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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籤案】兩被告獲裁無罪 官指自招嫌疑拒批出訟費

【九十二籤案】兩被告獲裁無罪 官指自招嫌疑拒批出訟費

(獨媒報導)8男女被指牽涉2020年1至2月期間,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及羅湖港鐵站的放置炸彈事件,其中7人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為反修例事件以來第二宗被起訴上述條例的案件。陪審團上月一致裁定7人《反恐條例》控罪不成立;但裁定其中3人交替控罪「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3人今(27日)於高院被判監禁16年8月至18年不等。兩名早前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並當庭釋放的被告,提出訟費申請,遭到控方反對,法官陳仲衡同日就訟費爭議頒下書面判詞,認為二人的行為屬自招嫌疑,因此拒絕批出訟費。

此外,部份脫罪被告就證物處理方面提出爭議,要求警方歸還某些證物,陳官同日頒下書面判詞,下令將 CHANEL 手袋和白色鞋歸還給第五被告楊怡斯;至於其他被告的手機、手提電腦和現金等,陳官基於物品與本案相關,以及屬於犯案資金,因此下令沒收。其中第七被告何培欣住所被搜出的16萬元現金亦全數被沒收。

官指女被告替首被告保管硫磺、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 屬自招嫌疑

早前陪審團裁定案中5名被告無罪,其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和第八被告周皓文申請訟費,控方則提出反對。

陳官在判詞中表示,認為何培欣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她不爭議曾進出涉案的單位,證據清楚顯示單位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而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的燒焦情況,何在單位內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上述情況。

陳官續指,在首被告何卓為購買硫磺之前,二人曾透過訊息就醫院和港鐵的爆炸事件溝通。何卓為購買硫磺之後,何培欣替他保管硫磺及陪同他前往嘉頓山,上述行徑亦明顯自招嫌疑。

陳官又同意控方所指,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爆炸案或炸彈等訊息,而且與本案關鍵事件的日期和時間吻合,可見何培欣乃清楚知道訊息的話題是有關爆炸案或炸彈。

陳官指,雖然何培欣並非涉案 Telegram 群組的成員,愈接近2020年3月將軍澳爆炸計劃時,她與何卓為的 Telegram 訊息便愈少,但這不影響陳官對她是否有自招嫌疑的考慮。陳官同意控方陳詞,何培欣於調查階段沒有向警方提及她受到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她的種種情緒勒索,在還未得知上述辯護情節的情況下,導致控方認為他們掌握的證據比實際為強。陳官最終拒絕批出訟費。

第八被告住所搜出化學物品、承認看過製造炸彈資訊 官指自招嫌疑拒批訟費

至於第八被告周皓文,陳官同樣認為他的行為明顯自招嫌疑。周不爭議他曾進出涉案的單位,警方在他的住所搜出化學物品,以及他在警誡下承認在 Telegram 看過製造炸彈的資訊,上述均與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

陳官亦同意控方陳詞所指,周對於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並反駁指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陳官最終駁回周的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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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皓文

官下令歸還 CHANEL 手袋和白色鞋給第五被告 不認為物品與案相關

證物爭議方面,第五被告楊怡斯要求取回 CHANEL 手袋和一對白色鞋。陳官指,縱使證據按相對可能性顯示楊是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與其他被告人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著白色鞋及攜帶 CHANEL 手袋,但有關物品仍未能符合法例下「與罪行相關」或「干犯罪行時使用」的要求。

陳官又指,該對白色鞋及 CHANEL 手袋就著案件並無特別之處或用途,控方只是依賴它們作辨認楊的身份。再者,如果控方認為本案裡仍有在逃人士,而有關物品可能會於將來的審訊用作控方證物的話,控方絕對可以把該些物品拍照存檔,並以相片作為證物,而毋須把它們充公。因此,陳官下令將 CHANEL 手袋和白色鞋歸還給楊。

至於兩部手機及一部電腦,陳官認為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楊是使用「叉雞飯呀 X 你老母」和「叉雞飯呀陳」帳戶發表涉案訊息的人,因此上述3件電子裝置與本案是相關,應按法例規定銷毀。

