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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員涉駕車至大潭性侵少女 辯方質疑事主僅輕力推開被告、猶如害羞女子

足球員涉駕車至大潭性侵少女 辯方質疑事主僅輕力推開被告、猶如害羞女子

【獨媒報導】26歲前港超足球員葉嘉宇,涉前年於小西灣海傍認識17歲女生,並於第二次見面的晚上駕車往大潭郊野公園,在車上強行與事主性交。被告否認強姦罪,今(7日)在高等法院續審。事主接受辯方盤問時,同意於車上沒有反對前往大潭:「因為我相信呢個人,冇諗過佢會做出以下嘅事。」辯方另質疑事主遭摸胸時僅輕力推開被告,猶如表現害羞的女子,未能表達出抗拒的意思讓被告意會;事主不同意。另外本案原由3女4男陪審團審理,惟暫委法官胡雅文今表示已解除其中一名陪審員的職務,因法官及辯方留意到他未能集中精神,或不能給予真實裁決,現時變為6人陪審團。

被告葉嘉宇(26歲),否認一項強姦罪,他案發時24歲;事主X案發時17歲,就讀中五。

辯方質疑事主不介意被第二次見面的異性搭膊頭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於小西灣海傍釣魚時認識事主X,5天後相約事主吃晚飯,並駕車到西灣河太安樓買食物,其後駛車往大潭郊野公園。被告提議坐在車後座休息,一度靠近事主並親吻及摸胸。被告之後強行與她性交,她曾抗拒稱不要。

事主今接受辯方盤問。辯方指兩人在太安樓買完食物後,被告曾用手搭事主肩膊。事主同意當時無抗拒,因搭膊頭是普通朋友的行為,即使對方是異性,亦與同性搭膊頭沒有分別。辯方問事主是否不介意被第二次見面的異性搭膊頭,事主稱:「如果我覺得係 ok 嘅朋友就唔介意」,雖然當時對被告行為感到少許奇怪,但不覺得是很嚴重的事。

事主指不反對前往大潭 因「相信呢個人」

辯方亦指,當被告從太安樓駕車離開時,他曾在電話的導航系統輸入目的地,事主表示不記得,但同意他有將電話放在車的儀錶板。事主亦同意得知正前往大潭時,並無提出反對,她解釋:「因為我相信呢個人,冇諗過佢會做出以下嘅事。」事主不同意辯方指當時可輕易取出電話,因遭到強姦時「唔夠膽拎電話聯絡朋友,因為唔知我拎電話出嚟會發生咩事」。

辯方質疑事主對被告有好感才前往車後座

辯方其後指,事主早前稱懂得保護自己,但卻聽從被告建議坐到後座,她解釋起初覺得擔心,但與被告聊天後稍為放鬆。辯方指出,實際上事主對被告有好感才前往後座,事主表示:「朋友角度我係相信佢」、「信任對我嚟講代表朋友上有好感」。辯方指出當時車門並無上鎖,事主表示不知道。

事主稱不習慣社交故無開口叫被告坐遠

事主同意當被告搭其肩膊時她無反對,並解釋因覺得緊張。辯方指她可以告訴被告不要坐近,她表示:「我覺得我本身係唔習慣社交嘅人」,因此會有難度。事主同意不久後被告開始親吻她,被問到為何沒有說不要,她反問:「當佢錫我嗰嘴嘅時候,我點樣講唔好?」,但強調曾推開被告。

事主同意曾問被告有無女友 並曾道歉及安慰他

事主稱遭被告摸胸時曾雙手推開他,惟辯方質疑其動作力度小,猶如表現害羞的女子,未能表達出抗拒的意思並讓被告意會;事主一律不同意。事主同意曾問被告有沒有女友,以及是否會向其他人調情,其後被告坐遠並問「點解咁睇我?」,事主則道歉及安慰被告。辯方質疑若事主抗拒被親吻,就不會向被告道歉,事主解釋:「因為 feel sorry,講錯嘢令佢唔開心,唔代表我鍾意佢。」辯方亦指事主可趁機離開,但她認為沒需要。

辯方另指,事主昨無提及當被告脫下他自己的褲子後,事主曾口頭阻止,她解釋「講漏咗」,並指自己為人較自我中心,「『唔好除我條褲』先係最重要。」辯方問到,當事主遭被告抬起雙腳時,如何表達不願意,她指有叫「唔好,唔想,我唔要」。辯方指她可踢開被告,惟她表示雙腳被捉實。

案件明續審。

控罪指被告於或約於2021年3月16日,在香港大潭,強姦X。


穿黃色球衣為葉嘉宇(資料圖片)

案件編號:HCCC12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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