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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訛稱證人拒助查 公職行為失當罪成候判 官指市民期望誠實執勤

男警訛稱證人拒助查 公職行為失當罪成候判 官指市民期望誠實執勤

【獨媒報導】一名警員在調查一宗店舖盗竊時涉訛稱證人拒錄口供,並杜撰電郵予上司,導致調查終止。警員否認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經審訊後今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辯方一度要求索取服務令報告,但裁判官指做法不務實,被告還柙至明年1月13日判刑。裁判官指市民和警隊期望調查的警員「至少能妥善誠實執行職務」,被告行為嚴重。

案件發生在2019年,被告温志煒(50歲)負責調查沙田乙明邨一宗百佳超市盜竊案。超市疑被盜去逾2,000元貨物,警方調查時發現1名疑犯登上私家車逃去。

控方案情指被告冒認該私家車車主發電郵予上司,投訴被告不斷找她而感滋擾,並表明拒絕協助調查。辯方則曾稱被告與上司高級督察林偉關係交惡,指涉案的投訴電郵實為林偉列印,陷害被告。

被告指上司陷害 官:關係尷尬不代表存心報復

裁判官曾宗堯裁決時表示,雖同意被告與上司關係相對尷尬,但並不代表林存心報復;而從常理來說,林偉的職位比被告高,若真的不喜歡被告,希望整治及教訓他,他可行的方法眾多,犯不着大費周章。

被告另曾自辯飯後看見桌上放有投訴電郵信件的列印本,於是夾在調查報告交給上司林偉。曾官續考慮有關電郵,指林偉為電郵收件人,假設林真的有將電郵列印出來,亦不解為何要放在被告的桌上,卻沒有給予進一步指示。

曾官認為上司若希望設局陷害被告,他不但要偷偷將電郵列印本放在被告房間的桌上,更要期望被告把列印本放在調查檔案,之後亦要期望車主不會突然出現錄口供,才不致東窗事發。曾官拒信辯方稱林偉以電郵陷害被告的說法,認為相關做法婉轉、風險極大。

官裁定被告杜撰電郵

曾官續不解被告為何收到電郵列印本後未有立即請示任何上司,而他在調查報告上寫上電郵寄出的時間,而非他收到列印本的時間更是被告「百密一疏的差池」,為致命衝突和矛盾,因只有寄件人才會在意電郵發送時間,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被告杜撰電郵。

官批被告崗位是肩負打擊罪惡 惟其行為令上司考慮偏離事實

曾官指被告為警務人員,是該盜竊案的調查人員,惟他在調查報告上「弄虛作假」,批評其崗位是肩負打擊罪惡的目標,市民和警隊期望調查人員「至少能妥善誠實執行職務」。曾官認為被告的上司雖不會受他片言隻語影響,但其行為會令上司的考慮偏離事實,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並非微不足道,最終裁定他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稱被告青春花在警隊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50歲,家中有年邁相親,與妻子育有一名16歲的女兒,被告是家中主要經濟支柱。辯方提到,被告1993年加入警隊,至今已逾27年,他青春花在警隊,一直敬業樂業, 警務人員是他第一份工作,亦視作終身的工作。

辯方形容被告是本案「大輸家」被調查間遭停職 僅能領六成薪金

辯方指,被告多次受上司讚賞,望法庭能考慮本案為單一事件,一般公職人員失當罪行大多涉及貪污,但本案沒有。他形容被告在案件中是「大輸家」,被告在調查期間被停職,僅能領六成薪金;而今後他亦不能復職,失去長俸,對被告來說已是很大的懲罰。

官拒索社會服務令報告 認為非務實

辯方續提到,被告尚有5年便能退休,但現時「一切成泡影」,希望法庭能考慮非監禁式刑罰,能先索社會服務令報告或以緩刑處理。惟曾官認為本案有相當嚴重性,索社會服務令報告並不務實,最終下令只索背景報告,並拒絕被告擔保候判。

警原被控兩罪 其中一罪早前獲撤銷

温志煒(50歲),控罪指他在香港身為警務人員,無合理辯解或理由,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作出蓄意及可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即在2019年3月26日與2019年6月4日之間,虛假地在案件編號 TS RN 18023685 的警察檔案的調查報告,以及 M.12 和 M.14 的紀錄中,表示陳詩媚曾通知警方,她不會就一宗指稱的店舖盜竊案向警方提供口供,而導致該案的調查延誤及警方的調查終止。

被告原被控兩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惟他其中一罪早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其後裁判官撤銷控罪。

案件編號:STCC372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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