楊怡斯
楊怡斯(資料圖片)

第二被告李嘉濱要求取回現金4.5萬元遭拒 官下令沒收

第二被告李嘉濱要求取回被警方檢取的現金港幣4.5萬元,惟陳官指證據清楚顯示李曾透過 WeChat 購買化學原材料,以及到不同店舖購買製造炸彈的工具,例如煎鍋、玻璃瓶、角鐵、膠片、牆紙和鋁塑板等,上述交易涉及使用金錢。「九十二籤」頻道曾有帖文提及,籌集到的資金會用作營運「九十二籤」頻道、購買軍火炸藥、運輸和安全措施等。

陳官認為,有關現金必然是李嘉濱在干犯本案時使用的,應按照法例規定沒收這些現金,案中亦無足夠證據使法庭可作出將現金交還李的決定。至於李的手機內資料,控方同意將兩部手機內的相片、影片、通訊軟件訊息及通訊錄儲存在 USB,然後交還給李。

第四被告張家俊的手機、平板電腦、iPad、Apple手錶等被充公

第四被告張家俊要求取回手機、平板電腦、iPad、Apple手錶等,惟陳官指證據顯示上述物品於張的住所大廳一張桌上搜出,同一張桌上發現手機及其他電子裝置,而警方在該些電子裝置內找到與爆炸案有關的 Telegram 訊息及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

陳官認為,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而言,從該些電子裝置存放的方式顯示,平板電腦、iPad 和 Apple 手錶與本案相關,因此應根據法例規定下令銷毀。至於警方在張的公司辦公室搜出的手提電腦和電腦,陳官指證據顯示手提電腦與多粒電池、電路版和電池盒放在一起,而電腦是放在同一張工作枱的地下,認為兩部電腦與本案是相關,應按法例要求下令銷毀。另一部銀色iPhone手提電話,陳官指是張犯案時使用,因此應下令充公。

第七被告何培欣住所被搜出16萬元現金 官認為屬犯案資金 下令沒收

第六被告張琸淇要求取回 iPhone 手機和兩張電話卡,然而陳官指張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她的 Telegram 帳戶名稱是「大西北騎牛仔」,考慮到她所發出的訊息內容,手機和電話卡乃與本案罪行相關,應按法例規定予以銷毀。

第七被告何培欣要求取回一部手提電腦、現金港幣163,050元及人民幣400元。陳官指何不爭議她以 Telegram 帳戶「珀斯光輝」與首被告何卓為通訊,因此認為手提電腦與本案的罪行相關,應按法例規定予以銷毀。

至於警方從何培欣住所搜獲的巨額現金,陳官指本案的 Telegram 訊息和何卓為的證供顯示,該些現金是本案被告人於犯案過程中所獲得的,並且由何培欣保管。陳官指何培欣不懂得用虛擬貨幣,因此她從金主收取現金,然後替本案被告人保存該些現金。此外,陳官亦表示看不到有什麼清白的理由何要將巨額現金存放在一個紙盒內。

陳官又表示同意控方陳詞,何培欣的代表大律師盤問何卓為時,圍繞何培欣的經濟狀況和資金來源,包括何培欣曾賭馬贏錢和自資到台灣整容,可是說法與該些巨額現金不符。陳官最終認為上述現金是本案被告人在犯案過程中所獲得的資金,供他們犯罪時使用,因此按法例規定下令沒收。

官認為第八被告曾接收和使用眾籌款項 下令沒收搜獲之現金

第八被告周皓文要求取回港幣19,000元和美金1,500元。陳官指,不爭議的證據是,警方搜出上述現金的位置附近,亦搜出與製作爆炸品相關的物品,如在電腦桌上的糖、次氯酸鈣、氧化鋁粉、氧化鐵粉、聚氨酯樹脂和 3D打印機。此外,周曾經進出涉案的兩個單位,當眾人在 Telegram 群組中討論使用虛擬貨幣眾籌時,亦曾提及周的綽號「蕉」。陳官指,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在案發期間,周有接收、使用眾籌款項以作罪行相關的用途,最終按法例規定下令將上述現金沒收。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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