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8男女被指牽涉2020年1至2月期間,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及羅湖港鐵站的爆炸品事件,其中7人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為反修例事件以來第二宗被起訴上述條例的案件。餘下一男子被控「企圖製造炸藥」罪。8名被告均不認罪,經160日高院審訊,法官陳仲衡今早(9月1日)完成引導陪審團。陪審團遂於早上11時許開始退庭商議,原本獲保釋的3人亦被撤銷擔保,須還柙等候陪審團裁決。直至晚上約7時許再開庭,陳官向陪審團表示,相信他們已討論了一整天,法庭已替他們安排了晚飯和留宿地方,之後明天繼續商議。陳官並籲陪審團休息時,便不要再討論與案有關的事宜,待明天回到會議室後才作商議。代表第八被告的大律師一度表示,基於衞生考慮,其親友冀在庭內將替換衣物交給他,惟陳官表示:「呢個唔係我應該處理嘅事情」,應交由懲教人員安排。
本案8名被告為:何卓為(37歲,無業)、李嘉濱(26歲,裝修工)、吳子樂(28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歲,文員)、張琸淇(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歲,測量員)。
審訊期間,除楊怡斯、張琸淇及周皓文獲保釋外,其餘5人還柙。陪審團開始退庭商議之時,原獲保釋的3人亦被法官陳仲衡撤銷擔保,須還柙等候陪審團裁決。
控方指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爆炸計劃已執行 首兩名被告租用單位製作爆炸品
控方案情指稱,本案涉及3宗爆炸事件,其中兩宗已經執行,分別為2020年1月27日的明愛醫院爆炸案,以及同年2月2日的羅湖港鐵站爆炸案。另一宗則處於計劃階段,乃關於同年3月8日,在市民聚集悼念死者周梓樂的地點,即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置炸彈。不過,警方在3月7日,即涉案計劃執行的前一天,已拘捕本案被告。控方指稱,在兩宗爆炸事件後,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有人發帖文承認責任,目的為令醫護罷工及要求「封關」。
控方指,何卓為及李嘉濱分別於2019年6月及11月,租用大角咀宏創方的兩個單位,即503室及1008室。單位用作儲存爆炸品原材料、供被告製作及測試炸彈,以及討論計劃。
在明愛醫院事件中,何卓為、李嘉濱及吳子樂被指負責製造炸彈;張家俊被指負責製作遙控器。至案發日,李嘉濱被指負責在現場擺放炸彈,吳子樂負責利用 Telegram 機械程式啟動炸彈。
在羅湖港鐵站事件中,張家俊被指負責製作遙控器;於爆炸前的凌晨,何卓為及吳子樂被指將藏有爆炸品的背包放在楓樹街男廁;再經某人轉交給楊怡斯,楊被指負責在羅湖站放置炸彈。
控方指7名被告均涉及準備尚德停車場放置炸彈
至於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的事件,控方指各被告角色如下:
第一被告 何卓為:負責護衛、放置炸彈、購買硫磺;
第二被告 李嘉濱:購買裝置祭壇的材料、預備鬼車、計劃眾籌;
第三被告 吳子樂:量度炸藥份量、運送炸彈儲存工具、計劃眾籌、發出車手計劃圖;
第四被告 張家俊:製作炸彈遙控、發出祭壇圖則;
第五被告 楊怡斯:準備祭壇及易容物品;
第六被告 張琸淇:管理眾籌資金、拉藏有炸彈的行李箱到將軍澳、協助男友即第三被告;
第七被告 何培欣:做哨兵、購買硫磺、與金主聯絡、處理現金、協助男友即第一被告。
各被告於2020年3月7日被捕。第八被告周皓文在被捕後,在警誡下表示:「我喺 TG 有睇整炸彈嘅資料,但係我冇整過炸彈。」
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遭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
7人另被控上述控罪的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被指在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地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梅芳街一單位。
第八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7日,在香港九龍九龍灣牛頭角道55號利基大廈A座一單位,企圖製造爆炸品,即一枚炸彈。
案件編號:HCCC 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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