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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7年前逾2,400個地契到期 發展局:從來不是期限 可酌情續期50年

2047年前逾2,400個地契到期 發展局:從來不是期限 可酌情續期50年

【獨媒報導】香港大部份土地契約將於2047年6月30日到期,政府之後有權收回土地。立法會議員江玉歡今提出書面質詢,指「2047大限」將至,詢問政府的統計及處理方法。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稱,2,400個地契將陸續到期,根據政府1997年7月公布的政策聲明,政府可全權酌情決定續期50年而無須補繳地價,但須每年繳納租金,地政總署一直按上述做法處理,絕大部份期滿契約均獲續期,強調在土地行政上,「2047年從來不是一個期限。」

發展局解釋,根據《基本法》第12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後滿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土地契約,由特區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處理。根據特區政府於1997年7月公布的政策聲明,沒有續期權利的土地契約 (不包括短期租約及特殊用途契約),在期滿時可由政府全權酌情決定續期50年而無須補繳地價,惟須每年繳納租金,款額相當於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3%,租金會隨應課差餉的改變而調整。

2,400個地契2047年7月前到期

被問及有多少地契將於2047年6月30日或之前到期,發展局指,由現在起計至2047年6月29日,約有2,400個一般商業/住宅/工業用途地段的土地契約陸續到期,當中最早一批涉及大約50個地段的地契將於2025年到期。

至於在2047年6月30日當天到期的土地契約,發展局指地政總署仍在整理有關資料,形容工作進展理想,相信可如期於今年年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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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玉歡

或立法減省續約手續

江玉歡亦指2047年距今僅25年,詢問政府會否精簡土地契約續期程序。發展局就稱,根據現行安排,若土地契約獲批准續期,署方會與業權人辦理所須手續和簽立有關文書。如土地屬單一業權,或屬共有業權而所有業權人一致同意續期安排,地政總署一般會與所有業權人簽立土地契約續期文件。

如土地屬共有業權而業權人未能或難以一致同意土地契約的續期安排,例如單位分拆出售的住宅樓宇,政府會在現有土地契約期滿後,把新契約批予財政司司長法團,再由財政司司長法團將個別物業的不可分割份數轉讓予有關物業的註冊業權人,確保即使個別業主不同意或不能執行契約續期安排,亦不會影響願意續期及完成轉讓手續的業主的權益。

政府正探討有否其他較精簡的程序和便捷的方式為土地契約續期,包括探討能否透過法例,對於獲批續期的個案,減省業權人須進行的手續,但同時確保有關契約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