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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讓囚犯用職員電子手帳查機密資料 前懲教助理遭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准保釋11月訊

涉讓囚犯用職員電子手帳查機密資料 前懲教助理遭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准保釋11月訊

【獨媒報導】一名時任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涉容許一名單獨囚禁人士使用其職員電子手帳取閱機密資料,以尋找另一名在囚人士索取香煙。他被廉署起訴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今(2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11月9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控方文件並給予法律意見。被告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須居於報稱地址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蔡炳燊(33歲, 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身為公職人員,即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於2022年5月1日,在柴灣石澳道110號大潭峽懲教所,在履行公職期間或與其公職相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地作出不當行為:

(a)容許一名羈留者(即SANDEEP Singh)操作懲教署發給他的電子手帳及取閱儲存於該電子手帳內的機密資料,以尋找另一名羈留者的所在位置; 以及

(b)在該SANDEEP Singh的要求下,尋找另一名羈留者,以從他取得一枝香煙,再將香煙帶給該SANDEEP Singh。

被告案發時駐大潭峽懲教所 廉署發稿指手帳登入之系統具機密資料

廉署早前發稿表示,被告案發時駐守大潭峽懲教所,他值勤時獲發一部職員電子手帳,登入了懲教署的綜合懲教及更生管理系統。而該系統載有懲教署機密資料,包括在囚人士的個人資料、相片、涉案詳情及囚室位置,泄露有關資料會對大潭峽懲教所構成保安風險。

案件編號:ESCC218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