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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置車輛滿街 申訴專員指部門卸責 地政曾拒處理逾兩年

棄置車輛滿街 申訴專員指部門卸責 地政曾拒處理逾兩年

(獨媒報導)棄置車輛問題持續超過20年,一直未獲解決,衍生阻街等問題。申訴專員公署今日公布主動調查報告,指部門權責不清,其中地政總署曾在2018年起在未有其他部門接手前,單方面停止處理棄置處理,令執法出現逾兩年真空。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問題癥結是政府沒有確立車主妥善處理車輛的責任,加緊清理棄車只是治標不治本,等於替車主免費處理棄置車輛。

申訴專員公署表示,審計署早於2000年時便指出政府土地上棄置車輛問題,當時該署已建議政府規定已登記的車主必須妥善處置其廢棄車輛,惟當局未有進行相關立法。至於處理棄置車輛方面,雖然地政總署曾以《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檢控違例人士,惟署方舉證困難導致成效低,自2007年停止蒐證及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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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趙慧賢

地政總署於2018年單方面停止處理棄置車輛

公署調查所得,地政總署曾於2018年12月及2019年12月,先後將棄置車輛問題「轉交」警方及路政署跟進,惟警務處及路政署未有接納安排,地政總署就先單方面停止處理棄車問題,導致出現逾兩年執法真空期。

雖然在民政總署協調下,相關部門自2021年開始合作處理棄置車輛問題,由地政總署授權運輸署張貼通告、路政署移走車輛交由地政總署處理。惟公署認為,現時仍需釐清部分個案的跟進權責,包括公共後巷的棄置電單車等。趙慧賢指,現時各部門就上述問題的處理手法仍未有共識,期望各方共同制定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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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主動調查運輸署方「亡羊補牢」

公署報告又指,運輸署只將棄置車輛視為「土地管理」問題,只顧清理車輛,未向車主追究責任。公署認為該做法欠阻嚇力,變相幫車主免費處理棄置車輛。

申訴專員趙慧賢批評,運輸署過往二十多年來都未能就審計署報告建議作出修例,直至申訴專員公署宣布該主動調查後,運輸署才展開調整相關規定的研究,形容為「亡羊補牢」。公署建議當局在修例時清晰訂明車主須妥善處置其廢棄車輛,並加入具阻嚇性的條款及罰款。

翻查資料,多個區議會在2020年換屆後,曾就棄置車輛要求各部門跟進,當時各部門不斷互相推卸責任,地政總署指屬道路管理問題,指應由路政署跟進,路政署則表示只負責道路設施,棄置車輛不屬其職權範圍,而警務署指如車輛引致「嚴重阻礙交通」才會處理,運輸署則稱未有法例授權。及後民政事務總署才試行統籌各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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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運輸署主動提醒車主妥善處置廢棄車輛

公署指,根據《道路交通(登記及領牌)規例》,若有車輛連續兩年未有續領行車證,運輸署將取消其車主的車輛登記。惟公署表示,運輸署取消車輛登記時,並未主動了解車輛的實際狀況和去向,無法得知車主會否將其妥善處置,認為情況不理想。公署建議運輸署運用車輛登記資料,主動提醒行車證已逾期一段期間的車主續領牌照,並需要妥善處理廢物車輛。

公署搜集所得資料顯示,2021年分別有2,189架電單車及34,027架私家車取消登記。由2016年至2021年(不包括2020年),署方主動取消約1,400架電單車及13,000架私家車登記,單計電單車,九成取消登記皆是由署方而非車主進行,側面反映胡亂棄置車輛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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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換屆後,新成立的「地區事項統籌巡視工作組」,日前亦有巡視廢棄電單車,運輸署稱將修例,如車主未能在兩年內為車輛續牌,而車輛被發現棄置在公共地方上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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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晚上發稿回應,同意報告建議,並指將會修訂《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要求已滿兩年未有續領車輛牌照的車輛,登記車主若沒有在指定期間為該車輛續領車輛牌照,或取消該車輛的車輛登記,或取得運輸署署長的豁免,即屬犯法。署方現時正就修例事宜及刑罰水平徵詢律政司的意見,預計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修例建議,於2024年上半年實施新安排。

運輸署亦表明會配合地政總署的搜證工作及提供車輛登記冊內車主的資料,以便地政總署追查涉嫌棄置車輛車主的身份,解決棄置車輛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