訓練課程,合共$31,200 ,即日便於該店簽訂第一份合約,先付$6,000,並於10月29日簽下第二份合約,繳付尾數$25,200。

後來蔡女士認為兩名被告違反簽約時的承諾,包括沒有提供她所選擇的訓練場地、誤導稱沒有冷靜期、課堂導師並非Maggie Lo,而是不斷轉換教練等多個原因,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8,800,等於未完成的48堂課的金額。

投訴被告僅用很短時間講解合約

案件昨日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訊,由於當日蔡女士真的有簽約,並在首份合約上的六個地方簽署,審訊相當部分探討蔡女士當時簽約的狀況。

暫委審裁官羅頌明提到簽署首份合約時,蔡女士用了多少時間考慮是關鍵。蔡稱次被告僅用了很短時間講解合約,語速很快,無解釋所有條款,包括沒有提及冷靜期,亦無講付款後不能退款、更改訓練地點需額外付款,蔡稱次被告不斷重覆每個月只需付一千多元,「你都畀得起,好輕鬆啫」。蔡自言未有足夠時間思考便簽了約。

羅官問道,蔡於簽約時有無計算聲稱的每月一千多元如何得出,她指沒有,直至簽約後,因為對價錢有疑問,下午致電次被告查詢,對方指過兩日再找她再傾。

承認不假思索簽名、習慣不看合約

蔡表示簽約時只看到教練姓名寫的是次被告、服務計劃是「阻力訓練」,以及上堂地點是炮台山,沒有看到堂費收600元。她承認沒有看全部條款就簽署。在首份合約尾部,有一個印章印上的「閣下已選擇特價課堂優惠,不能同步享有冷靜期服務」,印章上附有蔡的簽署,蔡解釋沒有留意有關「冷靜期」的提述。

首被告「U N Me Fitness Limited」的公司代表李女士質疑蔡不看合約就簽名,羅官亦問為何蔡在取得合約副本後沒有看。蔡回應指因為當時很相信次被告,覺得她很專業,就不假思索地簽名,「佢話簽依度依度,我就簽」。她補充,當時健身後已十分疲倦,加上健身中心很嘈吵,次被告又在極短時間內叫她簽名。

李女士再追問蔡是否平時也不看合約,質疑蔡作為成年人為何不看合約便簽署,蔡指平時也不看合約條款,但她同意自己有責任看。

合約有健身中心標誌 官質疑為何看不到

審訊另一爭論點,是蔡稱被誤導首次被告是僱傭關係,兩人「惡意串謀」,遇到客人投訴就互相推缷責任。蔡作供時指,簽約時以為是與次被告,即試堂導師勞銘淇簽約,不知道原來是與「U N Me Fitness 」簽約,蔡指當時直接與次被告聯絡及試堂,100元試堂費亦直接存入對方個人戶口,因此有此印象。不過羅官問,合約上有很大個「U N Me Fitness」標誌,為何不知道是與該公司簽約,蔡則稱沒有留意。

次被告勞銘淇則給出另一版本,她指10月25日試堂當日,蔡於完成測量體脂及運動後,與她一同傾合約,協議一星期上兩堂,並解釋學費,一堂收600元、共52堂、分24期付款,有談及合約期限 。當日有解釋$100試堂費是租場費。當日亦有講明,若蔡想轉其他地方上堂,要另繳付租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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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被告勞銘淇

被告質疑申索人反口 因丈夫得悉使3萬元健身

次被告勞銘淇又表示,蔡曾向她表示因為老公反對用3萬元健身,因此要求退款,當時無提對營銷手法有任何不滿。蔡在庭上承認當時未投訴營銷手法,是因為與老公商量後,認為對方手法有問題,因此老公才反對她用3萬元健身。

另外,蔡的投訴亦包括次被告在試堂時欺騙會繼續當教練訓練她,但實際很難約次被告上課,即使約好時間,對方也會遲到或更期,不斷轉換教練,上了4堂總共有3個教練。次被告指早已向蔡解釋,拍檔會與蔡上堂。不過蔡不滿,其他拍擋與次被告「級數」明顯不同,投訴是貨不對版的「欺詐手段」。

申索人購買52堂一對一個人訓練課程,分開兩份合約及兩次付款。申索人於2022年10月25日於炮台山分店與第二被告勞銘淇試堂後,即時簽下第一份合約,合約列明10堂課 $6,000,並於10月29日簽下第二份合約,繳付$25.200。法官問及為何第一次繳交 $6,000,申索人指總數$31,200超出其信用卡上限,因此用「EPS易辦事」先付$6,000, 再於簽下第二份合約時,用信用卡清尾數。

檔案編號:SCTC3624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